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Ba (卫星不落帝国)
看板lesbian
标题柯志明着作尊贵的人、婚姻与性
时间Wed Oct 16 18:56:11 2013
※ [本文转录自 gay 看板 #1INd1A52 ]
作者: AirBa (卫星不落帝国) 看板: gay
标题: Re: [新闻] 同性婚姻入法 首度公开激辩
时间: Wed Oct 16 18:53:58 2013
柯志明也为他对同性恋的看法出过一本书。我没看过。不过网路上已经有很多讨论。
以下转录一篇摘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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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yeeching.blogspot.tw/2012/09/22.html
书籍分享:性解放运动的棋子--同性恋:柯志明《尊贵的人、婚
姻与性:同性恋风潮中基督徒绝不妥协的立场》(2/2)
陈维进 2012年9月7日
这是柯志明着作《尊贵的人、婚姻与性:同性恋风潮中基督徒绝
不妥协的立场》里面反驳同性恋主义者用以支持同性恋的十个理
由。笔者摘要其内容胪列如下:
1. 自然的:同性恋主义者宣称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是自然的。
反驳:如果男人与男人的性爱关系或女人与女人的性爱关系是自
然的,那还有什麽爱情与性爱是不自然的?也就是说乱伦也是自
然的?到底什麽是“自然”?“自然”是指“非人为而如此的”,具
有自我生产的意义,表现出自己独有的样子和本性。但“存在”
并非自然,就如我们不会把连体婴、不会说话、或没有手的人说
是自然的。他们是不自然的,因为他们没有表现出一个人的本性
或正常的样子。生殖也是显露生物的本性。人必须透过男女两性
的结合才能生出後代来,使人存於世,这是人的自然。虽然人可
以藉由技术阻绝性行为与生殖的关系,但不能因而就否定了性行
为与生殖之间的自然关联。[1]
2. 自愿的:赞成同性恋者主张,与什麽性别的人恋爱与性爱并
没有什麽非遵守不可的规范,只要恋爱者“愿意”或“出於自愿”
即可。因此,反对同性恋者没有理由判定同性恋是错的或不对的。
反驳:事实上,没有人会认同所有的恋爱,也没有人会赞成所有
“出於自愿”的行为。人总会否定某些恋爱行为。这表示我们对恋
爱有着一种规范的态度,即有些恋爱是不好的;也不会把一个人
的恋爱“意愿”当作他或她的恋爱是否可行的判定标准。总之,恋
爱有对错、好坏之别,爱情并不是价值中立的。
其实同性恋主义者也对恋爱有着对错或好坏的认定,不然他们就
没有理由否定别人对他们的否定,毕竟别人可以不理会他们的看
法,因为他们的看法没有对错可言。正因为同性恋主义者认为恋
爱有对错、好坏、他们才会大发议论要求别人认同同性恋爱是对
的、好的、正常的、自然的,而有进行这种恋爱及同性结婚的基
本权利。
同性恋主义者要以理服人,以理伸张自己的权利,这个基本的态
度是对的。但这态度也必须包括接受别人对他们的同性恋论述的
挑战与批判,也就是接受别人也可以提出否定他们主张的论点。
换句话说,同性恋主义者没有理由在提出或论述自己主张的同时
却不能包容别人也可以主张否定他们主张的论点。若同性恋主义
者要作为一个说理者,那他们就必须以理性的态度面对反对他们
的论述,也必须不把反同性恋者的反对论述当成是“异性恋霸
权”。所以,异性恋者与同性恋主义者都必须要说理。
所以,同性恋主义者的主要论述也证明同性恋者也认同爱情有规
范,有对错、好坏之别。因此,以爱情没有对错、好坏为理由来
为同性恋之合理性辩护,是自打嘴巴的自破之论。[2]
3. 相对的:同性恋主义者主张“道德相对主义”。他们或许不会
否定行为有对错可言,只是对错的标准或法则是相对的而非绝对
的,或者相对於人或社会的。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伦理规则,所
以需要“尊重”与“包容”不同功德道德主张。
反驳:如果我们“绝对”要尊重和包容不同的道德主张与行为,那
麽尊重与包容本身就是绝对的。那怎麽说道德是相对的呢?只有
那些具有道德价值的道德事物与人,才值得我们尊重与包容。我
们没有理由必须尊重与包容违反道德价值的行为与主张。无论道
德现实的行为如何具有相对性,所有道德的相对特质都否定不了
道德的绝对性。如果没有绝对的道德对错,则所有的道德努力、
追求、批评、反省、辩论、责备、要求都是多余且不必要的。[3]
4. 需要爱:同性恋主义者认为人都需要爱,也渴望爱情,同性
恋者渴望他们的爱情乃天经地义。
反驳:人似乎可以爱任何东西,但却不会对任何东西都产生爱
