作者giveUstars (大城市的游牧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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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医师法施行"细则"
时间Mon May 11 18:44:56 2009
http://0rz.tw/SgO7k 这是施行细则的全文
医师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
卫署医字第0九一00四五一一三号令修正发布全文十四条
底下撷取会用到的部分
第十三条 本法第四条之一所称欧洲,系指欧洲联盟会员国。
http://0rz.tw/v8jKD 这是医师法全文
第二条(应医师考试资格)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医师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
独立学院医学系、科毕业,并
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
第四条之一(外国学历参加考试之甄试)
依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
以外国学历参加考试者,其为美国、日本、欧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纽西兰、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区或国家以外之外国学历,
应先经教育部学历甄试通过,始得参加考试。
医师法施行细则主要是补充医师法所没有讲明白的地方
例如这个医师法第四条之一 九大地区里面只说到欧洲 欧洲这麽大
所以才必须要由
卫生署发布这个施行细则 来补充医师法没有说到的地方
今天会有这麽多问题 来自於这个补充已经不合时宜了
所以要在上游修法..也可以,但直接修改这个补充不是更快吗?
这个补充只要卫生署修改之後 经由行政院通过马上就有效
当然现在医师法要修 很好 但在修之前先把这个地方改掉
这样不是比较快而且比较有效率?
还是说我这样的想法有哪里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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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霜凋微落尘土、春花绽放成绿园。
而我亲爱的,请你相信,我有我的盛开。
我有我的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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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67.241
※ 编辑: giveUstars 来自: 140.128.67.241 (05/11 18:45)
1F:推 sarsenwen:没错阿 我觉得根本跟波波没关系 这里的法条才是重点 05/11 19:49
2F:→ sarsenwen:感觉大家好像都搞错方向 只要法条规则改好 波波自然消失 05/11 19:50
3F:→ sarsenwen:讲再多扯再多 还不如白纸黑字上的施行细则有力量 05/11 19:51
4F:推 Duarte:反对施行细则, 侵害母法! 05/11 20:56
5F:推 ping2001:有个小小疑问,母法既规定欧洲地区可免试,何以施行细 05/11 21:09
6F:→ ping2001:则可限缩欧洲地区范围?此有无逾越授权?又如卫生署可直 05/11 21:11
7F:→ ping2001:接修施行细则,如原po所说何以卫生署不修改而将问题丢给 05/11 21:13
8F:→ ping2001:立法院…又阻挡法案通过比修法容易多了,波波只要阻挡法 05/11 21:14
9F:→ ping2001:案通过即可. 05/11 21:15
细则跟法条的差别主要在法条比较大众化
而在专业的部分则由权责机关来颁布细则
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施行细则"
权责机关 正是卫生署
所以我们可以再开战场
请医联会向卫生署反映试试看
母法是要修的
但在这之前先修细则可以防堵掉中间的真空期
最後 这是我们今天医事法规课程里面问到的东西
不知道有没有熟知法律的版友们能够检视一下立论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 编辑: giveUstars 来自: 140.128.67.241 (05/11 23:13)
※ 编辑: giveUstars 来自: 140.128.67.241 (05/11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