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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浅谈有关本版的法律问题
时间Mon Apr 25 01:35:42 2005
要谈和本版有关的法律问题除了刑法 235 条的散布猥亵物品罪外
另外还有 大法官释字第 407 号解释
与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
首先谈谈 释字第 407 号解释 内容
基本上这是抄袭自日本的见解,不是台湾的东西
但是台湾只抄一半,没有抄完整
最惨的是解释文最後还加上 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
就是加了这个东西,使得大家现在是噤若寒蝉
依解释文内容:「所谓猥亵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观上,
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
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於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
也就是说
「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慾」就是会让你兴奋
「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就是会让你羞耻
这种兴奋的感觉若公然被看到就会有羞耻感
例如:勃起时公然被看到,就普通一般人而言,通常会感到羞耻
像这样一般社会大众共同主观(法律上的客观就是共同主观)
认可的才能算是猥亵
有因此,猥亵隐含了是不是「强制入目」的观念
一片光碟片上面写着草莓牛奶四个字
A书的封面有个18禁标志再用塑胶封套封起来
能算是猥亵品吗?
基本上不应该算
但如果是强制入目
例如:播放光碟片内容、陈列A书内页图片
这样才能算是违反刑法 235 条的散布猥亵物品罪
而强制入目基本上会有两个客观的认定标准
第一个认定标准:这东西是不是到处都有,如果到处都有就不能算是猥亵物品
第二个认定标准:警察有没有整天去抓呀,如果没事才去抓的,
基本上也不能算是猥亵物品
但是警察懂不懂
-不懂
社会大众懂不懂
-不懂
所以有些警察没事做的时候就会乱抓
被抓到的如果不是一套畅销世界29国的「性爱大全」书籍
而是用塑胶封套封起来的18禁A书
老板会提行政诉讼吗?
-不会
你不懂我不懂大家都不懂
就这样胡搞瞎搞
闹到行政法院
最後请出大法官
那大法官懂吗?
可能懂 可能不懂
不过可以确定的是
为了配合政府政策或某些团体
大法官在解释文最後加了一段
「…,兼顾善良风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随时检讨改进」
就这一段那这可不得了 了
因为
强制入目尚有2个客观标准可以加以认定
但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的客观标准完全订不出来
所以,大家就会看到很多奇怪的解释出来
例如:小叮当变成18禁,七龙珠变成暴力
搞到最後你可以看什麽,不可以看什麽
完全是由国家决定
而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
为何会这样?
就因为有某些个团体和政府及立法机关处的不错
於是乎这些人就把自己极高的性道德情操
加诸在咱们身上
要求大家的性道德也要和他们一样高
就这样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出现了
有空去看看条文
基本上,只要你在网路上留个言
内容足以暗示性交易的讯息,例如:你寂寞吗?
那你的刑罚就和 义愤伤害致人於死者 是一样的
都是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切的一切就因为某些人极高的性道德情操观念
法治国家这4个字是对的
因为美国、日本、欧美各国都是法治国家
但台湾是法条国家不是法治国家
只要懂法
人人都可以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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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irak:小叮当没有十八禁,不要在散播谣言了140.112.253.180 04/25
2F:推 ezpeer107:他是指「解释」上的可能吧~~这篇蛮不错的~~ 220.137.93.109 04/25
3F:推 hellomoney:小叮当那个说法不是只是文法上的比喻吗 f= ="140.116.155.153 04/25
4F:→ hellomoney:不过会说"小叮当"已经透露了年龄....140.116.155.153 04/25
5F:推 jhc0723:法律千百条 要用自己瞧 XD 218.168.34.83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