情;人有很多类型的爱,但不都是爱情。爱情与性分不开,因为
爱人之为爱人就是因为他或她渴望与所爱的人在身体上结合为
一。爱情是两个男女结合的动力,进而结婚,建立家庭,生出新
的人。所以,爱情是人类得以在世延续与人类社会得以构成的重
要入口。因此,爱情不只满足两个人情感的需要,同时也是人类
得以存在并人类社会得以建立的重大环节。这是男女之间爱情重
大的功能与意义。同性恋的正当性只能建立在这种爱情观之上。
然而,基於我们对人的整体性之理解,我们认为同性恋爱情是一
种不完美、有缺陷、有问题的爱情。如果同性恋是正常的、好的、
对的、可行的,那麽我们不知道还有什麽恋爱是不正常的、不好
的、不对的、不可行的。如果同性恋可行,那双性恋、兄妹恋、
姐弟恋、母子恋、父女恋、婚外恋、人兽恋等等,都可行吗?若
不可行,为何不可呢?[4]
5. 何谓正常:同性恋争议不只关乎同性恋而已,它更关乎什麽
才是一个“正常人”的行为,意即关乎我们到底是否“有能力”知
道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常。同性恋主义者挑战我们日常的认识与
评价能力,批判我们的日常判断力和所使用的语言都有问题。
反驳:我们说两个男人发生性行为是不合乎自然的,因为他们的
行为超越了器官的自然功能,如将阳具插入肛门(肛门不是为了
性交,而是为了排粪便)。但同性恋主义者说“自然的”其实很难
定义,因为器官的功能可以是多样的。虽然器官可以有多样功
能,但粪便是否能从嘴巴出来呢?用脚虽然可以写字,但那是不
自然的。换句话说,一个器官能做什麽可以由意志决定,意思是
人可以刻意决定使用某个器官做出他或她想做的事。这时器官的
使用就不由乎其本性,而是由乎人的意志。然而,我们坚决主张,
器官的自然使用需合於器官的本性,即器官的存在目的;而器官
的存在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与整个身体的其他器官有着整体的
关系。不合乎器官本性地使用器官常带来问题与疾病。肛交易得
病,不恰当或变态的异性性爱也会得性病,这是偶然的吗?因
此,“能”并不等於“自然”,没有手的人能用脚写字,这是不得
已的,不能反过来说,因为脚能用来写字,所以用脚写字就是合
乎脚之自然本性。这样的论调是强词夺理,毫无理性可言的。[5]
6. 都一样正常:同性恋主义者着名的自我辩护是“左撇子论
证”,即认为同性恋不过是异性恋之外另一种恋情的表现,两者
都是合乎自然的,只是方式不同罢了,正如有人惯用右手,有人
惯用左手。
反驳:不管是左手或右手,都是手,只是物理、空间、外在的差
别,而不是器官本能的、组织的差别,它们都是有着相同组织的
“手”,而非其他器官。所以,同性恋和异性恋是截然不同的,因
为男人和女人在生理上或是器官上都是如此地不同。另外,用手
习惯没有否定也没有超出双手的自然功能,都是在做日常的事
务。但同性恋的性爱方式却使用了超出器官的正常功能而且不得
不如此。所以,“惯用”是行为的习惯而不是行为对象的差异。
[6]
7. 不是病:同性恋主义以心理医学将同性恋去病化为理由,认
为同性恋不是疾病,因此是正常的。
反驳:不列入疾病不表示是正常的或不是病。自私、好色、多疑、
自大等是病吗?不断说谎的人有病吗?虽然医学没有把它们列
为疾病,但我们可能会说这人“有病”。所以,我们不能以现代医
学为准则认为同性恋不是疾病,就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7]
8. 不得已:同性恋主义者辩护的其中一个观点是“不得已”。“不
得已”的事就没有对错可言。同性恋是不得已的,所以我们不能
咎责同性恋者。
反驳:不得已做一件事与这件事是否对是两回事。一件错的或不
好的事不会因为我们不得已而做它就变对的或好的。“不得已”
只能作为我们体谅行为者的理由,以致於我们能够宽容或饶恕
他,但不能作为判定他行为是否对错、好坏的条件。因此,我们
可以体谅同性恋者的苦情,我们也的确应当同情体谅同性恋者的
不得已命运,在某个意义上,我们也要忍受同性恋者的恋爱行
为。但这都取消不了我们对同性恋应有的价值判断。知道不得已
而做一件事与知道这件事是错的或不好的并没有冲突,前者并不
能取消後者。我们可以批评一个反同性恋者对同性恋没有同情心
或怜悯心,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定反同性恋者的同性恋伦理判断
是错的。同性恋主义者常混淆反同性恋者的态度和主张,以至於
他们在反对反同性恋者的态度时一并也否定了所有反同性恋论
述的正确性。但态度和主张是两回事。我们可以同情同性恋者,
但我们不能赞同那种说同性恋是正当、好、自然、正常的论述。
[8]
9. 只要真爱:有论者说爱情的真正价值在於相爱者之间的彼此
忠贞、互相委身、互相扶持的关系,因而同性恋者若能如此表现
正如异性恋一样,有何不可?有何错误?
