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medache
标题Re: [讨论] 健保局渎职?
时间Wed Sep 9 06:50:34 2009
※ 引述《Glioma (Olrando FL !!!)》之铭言:
: 谢谢 CKun 大大的转贴与讨论
: 有医界这样热心的朋友可以一起讨论真好
: (还是你是健保局的要来调查我 XD)
: 我个人觉得那个法令根本就是个屁!!!
: 还用代为求偿?? 应该就要用强制自费
: 医疗事後 酒驾肇事者所负担他本身以及伤害他人的医疗费用
在2005年的全民健保公民共识会议也有提到这点, 节录如下:
基於责任观念,法律上针对加害人相对於被害人之责任,依法应予负
完全责任。
虽然依照健保法第2条规定,发生疾病、伤害、生育事故时,应该给与
保险给付,所以基本上,我们同意仍要给予被害人医疗照顾,但是,因
斗殴、凶杀、酗酒(含开车)肇事,及家暴等加害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之伤
病医疗费用,
不应该由全民来买单,而应该是由加害人负完全责任,才
公平合理;
酗酒开车肇事,可能有
车产险理赔部份可以支付填补,健保局可以代位
求偿之,但仍可能因所产生之
医疗花费太钜而有不足额,
差额部份仍应
继续追讨。如此,才能够防止健保财务不当支出的漏洞,也才能够符合
社会公平正义,更期收敛部份的社会暴戾之气。
至於自杀,自残等自致行为是否也应由健保局以代位求偿追回医疗支出
的问题,赞成者认为单就医疗费用的支出,如由全民来买单,尤其多次
(习惯性)自杀倾向者,劳师动众所产生之社会及周边成本往往更难予估
计。因此,应由健保局以代位求偿追回医疗支出外,更期望社政及卫政
单位,应该予自杀记录者辅导与追踪处理。反对者则认为,自杀、自残
等自我伤害之行为,实为复杂之家庭、社会及经济因素所造成,不可全
部归咎於个人,不应由个人支应医疗支出。
执行与认定上或许有些难度,但进步的国家之社会制度与社会秩序是相
较地要更趋向完善,因此杜绝健保资源的不当支出,是势在必行的。医
护警政的通报系统,对於认定过程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基本资讯可供判定
,另外涉及刑责纠纷的部份虽然可能因诉讼而旷日费时,但是,基於社
会公平正义考量,
应该只论对或错,而不该考量旷日费时与否而不去追
究公平正义。相对地,当然也可能因而遏阻部分事件的发生,因此应该
建立的法规制度与执行细节,自是
相关权责机关必要的努力空间。
: 他自己去和个人保险去求偿或是想办法
: 凭什麽我们要先帮他出 还几乎拿不回来
: 那不是我们就白白帮他出了啊
: 要健保局去讨钱 你我都是医疗的
: 知道健保局的程度在那 他真的有那个 LP 去要钱吗
目前健保局没有公告这一部分的执行成效,
假定它根本没有去做很合理
: (如果真的有去要 那我可以认错 但是请付上明细)
: 如果真的有去要
: 我相信不会只有我们有收过这样的申覆
: (难道是我们检查太 over 浮滥了吗)
: 酒醉车祸外伤病患的检查被删除.... @@
: 如果完全要的到或是自费 怎麽可能被删除
最近法院的败诉判决,主因为无法证明审核医师的意见有错误
由於临床不确性及病历纪录不可能完整
再加上大老不支持, 小咖的只能多翻几篇文献找证据
以学术来战胜权势
: 我个人觉得这点就很有疑问
: 不要说五万元... 马的 酒驾肇事的鸟人
: 用我缴的健保费先帮他出一元我也不想
: PS: CKun 大大要转我的文章来讨论很好
: 不过还是要记得事先跟我说一声吧 这样我才不会觉得很突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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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CKun 来自: 138.26.234.72 (09/09 06:53)
1F:→ monyan:这篇我有看过, 也提过, 也被战过 09/09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