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pno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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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奇怪 所谓业务外的业务过失
时间Fri Feb 1 16:37:46 201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31/today-o8.htm
奇怪 所谓业务外的业务过失
◎ 邱慧洳
因未发现婴儿复苏器故障并报请维修,造成医师无法立即以婴儿复苏器急救脐绕颈之新生
儿,导致该新生儿出现缺氧性脑病变之重伤害,两名护理人员因触犯业务过失致重伤害罪
而被法官宣告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三年。
两名护理人员有罪与否的关键在於:「事前器材测试」、「保持器材可用」,是否为护理
人员之义务?如为义务,两人之「不作为」(即未事前测试器材)则有过失;若过失之「
不作为」与该新生儿之重伤害具因果关系,则两人之「不作为」构成业务过失致重伤害罪
。在本案上,法官显然认定,「事前器材测试」为护理人员义务。
义务,除了法律所赋予,工作契约中也可约定。先看法律,护理人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
理人员业务范围为「护理评估、护理措施、护理指导、护理谘询与依医嘱为医疗辅助行为
」,由此可见,「事前器材测试」与护理人员的业务范围,在性质上,天差地别,不应由
护理人员承担。再谈契约,护理人员与医院所订的工作契约上,充其量只写「乙方应配合
甲方所指定之医疗技术、研究、行政与其他临时交办事项」,哪里可以解读出护理人员有
「事前器材测试」义务?但医院不管这麽多,反正就是交给你做,做久了,不是你的业务
,也变成你的业务;护理业务真是包山包海,什麽都可以网罗成护理业务。
除了「事前器材测试」外,护理人员的业务范围多如牛毛,而其中有些项目完全无专业性
可言,根本不该由护理人员来执行,如帮病人换床单、订餐、发餐,连病房灯泡坏掉,也
要护理人员打电话给工务科来维修,护理人员业务之杂,也要你真正当过护理人员,才能
体会。他们一天上班时数如一般人一样也是八小时,但医院给他们的工作量,常常是十二
小时也做不完,除了照顾的病人数太多是主因外,非专业的杂事也占掉他们不少时间。在
这样不合理的业务量下,有多少护理人员从来没出现过「业务上过失」?
(作者为台北护理健康大学助理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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