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rtwangler (omission is betra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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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主治医师未亲自告知风险手术猝死长庚医쀠…
时间Mon Jun 18 07:32:55 2007
针对本案,长庚一位有法硕学位的心脏外科医师投书苹果:
手术前医师的告知责任
根据《苹果日报》六月一日报导,长庚医院外伤科林医师,因疏忽未尽到手术危险性告知
义务,导致病人手术後因特殊体质并发症猝死,引发医疗赔偿争讼。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林
医师败诉。本案关键之处有两点,(一)很少发生,但有严重後果之风险是否须说明,(二)
若已说明是否会导致病人拒绝手术。
常见的手术并发症当然要告知病患及其家属,这是无庸置疑的。至於少见的并发症是否要
告知,则有所争议。根据我国司法界的通说「新过失论」,「过失」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
为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也就是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并以「结
果回避义务」为判断核心,亦即须为回避特定结果而应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
可容许风险不必说明
若对结果的发生无预见可能性,或虽可预见但无回避可能性时,则无客观注意义务存在,
所生之结果乃出於不可抗力,不得谓有过失。因此,若执行医疗行为时,因并发症发生机
率很低而无法预见并发症的发生,自无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从而,发生机率很低的并发症
,实已超过医师的说明义务,并且可能会阻碍病患接受正规医疗的机会,对病患反而不利
,因此不必告知。依法学通说,这种情况属於「可容许的风险」范围内。
一般来说,任何医疗行为,均会对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会有一定
百分比的并发症与死亡率。但由於其目的是正当的,因此发生机率很低的并发症或死亡,
应是医疗行为的可容许风险,医师不必说明。因任何一种并发症於任何一种手术、生产、
检查、处置或用药,几乎都发生过。长篇大论的说明内容反而失去意义,因病人或其亲属
不可能记得住。全世界从事飞机维修,长期接触油污,吸入各种有机溶剂及飞机废气的技
师何等之多,但因特殊体质而在重建手术及麻醉後导致并发症及猝死症者,罕见於医学文
献,仅有少数病例报告,世界各国亦不曾有医师因此被法院定罪,台湾医界则更不曾报告
过此等并发症。从而,林医师对此种并发症应无预见可能性而无过失。
退一步说,即使林医师对此种并发症已有预见而告知病人,则病人是否会因此拒绝手术?
医疗纠纷诉讼时,原告一定会主张「假如医师事先告诉他某疗法对他的可能影响,他将不
同意此种治疗」。因此,我们必须以客观的方法来探究「医师未说明」与「病人拒绝治疗
」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美国法院的见解是:一位审慎小心理性之第三人,处於病人的相
同情况下,如果医师已适当地告知可能导致某种并发症的风险,能合理地期待该第三人会
拒绝治疗,则成立因果关系;反之,若医师未说明,理性的第三人也不会拒绝治疗,则不
成立因果关系。例如:开心手术後,可能并发脑中风。若医师未说明可能并发脑中风,但
理性的第三人并也不会因「开心手术後,可能并发脑中风」而拒绝接受开心手术。因此,
「医师未说明可能并发脑中风」与「病人拒绝接受开心手术」之间,不成立因果关系。本
案病人的特殊职业,产生此种并发症及猝死症之机率很低。即使理性的第三人知情也不会
为此一台湾医界不曾报告过的并发症而拒绝手术,故不成立因果关系。因此,林医师的「
未说明」与「病人拒绝手术」之间应无因果关系,从而无过失。
医师的说明义务乃病人自主权之展现,对病人权利极为重要。然而,告知说明之内容不必
要钜细靡遗,是有例外的,有些不必说明。发生机率很低的并发症或死亡即是其一,应是
医疗行为的可容许风险,医师不必说明。医师未说明病人也不会拒绝治疗的并发症,更是
不必说明。
作者为长庚大学医学系外科临床教授,东吴大学法律硕士
林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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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SHDAC:病人: 开这刀会不会有风险? 06/18 09:47
2F:→ ASHDAC:医生: 当然会有.... 06/18 09:47
3F:→ ASHDAC:病人:那最严重会怎样? 06/18 09:47
4F:→ ASHDAC:会死.... 06/18 09:48
5F:→ ASHDAC:我看我以後都这样解释好了...... 06/18 09:48
6F:→ hahawow:重点是法官采信了特殊体质说,认为特殊体质成功率小於95% 06/18 10:05
7F:→ hahawow:当病人知道死亡率够大时有可能会拒绝手术... 06/18 10:06
8F:→ hahawow:个人觉得特殊体质说才是本案该送监定的部分 06/18 10:07
9F:→ hahawow:简言之,林萍章从医学观点否定特殊体质说,才能认为不必告知 06/18 10:08
10F:推 hahawow:法官:"蒋俊彦在不知其所实施之系争重建手术乃具有较高於 06/18 10:23
11F:→ hahawow:一般人发生前述各项并发症及猝死症风险之情况下..." 06/18 10:23
12F:推 hahawow:何况大家也知道,台湾的"理性第三人"是很容易拒绝手术的 06/18 10:27
13F:→ hahawow:只要把少见副作用都详细讲述一遍 06/18 10:28
14F:→ bathape:法官观念不改,死守法条,不深入了解医疗临床实况,又不愿 06/18 12:12
15F:→ bathape:采纳专业建议的话,一切都是空谈 06/18 12:13
16F:→ bathape:法官的养成教育中对其它高度专业的领域又有多少了解? 06/1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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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推 nnsc:林教授自己的CABG手术同意书洋洋洒洒的有九页,简直像testbook 06/18 17:27
19F:→ nnsc:里面充满了一堆几率,发生脑中风几趴,术後短期再次阻塞几趴 06/18 17:29
20F:→ nnsc:其实我要是病人我都眼花了,不过他教我们不先讲出事你免不了 06/18 17:31
21F:→ nnsc:责任,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以後可能连local刀都要恐吓病人 06/18 17:32
22F:推 hahawow:纯好奇,林教授是否亲自逐条解释,解释完是否再确认病家理解 06/18 19:45
23F:推 Huangrh:林教授观点和阳秀仪真像耶..XD 06/1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