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标题[讨论] 谁能够签署同意书?
时间Fri Aug 20 12:41:21 2010
最近遇到一个96岁阿公需要开刀, 失智无法沟通,
已经确认该手术之必要性, 不开刀可能会有感染导致败血症死亡的风险
但是开刀的风险也很大, 有死亡的可能
住院过程只有一个自称是孙女的朋友陪同,
签署同意书的也是这位朋友,
至於照顾者则为看护.
所以问题来了, 到底「孙女的朋友」是否有资格签署同意书?
若病患死在手术台上, 能代表所有家属同意不提告吗?
众说纷纭....
这位朋友自称平常在家里都是她在照顾的, 然後根据自由时报的报导,
她算是「关系人」, 所以有权签署
我们还是觉得怪怪的, 所以打电话去请教律师
答:「在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状况下, 虽然关系人可以签署,
但是其血亲并非不存在, 在非紧急的前题之下,
即使需要透过里长, 也需找到其家属前来比较妥当」
所以我们等了两天, 孙女出面, 事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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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医疗法第63条规定,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
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
,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
931022 卫生署公告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导原则
三、签署手术同意书
(一) 手术同意书除下列情形外,应由病人亲自签名:
1. 病人为未成年人或因故无法为同意之表示时,得由医疗法规定之
人员(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名。
2. 病人之关系人,
原则上系指与病人有特别密切关系人,
如同居人、挚友等;
或依法令或契约关系,
对病人负有保护义务之人,
如监护人、少年保护官、学校教职员、
肇事驾驶人、军警消防人员等。
3. 病人不识字、亦无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可签手术同意书时,
得以按指印代替签名,惟应有二名见证人。
(二) 同意书之签具,亦得请病人之亲友为见证人,
如病人无配偶、亲属可为见证人时,可请其关系人为之,
证明病人已同意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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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想要问一下, 「看护」代签同意书是否合法?
也有人说看护算是关系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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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83.61.8
1F:推 jagdzaku:只要有家属 一定要联络到 可请警察协助 不然出包被告很惨 08/20 13:14
2F:推 yamatai:用公权力通知家属,如果置之不理,不知道是否有遗弃罪责? 08/20 13:20
3F:推 sevenly:抱歉 没有 台湾法官认为家属只要把病人送进医院就不算遗弃 08/20 15:28
4F:→ sevenly:即使不付钱不闻不问也没有关系 反之医院若以病人不付钱为 08/20 15:29
5F:→ sevenly:由赶病人出去 那可是大逆不道的 所有的责任都要医院+医护 08/20 15:30
6F:→ sevenly:人员承担 这可是之前就有的判例 08/20 15:31
7F:→ Elleria:足见法官的思想... 08/20 15:56
8F:→ u9005205:就是医疗法60条和医师法21条 08/20 16:17
9F:→ bathape:依法判案 泻泻只叫 08/20 17:57
10F:推 tkr:用有录音的电话警察连络 08/21 02:34
11F:→ tkr:用有录音的电话请警察连络 08/21 02:35
12F:→ tkr:多年前我这样对付一个在急救准备插CVC 家属却要去1个小时 08/21 02:35
13F:→ tkr:以外的车程去问神明 看能不能插CVC 08/21 02:36
14F:推 Elleria:楼上... 08/21 15:58
15F:推 catjo87:楼楼上.....我囧了 举头三尺有神明 何必跑太远 XD 09/01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