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redo (蛀船虫)
看板medache
标题Re: [问题] 为何医生证明不写天数?
时间Mon Oct 20 01:27:45 2014
法律问题,
举个例子,某人出了车祸,左手扭伤
医师检验了伤势
开了证明"宜休养7日"
医师想说,左手暂时不适合动作,以免影响日後功能,
但偏偏就有病人拿着这张证明,去告事故相关者,
说你害我因此7天不能工作。
假设病人刚好是高薪主管,月入40万,
他工作不需要左手出力,也许不用跟公司请假,
但医师开宜休养七日,对方有可能因此要赔到10万以上。
事实上病人工作根本不受影响。
还听过有医师开宜休养三个月的,这代志更大条。
为什麽? 金额大了,被告更不能接受,
医师工作之余得花休息时间,请假上法院去当证人,
原本好意让病人多休息,
结果却因为病人的贪念,
反而害到牺牲自己休息上法院,
有时还会不小心变成被告。
所以,现在很少有医师愿意开宜休养几日证明,
也是台湾民众自找的。
※ 引述《moviepart (live or life)》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为何医生说现在有公文不能明写出宜休养"天数",因为公司内规规定五日内病假需开立健保诊所医生证明,超过五日要教学等级医院的医生证明,皆需写明宜休养天数日期,宜多休养这种模糊字样不接受。这样两边冲突很扰民阿,总不能为了开证明到处求医生碰壁吧!如果有法律上的条文说明哪边才是正确的,麻烦让我看一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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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eredo (140.116.199.11), 10/20/2014 0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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