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k (诚徵外拍麻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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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密医快捷站?? 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第60条
时间Tue Apr 15 08:57:0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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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转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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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第六十条 (机场特区外国医疗院所之设置)
本机场得商请医疗主管行政机关,於机场特区内设置外国医院。
前项外国医院之医师资格,提供医疗服务之项目及对象等,由卫生署会同本
机场定之。
(此法将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一读,而我们也是刚才知道)
请各位打电话动员熟识的立委朋友阻挡该法第60条的通过
原因如下:
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第60条
-「机场特区外国医疗院所之设置」-
权贵子弟密医合法化的终南捷径
本人肯定立法委员对於台湾桃园机场国家门面改造的用心,更对於其「机场城市」(
airport city)的发展格局表以十二万分敬意,医界本应全力支持,唯独该「桃园国际机
场特别条例草案」第六十条,有关於机场内设置外国医院部分,本人相当不解,亦不敢苟
同。
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政府为活络经济,於机场或港口设置经济特区,订立特别法
切割部分治权,以增加竞争力,医界是可以理解。但基於医疗产业的特殊性,医疗产业的
输出及进口都相当不易。目前的国策是以国内现有的医疗资源,致力於发展医疗观光事业
,希望能吸引外国人到台湾消费及享受台湾高品质的医疗水平。(行政院已於96年7月11
日宣布推动「医疗服务国际化旗舰计画」)
「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查无特殊理由将国内优质的医院及医事人员排除,而引进
国外医院设置於该机场特区内,并且将该外国医院之医师资格,提供医疗服务之项目及对
象等,交由卫生署会同桃园国际机场另行订定。 「桃园国际机场特别条例草案」第60条
的立法既无与外国的互惠条件交换,亦无承受类似国外「301」条款的压力等因素,以目
前国内医疗资源及医事人员相当充沛的情形下,舍国内而取国外,实无道理。不禁令人狐
疑,是否有意藉此立法,设立巧门,让一些无法取得台湾医师资格的权贵「整脊师」及「
中国医师」,藉此法於桃园国际机场特区,未来,甚至於其他三通後的国际机场,就地合
法执业。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委员名单
王幸男
江连福
吴敦义
李鸿钧
林明溱
林建荣
徐耀昌
曹尔忠
郭玟成
陈根德
黄昭顺
杨仁福
杨丽环
叶宜津
颜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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