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Li ()
看板media-chaos
标题Re: 请问抄袭别人网志杂感当自己的爆笑日记 有法ꔠ…
时间Thu Aug 31 00:09:33 2006
所谓抄袭,在法律名词上谓之改作。
见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十一、改作:指以翻译、编曲、改写、拍摄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着作另为
创作。
抄袭可以相当於其中之『改写』,
顺便借题说明一下…网路上的同人作品目前定义也是『改写』。
在原作同意的情况之下(没人提出诉讼)
改作是合法的,仅止道德上有所争议。
原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提出以下告诉:
第 17 条 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
其着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第 92 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
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
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
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 28 条 着作人专有将其着作改作成衍生着作或编辑成编辑着作之
权利。但表演不适用之。
其他热心人士可以依照这些法律通知原部落格创作人。
并以法律途径对抄袭者发布存证信件,本案件可以刑法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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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调,
重制物(收费或广告的p2p软体)和改作物(抄袭、同人、翻译)不同。
如果牵涉到重制的话就可以报警处理(公诉罪)…
这部份比方翻拍纸本分享、现在的贪婪大陆、收年费的P2P公司
这些就是侵犯到着作权法中最重的『重制罪』。
但如果像本案例这样改几个字据为已有,
或是像网路上各网友在未授权之下翻译外国作品来分享,(就是非生吃的档案)
或是恶搞别人作品甚至是正式的同人作品(FF8、C70…)
又或是上次永邦的『鸟之诗』事件…
我们其实只能说他道德有问题,或是去原公司通风报信。
然後再看看原公司愿不愿意授予『衍生着作权』给这些人了。
(他们不告,就不构成侵权)
同理可推,台湾的新闻界最近常常出现翻拍别人的新闻作自已的阐述。
数字周刊、水果日报,还有PTT和一般人的BLOG都是取材的对向。
这样子的新闻如果不论公众权益的话和上面的情况一样…
但是!
第 49 条 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路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
时,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着
作。
第 61 条 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
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
开播送,或於网路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
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
另外…第65条则只是在量刑判决时作为一个简单的依据。
感谢新闻自由。
原来我上次发存证信件发的如此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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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知之外,有一个传奇的故事等着我去挖掘。
希望有一天我能把它写出来献给大家…
http://www.wretch.cc/blog/JJLi
个人的随笔,好听的故事要开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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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1.225.54
1F:→ JJLi:那个最後一项是为了和本板扯上多点关系而写… 08/31 00:10
2F:推 BlackCrazy:原来如此,学到一课(笔记) 08/31 00:11
3F:→ JJLi:但这法也该改了,研究法条三年,下了三次这样的结论… 08/31 00:11
4F:→ JJLi:今年最新的板本还是如此…还好砍了一些掉了。 08/31 00:11
5F:推 freesamael:着作权法真的是年年改...而且有些模棱两可界线不清 08/31 01:46
6F:推 sgdyang:感谢 相当详细 ^_________^ 08/31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