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yson (sm)
看板marriage
标题Re: [心情] "有实无名"的婚姻,还要继续吗??
时间Mon Oct 26 22:42:25 2009
几点说明:
一、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
这句的经认领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之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
并非指非婚生子女之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当然地由双亲共同任之
,因此才方有民法第1069之1条之规定。
二、民法第1069之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之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准用民法
1055、1055之1及1055之2。换言之,现行民法之规定乃认非婚生
子女之权利义务行使负担,原则上由非婚生子女之本生父母协议之
,双方协议不成,方由法院酌定之。
三、民法第1059之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之姓氏本从母姓,经生父认领者,
准用同法第1059条,换言之,必须经本生父母之协议才有可能从父
姓。
四、本件原po的子女户籍登记状况不明,不能做太多的评论。
※ 引述《dequeen (>///////////<)》之铭言:
: 转录yahoo知识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60300278
: 非婚生子女(父母没有婚姻关系所生下的小孩)是让生父认领
: 不是”认养”、也不是”领养”!!
: 民法1065条:
: 那至少也是由父母共同监护(你至少也有一半监护权),
: 从父姓小孩也只是从父姓而已.
: 非婚生子女跟生母的关系,都是婚生子女,无需认领,
: 不管生母已婚未婚,从她肚里怀胎所生的子女,跟生母的血缘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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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当放生 废死作功德
想跟法务部长说:迷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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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215.126
1F:推 cathy0828:我比较好奇,如果生母不让生父认领,法律可不可行? 10/27 00:16
2F:推 Docy:推签名档 11/09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