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maplover (YP赶快剪头发)
看板historia
标题Re: [请益] 医师出诊与患者到诊
时间Wed Jun 22 22:33:21 2022
医疗法制史应该也算是本版业务范围吧
所以稍微回应一下A6大大
依医师法第8-2 条
医师执业,
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为之。
但急救、医疗机构间之会诊、支援、
应邀出诊或经事先报准者,
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说,看病就是要在诊所或医院看啦(原则),
本条文前段为原则,後段为例外。
条号是 8-2,所以可知是後来修法加上去的条文。
又,万恶健保制度出现後,基本上为了「防弊」,
外出看诊受到严厉限制;依全民健康保险法第40条第 2款:
前项保险对象
就医程序、就医辅导、
保险医疗服务提供方式及
其他医疗服务必要事项之医疗办法,
由主管机关定之。保险对
象收容於矫正机关者,其就医时间与处所之限制,及戒护、转
诊、保险医疗提供方式等相关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会
同法务部定之。
好,那麽健保署是怎麽看待外出看诊这件事的呢?
1. 看完病人後把病人健保卡带回诊所/ 医院,过卡、领药 (X)
不予准许;而且次数太多会觉得你在诈欺,会函送地检署。
2. 所谓「事先报准」那是卫生局那边的事情;
县市卫生局归县市卫生局,健保署各地分署归各地分署,
地方与中央层级不同,而且也不互相隶属;
所以就算县市卫生局同意事先报准外出看诊,那也是你家的事;
我大地区健保分署的「防弊」方式就是:
[1] 请你买一台可以无线上网的健保读卡机,
[2] 看诊後XX分钟内要立刻完成 VPN连线读卡写卡的动作;
[3] 现在智慧型手机发达,所以有些医疗群变得更机车了,
要求你上传长度5 分钟的看诊影片,证明你真的有看病,
而不是拿病人健保卡来乱刷。
结论:
所以A6大大所讲之事,都是医师法修法,
以及全民健保出现之前美好年代的事情;
这项业务小鲁妹之前也有提出讨论过,
精算成本後,
车马费要自己出自然不在话下,健保局没好心到帮拟你出车马费,
而且外诊跟门诊,收到的健保给付一样,
健保局又不会因为你是外诊就多付你一些点值;
所以业务会议结论是不开办。
应邀出诊也一样,健保局又不会多付钱给你,
然後
「真的有看病」的举证责任在你身上,
你要想办法证明自己真的有在患者指定之地点看诊,
例如[1] 拍个至少 5分钟的影片;
[2] 还有要立刻过卡,不能拿回诊所或医院才过卡 。
关於外诊之沿革 大致说明如上
欢迎讨论~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不对 我突然想起来了
: 我国医生一直有出诊的
: 只是没有很规范的制度
: 因为我小时候爸和我妈都会出诊
: 到别人家打针和看病
: 我以前周末常常莫名其妙被带到弥陀"去玩"
: 就是去帮某位老人看病和打针
: 具体为什麽我忘了
: 除了这个以外 我爸妈也常通过教会去帮有需要的教友在家打针
: 当然是有钱的 但是也不多 大概也就两三百块油钱
: 出不出诊 是医生个人的意愿的问题
: 但我个人觉得 还有台湾90年代前期的"收红包"问题
: (可参考侯文友小说白色巨塔 就是描述这问题)
: 以及中後期的健保 导致多数医生 更倾向开诊所
: 前面的红包问题 造成後来的医生 都不太愿意出诊
: 因为讲不清楚到底是出诊费 还是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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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7.168.17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istoria/M.1655908403.A.9CB.html
※ 编辑: yamaplover (114.27.168.170 台湾), 06/22/2022 22:41:35
1F:推 leptoneta: 推说明 06/22 22:42
2F:→ saltlake: 听说有些医疗机构积极开发 无健保 的贵宾服务? 06/23 05:48
3F:→ saltlake: 这种至少可以不管健保局而比较自由? 06/23 05:48
回盐湖大大,
小鲁妹工作地的金主开了一间「全自费」的复健诊所,
完全脱离健保体系,所以健保署当然没什麽意见,
可是换国税局有意见了
才两个月前的事 ^^
4F:→ A6: 你这个东西蛮後面的 那时候连健保都还没有..... 06/23 06:06
ㄟ....先说一下 没有想要吵架啦
但正文中都说了
A6大大你讲的往事是「前健保时期」的美好年代
Belle Epoque
5F:→ A6: 而且你的条文好像外怪的 06/23 06:11
6F:→ A6: 医师执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长期照顾服 06/23 06:11
7F:→ A6: 机构、精神复健机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机构为之。 06/23 06:12
8F:→ A6: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急救。 二、执业机构间 06/23 06:12
9F:→ A6: 之会诊、支援。 三、应邀出诊。 06/23 06:1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正文中也说了,本条
前段为原则,後段为例外。
小鲁妹正文解释的应该相当清楚了。
刚刚查了一下A6大大引用的法条,
「竟然」是「昨天」公布的总统令 XDD
111 年06月22日修正後 医师法第8-2 条:
医师执业,应在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
长期照顾服务机构 、精神复健机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
机关认可之机构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下略)
观其修正内容,只是把原条文之「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医疗机构」
「是哪些医疗机构?」明确化,;
[1] 精神疗养院、日间病房、药酒瘾戒治机构本来就属於精神医疗机构,
这点没麽问题;
[2] 修正重点在於
「医师直接去安养机构或日间留院看诊,需不需要事先报准?」
也就是说,是长照1.0 时,
机构与外院医师合作,找外院医师来机构看诊,
而非把机构住民送到合作院所看诊,是否合法???
