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asin (抛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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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话题] 模拟宪法法庭判决结果
时间Fri Aug 1 11:14:20 2014
以下内容摘自模拟宪法法庭网页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2
■ 裁判字号:模宪字第2号判决
■ 裁判日期:103年8月1日
■ 裁判要旨:同性伴侣婚姻、收养议题
【主文】
民法第九七二条、第九八二条、第一○七四及第一○七五条仅规定异性间之婚姻
及继亲收养与共同收养,实质限制同性间缔结婚姻及收养子女之自由,於此范围内侵
犯人性尊严,并违反宪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暨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
项之意旨。於立法机关另行制定合乎本判决意旨之法律前,应许及龄之人一体适用民
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缔结婚姻且为登记,并收养子女,不因其所选择配偶之性别而受
限制。
至民法第一○七二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称谓,未限制人民之收养自由,与
宪法尚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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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判决全文有六万多字,仅摘录判决主文,
其余内容请点选上列连结。
除判决文说明判决理由以外,
协同意见书及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不同意见书等内容亦有助於理解判决结果。
其中陈昭如教授的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个人认为是更基进的观点,
揣想应是陈昭如教授长期对於性别议题的深入钻研,
使其更能由性别平等本质对现行婚姻制度提出批判,
且陈教授的意见也提醒同志与未来修法方向应思考:
所谓婚姻平权、成家的平等权利,
除了把同性恋和异性恋放在同一套标准里的
形式平等以外,
是否更需要思考何谓
实质平等,
来促进对同性关系的积极保障;
甚至现行婚姻制度性保障应有被重新审视之必要。
模拟宪法法庭虽不是真正的大法官释宪,
这次辩论应仍具有相当的指标性意义。
另外,今早二十多对同志在台北市中正区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後续会有三对女同志在伴侣盟与婚姻平权诉讼律师团的协助下展开诉讼。
路远且长,
透过一次次的对话和行动,
相信我们离目标又更近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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