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duh (百般柔情 将化鬼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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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载] 拒绝记者不当采访
时间Wed Mar 30 12:29:50 2005
《卢世祥专栏》
拒绝记者不当采访
即使在美国,答案也是肯定的。英国马里兰州州长恩利区(Robert L.Ehrlich)由
於不满《巴尔的摩太阳报》(Baltimore Sun)一位记者及另一专栏作家对他的新闻处
理不公平,不但不接受两人采访,而且下令部属把两人列为拒绝往来户。该报状告法
院,法官上周裁定,这种拒绝接受采访的举动并未违反宪法规定,州长有权利这麽做。
拒绝或得罪新闻媒体,也许是一般政治人物极力避免的,恩利区州长忍无可忍而对记
者说不,容或不是高明政客所愿为,却并未违宪。法官裁定州长有权拒绝两位记者,主
要是州长并未让所有记者都吃闭门羹,从而没有忽略与媒体打交道的责任;换言之,拒
绝少数记者并未导致公众知的权利受损。
更重要的,知的权利属於公众,而非媒体。就知的权利而言,记者较一般公民并无更
多或特殊的地位。审理本案的联邦法官认为,《巴尔的摩太阳报》要求接近特定对象(
州长),显已超越一般公民所能接近州长的权利。另一方面,只要州长仍公开与《巴尔
的摩太阳报》其他记者及各家媒体互动,即未妨害公众知的权利。
美国此一案例,对於动辄拿出公众﹁知的权利﹂威吓采访对象的新闻工作者,实在值
得省思。无独有偶,日本最近由自民党提出(人权拥护法)立法案,打算对於新闻媒体
滥用职权「过度采访」,予以定罪。
所谓「过度采访」,根据草案,系指不断以埋伏、等候、盯梢、打电话及传真等方式
,骚扰不愿接受采访的事件当事人或其家属。草案并规定,因媒体报导而隐私权受侵犯
者,或因遭过度报导而无法过平静生活者,得依法提出申诉,要求制止或寻求救济。
自民党三年来两度提出类似法案,虽尚未能完成立法程序,其实反映公众对於新闻界
不当采访的不满。记者采访,固然是职责所在,惟即使打出新闻自由的旗号,亦不能侵
害隐私、毁人名誉或打扰他人平静生活。透过法律程序,对於这种行为加以限制或寻求
事後救济,有如台湾五○九号释宪所指出,「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权及公共利盗之
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此外,台湾的电视新闻经常出现采访哀伤者的镜头,通常是车祸或刑事案件受害人家
属哀号或泣诉的场面。这种欠缺同理心的新闻处理,原可透过新闻自律改善,如今新闻
自律不行,透过法律促其改进,也许是不得不尔的做法。
http://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Lu/Lu00/00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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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可能会说你是用「脑袋」在思考的...
但是在思考之前,你的「身体」就已经做出结论了。
「脑袋」只不过是事後承认这结论而已。但是...说不定...
真的有少数人能以觉醒的意识来认知这个世界与自己...并且做出真正的选择。
我的招式对那种人是没有用的...而我这一生也一直在期待这日子的来临。
~by 卡耶拉鲁‧桑格维斯 《铳梦Ⅱ Last Order》Vol.6 p.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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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lenew:早该这麽做了!真羡慕美日先进国家有完善法律 218.172.133.92 03/30
2F:→ ringfan:在台湾大概就会被用"低调不回应"之类的字眼 -.- 203.73.158.60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