在长照2.0 架构下,予以合法化。
p.s. 安养机构或日间照护机构,只要有护理师牌就可以开设了,
不需要医师牌,所以安养机构和日照机构,
算不算医师法第8-2 条所定义之「医疗机构」???
灰色地带很多啦 是所以,才会有上段所述
机构与外院合作 医师直接去机构给住民看诊并开立处方,
是否属「合法出诊」?的问题
10F:→ A6: 四、各级主管机关指派执行紧急医疗或公共卫生医疗业务。 06/23 06:13
11F:→ A6: 五、其他事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 06/23 06:13
13F:→ A6: 我看懂了 你那上色有问题 "或"字容易忽略 06/23 06:15
因为原开文者是讨论「出诊」,
所以分成两种态样呀
1. 应邀出诊:
[1]由
患者发动、[2] 於
指定地点、[3] 对
特定人士 看诊
2. 经事先报准者:
[1] 由
医疗机构发动、[2] 对
不特定人士 看诊 ;例如义诊等等
基於上述理由,小鲁妹不觉得把「或」字也涂色 有啥麽问题
因为同属出诊,
而就只是出诊的不同态样而已。
14F:→ A6: 是的 因为我直接查医师法 用现行法条去看 他历史法条内容 06/23 12:25
15F:→ A6: X怪怪的 我就没查下去了 06/23 12:26
16F:→ A6: 我说你上色问题 是因为你那样上色 我把或字给看漏了 06/23 12:26
17F:→ A6: 另外我那句倒不是要吵架 主要是说一下 当时没健保这东西 06/23 12:28
18F:→ A6: 我是想找以前的医师法 不过好像不是那麽好找 得花一段时间 06/23 12:29
19F:推 gemboy: 全国法规资料库有个各版本医师法 每次修那几条会列出 06/23 14:14
20F:→ A6: 我是按他底下历史法条 跑出来的东西好像怪怪的 06/23 15:36
21F:→ A6: 晚点我再去试试看 06/23 15:36
小鲁妹刚刚想到,新法之
「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精神复健机构」
应该是针对龙发堂事件来的
几年前小鲁妹有参加暖市精神疗养院关於龙发堂的研讨会,
会中对於龙发堂营运、管理的批评,炮声隆隆
http://www.sop.org.tw/sop_journal/Upload_files/11_1/11-1-02.PDF
当时陈永兴也有与会主讲
陈永兴大老的文章 他的意见可以代表台湾精神医学会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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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发堂被定位为「非法之精神病患收容机构」。
当然林静怡等人在修法理由中没有提到龙发堂
不过小鲁妹也想不出来为何新法要将「精神复健机构」独立出来
除了消灭龙发堂之类不受卫生局管理的机构之外,
小鲁妹想不出其他理由
(注:龙发堂建物登记名目是「庙产」 XDDDD
住民早上要做早课、晚上要做晚课
外观看似在寺庙中修行一样 )
小鲁妹推文段的补充说明,
都有些脱离版旨,
还请版主海涵。
※ 编辑: yamaplover (114.27.168.170 台湾), 06/23/2022 16:22:12
22F:→ A6: 其实主要是看到你那个或 我可能连推文都懒 06/24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