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ockeye (stock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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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莲香斋更换经营者事件及餐券权益问答集
时间Thu Apr 27 21:50:08 2017
http://ta.police.taipei/ct.asp?xItem=291115016&ctNode=8078&mp=108131
最新消息
莲香斋更换经营者事件及餐券权益问答集
Q1:请问现在经营的「御莲斋」,跟之前的「莲香斋」到底是什麽关系?
A1:「莲香斋」(莲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间办理增资及董监事改选,
并於106年3月20日变更名称为「御莲斋」(御莲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经营。
但是除了经营者不同外,实际上仍是同一间公司。
Q2:为什麽我持有的莲香斋贵宾礼券不是前述两间公司所发行?
A2:现行「餐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允许发行人
以第三方为实际商品(服务)之提供者。然礼券发行人仍应负发行人责任。
原莲香斋的贵宾礼券分别由莲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人道国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欢喜斋有限公司、莲香斋事业有限公司、莲香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德茂昌有限公司及莲香斋国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7间业者发行。
Q3:目前我所持有的莲香斋贵宾礼券到底能不能使用?
A3:因为「莲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已改名为「御莲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且与其他业者也已停止合作关系,御莲斋表示仅限持有「莲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餐券的消费者得继续使用,且无须加价、也没有使用期限。
但为维护已购买非上述公司发行的餐券消费者权益,於本局要求下,
御莲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同意持有其他业者发行餐券的消费者
仍可继续使用至106年6月30日,
并已要求该其他业者於5月底前尽速与御莲蔬食股份有限公司谈妥协议,
以保障持有其他业者餐券消费者之权益。
Q4:如果餐厅难以预约或者我不想使用餐券了,是否有其他方式保障权益?
A4:如您实在无法於106年6月30日前将餐券使用完毕,或是您已不想使用餐券,
可将剩余的餐券向原发行公司请求退费。
若原公司拒绝您的请求,可至台北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或直接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网站(
http://www.cpc.ey.gov.tw)线上申诉。
Q5:请问我日後购买餐券时,应该辨识哪些事项,以确保权益呢?
A5:购买餐券时,应特别注意业者发行的餐券上,
是否已明确记载发行人资料、面额、使用方式、履约保证期间自发行日起至少1年
及退费程序等,且业者不得限制使用期限、不得记载退费需加收其他费用。
但消保官还是要提醒您:「没有不会倒的公司!」
於购买餐券时除应注意前述重点外,
更重要的是避免过量购买或囤积使用,以免业者日後倒闭时,
倘若又逾履约保证期间,消费者所持有的餐券将陷入无法使用的处境。
另外,礼券上若已载有履约保证,消费者仍得向履约保证之银行查询相关内容,
银行网站亦会提供查询服务。
点阅: 422 资料更新: 2017/4/26 18:38 资料检视: 2017/4/26 18:38
资料维护: 台北市政府法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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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en108472: 就只能找那位姓郭的负责了,根本没有用啊 04/27 23:28
2F:推 Strong: 我目前还有一张餐券,有点尴尬的数字 04/28 16:21
3F:推 kanonehilber: 推资讯 04/28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