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iku (海德堡学生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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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民意论坛>连续罚 早已修法排除
时间Thu Apr 27 04:59:42 2006
※ 引述《sgracee (黄衫控XDDDD)》之铭言:
: 连续罚 早已修法排除
: 黎建南/自由作家(高雄市)
: 至於法院昨天再传高年亿记者出庭,因高仍拒绝透露消息来源,而予
: 连续处罚,则明显违法。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一九三条并无如行政执行
: 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得连续处罚。而且早年刑事诉讼法第一一三条
: 有得连罚两次的规定,後经两度修正为现在第一九三条,已明文排除
: 连续处罚的规定,法院没有擅自解释得连续处罚的绝对特权。
: 【2006/04/26 联合报】 @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80765.shtml
联合报狗急跳墙了吗?这种文章也登?
第一、行政执行法第三十一条指的是「怠金」,
那是在行政执行程序中对於受行政处分的「特定人」,
不履行其因受到处分而产生的义务时,间接督促其自动履行的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九三条所规定者为「罚锾」,
是对「一般人」已违反公法上义务的行为加以处罚。
前者例如赌博性电玩因违法遭命令停业,却仍照常营业,而裁处怠金;
後者则如本案因已发生的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裁处罚锾。
第二、前者并没有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得连续处罚「单一行为」;
後者必须受到一事不二罚的限制,但行政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数行为违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义务之规定者,分别处罚之。」
那麽,高年亿「三次」拒绝证言到底是单一行为,还是「复数行为」?
如果是单一行为,不用管行政执行法如何规定,反正它就是不能被重覆处罚;
﹝因为它不是行政执行法第三十一条处以怠金的对象,已如前述﹞
如果是复数行为,法院依其个别行为做出裁定,这叫分别处罚,不叫连续罚。
第三、单一行为的意义。
自然的单一行为是指人的感官肢体上的一举手、一投足,
以及举手投足间时间、空间的紧密度所结合而成的行为。
例如端碗、就口、摄食、咀嚼、吞咽,,这几个行为连起来变成吃饭这一个行为。
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一行为,以及继续性一行为,
前者如「违法制造商品并运送」,法律将它视为一个行为来处罚,
而不是违法制造商品罚一次、运送再罚一次。
後者如超速驾车,其继续状态停止後﹝例如隔了一天﹞,再开始超速的话,
就是另外一个行为了。故以同地点一定时间只罚一次为原则。
第四、九十二年修刑事诉讼法第一九三条的主要目的,
是把最高罚锾金额从五十银元﹝新台币一百五十元﹞调到三万元,
以加重证人之义务,促进真实发现和保障被告的诘问权。
之所以会把「连罚两次」的规定修掉,
一方面是不让法院就单一行为罚两次,
一方面是要让法院就数行为分别处罚。
第五、回到高年亿拒绝证言的行为来看,
他不是在一次出庭中被法官晓谕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证言,
他三次都不说,被法官连续处罚;
而是他分别出庭三次,就像某甲在同一条道路上超速驾车,
前天超一次→回家睡觉→昨天再超一次→回家睡觉→今天又超一次,
所以被开了三张罚单一样。
难道某甲可以主张:「我每次开车都超速啊,这是同一件行为啊,
你昨天开过我单了,今天就不能再开」吗?
所以,法院能不能罚他三次,要看他的行为个数,
既然他的三次拒绝证言是三个行为,法院自得依法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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