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lin (伦敦冬天有够冷~)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请益] 主治医师们,你们手机24小时开机吗?
时间Fri Feb 5 08:55:04 2010
我在英国念临床精神医学,不过先前做过司法精神医学一阵子。
的确,如同我在前面所说,基於我国民法将医疗行为定义为『委任契
约』,但问题来了,医院跟诊所不是所谓的『自然人』或『法人』,
严格说起来不应该担任所谓『权利义务主体』,在现行医师法与民法
名辞相扰情况底下,实务上大多以『非法人团体』勉强诠释。
以此来定义医疗契约已属勉强,假使要应用在你所说与医院订定医疗
契约後,由医院自行调配医师(日夜间)进行医疗行为,我想要以民
法契约转移来解释大概就更勉强了。
举例来说,医院晚上值班主治医师并非本科(实务上很常见),导致
病患受损害,但病患先前住院并未被告知值班主治医师为非本科,这
缔约过失究竟属於谁,我想光用现行法制是解释不清的。
因此,关於这个问题,应该要回归医疗法律的本质,医师对病人的医
疗义务均来自於医病关系(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而未有
来自於法律规定者。医病关系是规范医疗行为的一个核心概念,当医
病关系成立,医师便负有一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应依其专
业能力予以医疗上必要的治疗。
而这个核心概念包涵了我们耳熟能详的自主、无害、行善与公平四大
原则。
如前文所提,以目前实务经验,日夜间主治医师交接等同业务交接,
主治医师可以下班关机找不到人,是否符合原则则不言可喻。
实务经验告诉我们,主治医师等级对於病患交接是否清楚实在是一大
问号,因此我认为要适用於你所提的契约转移,一是缔约权利义务主
体不清、二是要是用医院安排契约转移,在缔约过程若没有解释到值
班部份恐会有缔约过失、三是就实务面看来,医疗进行不连贯比连贯
的机会多,所以我宁可采用比较符合『上意』的说法。
这当然并不是因为我是上级长官的鹰犬。
而是因为我们目前都在台湾医疗体系工作。
我摘录医事处说法如下:『医师的工作性质较像是责任制,劳基法如
工时的规定比较缺乏弹性,对医师的工作比较不适用,或可以其他方
式来保障医师的工作权益』(按:责任制就是事情做完才下工,病患
治疗哪有什麽下工不下工,他出院你才下工)
邱小妹案件发生时张卫生局长更亲口告诉媒体,不在院值班这种东西
听起来很奇怪(按:以後不管你几线班,不在院就不对)。
真发生事情,这些人是不会站在你这边的,就算不发生事情,医师责
任制这种东西也早就被无限上纲到不行。
这也是我念兹在兹告诉住院医师的话,这辈子当医生注定就是皮要绷
紧一点,钱赚得比前辈少一点,家庭生活比人家少一点,假使不满意
,体制内外方法随便你,但是不要误了自己还是害了别人。
其实,更怕的是明明不是你的错还背黑锅,这种事今天不会少,明天
一定更多。
难怪,我出来前就有其他同事跟我说,能不回去就不要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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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便是生命
所以只有更大的苦痛才能够成就更大的喜乐..........
因为我所奉献的是一个承受喜怒哀乐...人的重量的职业
更因为一个久远的承诺:『我愿将病人的苦痛视为我的苦痛.....』
所以这一切在我们穷毕生之力去窃取生命的奥秘时便已经允诺给了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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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8.86.154.205
1F:推 matsui55:官方说法就是我们要奋力改革的对象(握拳!) 02/05 13:08
2F:→ matsui55:值班主治医师当然指的是同一专科啊!因此成本会很高 02/05 13:09
3F:→ matsui55:必须转嫁到病患的医疗费用上。而这是医界要跟政界说明的 02/05 13:09
4F:→ matsui55:并且谈判的,绝不是像现在这样为了让大家混口饭吃, 02/05 13:10
5F:→ matsui55:把所有医师丢在违法边缘(其实一直都违法吧)执行业务。 02/05 13:10
6F:→ matsui55:每次听到民法老师举医疗案例上课时,心中总是伍位杂陈 02/05 13:12
7F:→ matsui55:医界不懂跟法界政界对话 吃亏的真的是自己啊!! 02/05 13:12
8F:→ matsui55:像打棒球,我们居然可以不鸟主审的好球带迳自投下去 02/05 13:13
9F:→ matsui55:唉 希望医师都像我那麽弱 不要那麽强 耐兽性那麽高 02/05 13:14
10F:→ matsui55:期待经常能看到您的文章罗!! 02/05 13:14
※ 编辑: merlin 来自: 128.86.154.205 (02/05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