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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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战後台湾人想继续当日本人可以怎样?
时间Fri Mar 1 09:16:15 2024
※ 引述《NKN (99%是眼镜与吐槽)》之铭言:
: ※ 引述《MoreLight (大文)》之铭言:
: : 很好奇如果当年战後有台湾人不爽当中华民国人,想追随祖国日本,他能去吗?如果家族
: : 一点日本血缘也没有,只是一个纯纯的台湾人,也能去吗?还是ROC就把人硬留下来了?
: : 这有合国际法或惯例吗?感谢。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istoria/M.1697622876.A.02F.html
: 战後留在日本的韩国中国籍特别永住者
: 二战战後来自前日本统治地区的韩国与台湾人都很容易取得
: 日本的特别永住资格 不用归化日本国籍也能在日本永久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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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至此制度涉及子孙 已经有很多特别永住者的二三四代
: 至於要办正式的归化日本国籍那有另一套手续跟法源
正如字面上的意思,这是一种「特别的」,得以在日本永久居住的权利。
之所以是特别的,是指针对二战前的日本帝国诸殖民地和合并地遗留的那
些「非日本国人」。
即使二战後日本国恩赐这种特别永住权给某类人群,「这些人仍无日本
国籍」而为具有特殊身分的外国人。换言之,至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
必期待的。能否任职日本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公务员,也得再详查相关法规
。
那麽这些中韩籍特别永住者如果不爽持有本国国籍而合法抛弃之,又没
有取得他国国籍,就成为无国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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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4.90.5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istoria/M.1709255777.A.DB7.html
还有更关键的是,战败的日本国给予前殖民地或合并国属民的特别永住权利,
有特别的时间限制,即昭和二十年(即西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就持续居住
在日本本土者方适用。然而二二八事件发生於西元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到五
月十六日的台湾岛。
根据平成三年法律第七十一号
《关於根据与日本的和平条约放弃日本国籍的人的出入境管理特别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依和平条约放弃日本国籍者」,是指於和平条约首次生效之
日(以下简称「和平条约生效日」)放弃日本国籍的人。根据与日本的
和平条约的规定,属於下列各项之一的人。
一、西元 1945 年 9 月 2 日前持续居住在日本的人。
二、西元 1945 年 9 月 3 日至和平条约生效日期间在日本出生,此後
继续居住在日本,其亲生父母的父亲或母亲从西元 1945 年 9 月 2
日之前一直居住在日本,直到该出生时(倘孩子在该出生前死亡,则
为该死亡时间),和/或属於以下情况之人
(一)根据与日本的和平条约的规定,在和平条约生效之日放弃日本国籍之
人。
(二)在和平条约生效日之前死亡或在出生後至和平条约生效日之前丧失日
本国籍之人,倘未发生死亡或丧失,则与日本的和平条约的规定和平
条约生效日起放弃日本国籍者。
本法所称放弃和平条约国籍者的後代,是指放弃和平条约国籍者的直系後
裔,在日本出生,并在日後继续居住在日本,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之人。
一、和平条约国籍放弃者之孩童。
二、除前项所列人员外,从该国居住者到放弃和平条约国籍者的孙辈的所
有那代人(倘该国居住者乃该国居住者之孙子该孙子;本项下同)其
父亲或母亲作为和平条约放弃者之直系後裔出生在日本,并继续居住
在日本,直到相关世代之人出生时(倘孩子在出生前死亡,则为死亡
时),那些曾经是居民之人。
※ 编辑: saltlake (114.24.90.54 台湾), 03/01/2024 16:18:37
1F:推 A6: 没错阿 日本对殖民地的人 特别是上面的人是切割得很乾净的 03/01 17:08
网搜可知,日本自认是单一民族(指大和族)的国家,而且文化中颇有慕强的成分。
那麽殖民地或被并吞国的人显然……於是……
※ 编辑: saltlake (114.24.90.54 台湾), 03/02/2024 01: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