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I (莎悠娜啦)
看板media-chaos
标题政院版广电三法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政党及相关法人退出媒体
时间Thu May 29 11:57:46 2003
政府、政党及法人明定退出媒体
http://tw.news.yahoo.com/2003/05/29/polity/ctnews/4017388.html
林淑玲/台北报导 行政院院会昨日通过「广播电视法、有线广
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合并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政党及相关
财团法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或透过受托人投资平台服务业、频道经
营业。政府、政党及党务人员、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平台服务业、
频道经营业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频道业者有不符规定者
,应在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解除职务或其他方式改正。
政院强调,广电三法是因应数位汇流的整合性法案,电信、传播
未来将融为一炉,主管机关及其业务将再整并,广电三法修正案为重
要的先期作业,也是广电业务发展的新里程碑。
新闻局官员说明,根据上述条文,国民党必须释出中视、中广所
有党股;不得以交付信托,或委托经营持有媒体股份。政党捐助成立
的财团法人亦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或透过其受托人直接、间接投资
平台服务业、频道经营业。
修正案的另一项重大变革是,广电媒体执照得以公开招标方式发
放。官员评估,拍卖广电媒体执照未来将是政府重要的财源之一。
为避免意见市场被少数集团垄断,草案另项重大修正为,订定平
台服务业、频道经营业与其经营平台服务业、频道经营业之关系人,
市场占有率不得超过各该事业市场的三分之一;涵盖率合计不得超过
广播电视产业总涵盖率的四分之一。
在外人投资方面,草案明定外国人不得投资、经营无线电视。外
国人直接持有有线电视股份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直接、间接持有股
份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外国人直接持有卫星电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十。为提昇产业之竞争与发展,因应全球化趋势,广电媒体个人股权
限制予以取消。
草案也规定,为健全整体产业发展,增进公共福利,中央主管机
关於必要时,有调整电波频率重新分配的权利。新闻局副局长洪琼娟
表示,政府在做这方面处理时,会非常审慎,秉持「信赖保护原则」
。中央主管机关并得指定有线平台服务业播送客家语言、原住民语言
节目,以保障客家、原住民族语言、文化。
同时,配合有线平台服务业经营区域的扩大及电信事业跨业经营
的趋势,有线平台服务业收视费用改由中央主管机关审议,并会商地
方政府。未来,广电媒体违规将改采「记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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