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D0U (Ku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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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医生弄破处女膜 判赔6万
时间Mon Aug 20 23:21:57 2007
民法上所谓时效,系指一定之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之期间,
即发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此之「一定之事实状态达於一定之期间」,
即为一般所称之时效期间。若因权利长期不行使形成之无权利状态,
致发生请求权的行使发生障碍或对方发生拒绝履行之抗辩权之效果,
此即为「罹於时效期间」。
「消灭时效」一词有语病,因为义务人於期间经过後虽得拒绝履行,
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一般时效期间为十五年,除法律明定较短期间外,均应适用一般时效
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也不得以合意将一般期间或特别期间延长或缩短。
特别时效期间仅得由法律加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五年短期时效期间
民法第一二六条规定:「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
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
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本条系指於一定或不定期间反覆给付
金钱或物品之「定期给付」债权的特别时效。
二年的时效期间
依民法第一二七条规定,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1.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垫款。
2.运送费及运送人所垫之款。
3.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
4.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其垫款。
5.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6.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所收当事人物件之交还。
7.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8.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
其他短期时效
民法各编及商法规定其他期时效者也有不少,计有以下各种时效期间:
1.十年时效期间
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一九七Ⅰ);
继承回复请求权(民法一一四六)。
2.三年时效期间 指示证券领取人等,对於被指示人因承担所生之请求权
(民法七一七);对滙票承兑及本票发票人的权利(票据法二二Ⅰ前段)。
3.二年时效期间 如出租人的赔偿请求权(民法四五六);
债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一九七);由保险契约所生权利
(保险法六五);由船舶碰撞所生请求权(海商法一三九);
国家赔偿事件请求权(国家赔偿法八)。
4.一年时效期间 定作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及修补费用偿还请求权(民法五一四);
寄托契约的报酬请求权(民法六0五);占有人的占有物上请求权
(民法九六二、九六三);追索权时效(票据法二二Ⅱ);
共同海损债权(海商法一六五)。
5.六个月时效期间 贷与人的赔偿请求权及取回权(民法四七三);
对旅店或场所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六一一);
汇票本票背书人的追索权(票据法二二Ⅲ)。
6.四个月时效期间 支票执票人的追索权(票据法二二Ⅱ)。
7.二个月时效期间 支票背书人的追索权(票据法二二Ⅲ)。
8.一个月时效期间 商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五六三)。
时效完成後的效果,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明定:「时效完成後债务人得拒绝给付
。」因此,消灭时效经过後,请求权仍未消灭,但法律赋予债务人拒绝给付之抗辩权,若
债务人对债权人之请求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即应驳回债权人之请求;相对的,若债务人未
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驳回债权人之请求。
法谚谓「法律不保护睡在权利之床之人」,亦即请求权人如果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
,将使得其权利发生甚消灭或减损的效果。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後,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即实体权)仍然
存在,但诉权归於消灭,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援,即所谓「丧失胜诉权」,
且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国家不再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债务成为
「自然债」。这种制度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其实质在於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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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UD0U 来自: 61.62.123.133 (08/20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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