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gu22 (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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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FOB 电放待通知
时间Thu Jul 20 19:02:56 2023
我们是出货人(出口商),跟收货人(进口商)采FOB,
同时请货代电放待通知,待出口商确认收到货款再电放。
现在货代因为跟进口商要不到运费,反过头来跟出口商要,
理由是:出口商有指示电放、所以出口商是托运人。
货代的说法是援引司法判决,目前关於电放的见解都是:
在海上运输实务上有所谓「电报放货」之提货方式,即托运人将其领取之全套提单正本
缴还运送人;或不交付提单正本,仅由托运人持有提单副本;甚或於运送物上船後,於提
单正本盖加盖「SURRENDERED」戳记由运送人传真其目的港之分支机构或其代理人以凭交
货,是「电报放货」是全套载货证券於装货港缴还,以取代目的地缴还之一种替代方式。
由於全套载货证券已於装货港缴还运送人,因此由装货港运送人以「电报放货」方式,通
知目的港运送人,亦即「电报放货」仍缴还载货证券,只是提早在装货港缴还。
例如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海商字第14号民事判决。
所以依照上述见解,文字上就很可能被误解为:
会签发电放通知单的人就是托运人。
而(狭义的)托运人就是缔结运送契约的人、所以通知电放的人要负担运费。
但事实上,出口商这边从来没有付过任何运费。
面对这样的主张,我们也是一直强调实际托运人是进口商、
出口商跟货代之间没有契约关系。
请教大家,面对这样的主张,出口商可以怎麽辩驳?
有没有可以拿来援用的资料?
实际上FOB的出货人也可以做电放,但偏偏找不到可以支持我们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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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29.15.152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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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rkkao456: FOB越过船舷之後,货主就变成船公司或船代了,你直接 07/20 19:25
2F:→ markkao456: 请他们提供MAWB,让我们看看shipper是谁^_^ 07/20 19:25
3F:→ markkao456: 另外Cnee也不会是你的收货人,会是对方的国外代理,责 07/20 19:28
4F:→ markkao456: 任怎麽样跟出口商都没关系,他的判决先例根本跟你状况 07/20 19:28
5F:→ markkao456: 完全不一样,硬要凹 07/20 19:28
6F:→ markkao456: 他也可以不接受硬逼你收正本提单啊?你有收过正本提单 07/20 19:29
7F:→ markkao456: 吗? 07/20 19:29
8F:→ markkao456: 可以告诉是那家吗,以免我们踩雷XD 07/20 19:30
目前没有看到MAWB,只是货代提单上面的shipper是写出口商,
所以货代一开始还用这点主张出口商就是托运人,
但其实就我所知,shipper的定义包括托运人、出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
在我们交易条件下很明显我们是出货人的角色,
而且这件采FOB的交易条件货代也是知道的。
我们也是认为对方提出来的判决完全是出口商负担运费的情况,
跟我们本案的情况不同,因为这件货代是进口商指示的,
而且一开始进口商还都有照常付运费给货代,出口商这边确实是没有负担过运费的。
出口商这边没有收过提单正本,都是收副本提单,货代没有交付正本过。
抱歉不方便透漏货代... 只能说平时工作上不管跟谁往来真的要多留意。
9F:推 s593675367: 是领船公司提单还是货代提单? 07/21 10:30
10F:推 s593675367: 其他同行的案例,发货代提单但货代跟进口商拿不到海运 07/21 10:33
11F:→ s593675367: 费就直接当地拆柜扣货,导致进口商拿不到货,也不愿意 07/21 10:33
12F:→ s593675367: 付尾款给出口商,最後也是出口商出面协调海运费 07/21 10:33
出口商这边是领货代提单、而且是副本,没有跟船公司接触过。
这件现在也不想跟进口商讨货款了,完全是自认倒楣,
只是在没有完全收回货款的情况下竟然还被货代反过来要运费...
据了解,出口商那边因为不付运费也是直接弃柜不领,
老实说那些被弃柜的货物现在在哪也不知道...
13F:推 mirage2000: 出口商肯出来协调是因为他还想拿尾款XD 07/21 11:18
出口商这边已经放弃尾款了 哈哈...
※ 编辑: augu22 (220.129.15.152 台湾), 07/21/2023 11: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