反驳:我们要肯定和赞美人之间那种忠贞、委身与扶持的关系,
而且我们也要鼓励人人都当如此,因为这是美德。然而,当两个
人的关系是不正当的,则他们之间的忠贞、委身与扶持只是加深
他们的错误关系而已。两个外遇者之间的忠贞、委身与扶持更加
深他们对原有婚姻的毁坏。所以,忠贞、委身与扶持之为善是以
正当的关系为前提。而婚姻就要求夫妻彼此忠贞、委身与扶持并
以此维系与实现婚姻。婚姻观若不确立,忠贞、委身与扶持的关
系也难以确立。所以,两个爱人之间的忠贞、委身与扶持必须以
婚姻为前提,否则不可能,甚至不合法。说到底,除非我们认同
同性恋婚姻,否则同性恋人之间的忠贞、委身与扶持并不能正当
化他们的爱情。因此,除非同性恋主义者证明同性恋婚姻是正当
的,否则就不能正当化同性恋者之间忠贞、委身与扶持的爱情价
值。然而同性恋婚姻正当吗?同性恋爱情是同性恋婚姻的必然条
件,因此,如果同性恋爱情不正当,同性恋婚姻必然不正当。[9]
10. 有权利:同性恋主义者宣称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有缔
结婚约的权利,否则就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反驳:这是一个“权利”的诉求,而且是“基本权利”的诉求。这
个诉求是否合理有赖於我们对“权利”的理解。权利首先必须出於
或合於义,只有合於义的事才有权利可言。我们拥有做一件事的
权利之首要条件就是做那件事是对的,我没拥有做一件错事的权
利,没有作恶的的权利。这是权利的基本道德条件。因此,只有
在同性恋是正当的前提下,同性恋者才有诉求同性婚姻的权利,
因为法律不能背乎道德。[10] 但由於同性恋不是正当的、对
的、好的,所以,同性恋主义者就没有要求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基
本权利。
[1] 柯志明,《尊贵的人、婚姻与性:同性恋风潮中基督徒绝不
妥协的立场》(新北市:华宣,2012),26-31。
[2] 柯志明,31-4。
[3] 柯志明,34-6。
[4] 柯志明,36-9。
[5] 柯志明,39-41。
[6] 柯志明,41-4。
[7] 柯志明,45-6。
[8] 柯志明,46-8。
[9] 柯志明,48-50。
[10] 柯志明,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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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2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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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AirBa (114.37.128.248), 时间: 10/16/2013 18:56:11
※ 编辑: AirBa 来自: 114.37.128.248 (10/16 18:58)
1F:→ white9cat:柯志明的文章,基督日报上颇多。 10/16 19:09
> 然而,我们坚决主张,
> 器官的自然使用需合於器官的本性,即器官的存在目的;
我想到的是洗肾跟变性手术,整形手术。
我是觉得他算是把反对的理由比较明白的讲出来了。一但明白讲出来,要选择就很明白。
像是改变器官的使用与功能,我觉得一但简化成「你觉得改变器官的功能不好吗?」
「你觉得美容整容手术不道德吗」
应该就很好选择了。
※ 编辑: AirBa 来自: 114.37.128.248 (10/16 20:35)
2F:→ white9cat:柯志明的文章有很多逻辑谬误也是真的, 10/16 21:23
3F:→ white9cat:有时看他的文章,会觉得这人学问太过肤浅。 10/16 21:26
> 并非自然,就如我们不会把连体婴、不会说话、或没有手的人说
> 是自然的。他们是不自然的,
看到这段我感觉到自己眼界很狭隘。在同志团体中我都只看到一部份的gay,
对其他团体的诉求就很少接触,其中有一个团体叫intersex的我有看过宣传可是
没注意。如今看来intersex的接受对於其他同志的接受也很重要的。
※ 编辑: AirBa 来自: 114.37.128.248 (10/16 22:22)
4F:→ ankero:真的都是鬼话连篇 毫无道理可言 典型的被宗教洗脑得彻底 10/17 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