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11971alex (Ind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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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为什麽中国士大夫没有积极争取权益?
时间Sun Oct 3 13:35:45 2021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 引述《y11971alex (Indigo)》之铭言:
: : 我觉得士大夫这个概念有点过於空泛,既有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内涵。用各个朝代特有
: : 的制度讨论应该比较简单。前面的回应提到,权益的存在是建构在承诺上面的。虽然猫狗
: : 对於外力抢夺食物也会感到不快,但是这只是本能,不能说猫狗之间也有权益的概念。
: : 所以要审视历代政治制度的各种承诺,我觉得一个明显的承诺就是商鞅的二十等爵。获取
: : 这个爵位应有的付出、以及相应应得的利益(土地、受客等特权),都是明确订立的。在
: : 这个理论之下,君主以及应拜爵者互为合约的主体,有爵者的享受有一定的条件(比如犯
: : 罪要夺爵),但应该也受到一定的保障,君主不能有功而不拜、无故废有爵者为庶民。
: : 刘邦在位时好像也发过诏书,要各级官僚尽速处理有爵者应得的福利,所以他才能说自己
: ^^^^^^^^^^^^^^^^^^^^^^^
: : 无愧於追随者。爵位既然是在期约的架构下经由一定的付出所交易来的,那爵位的各种福
: : 利也当视为类似现代的私有权利,不可单方废止。爵位的可继承性,也可以视为这种权利
: : 的物化、跟动产一样可供继承。所以汉武帝要抑制诸侯,也要找个冠冕堂皇且有神灵加持
: : 的「酎金」作为藉口。
: 所以? 刘邦没有杀过功臣? 韩信和彭越等等之死,是因为刘邦没有给他们正式承诺?
: 之後的朱重八不是更明显?
我前次的发文是专指「土地食邑」的权利,这跟杀功臣这种明显是权力政治所导致的行为
到底有甚麽关系?所有的制度都会受到贪婪於财货、势力、疑心的冲击,但这不影响制度
的确立。我发文的意思是,有爵位者的「土地食邑」权是建立於一个合约之下,受到这个
合约的保障。这并不排斥有爵位者与他人跟皇帝建立的其他合约。
: : 至於官僚跟皇帝的关系,我觉得比较类似於雇佣关系。就是官僚为皇帝提供一定的劳动与
: : 智慧,皇帝用薪水的方式回报官僚,而这个薪水是官僚应得的权益,不可以不发薪水。有
: : 爵位者的权益是裂土与食邑乃至於一定的政权,官僚的权益是薪水,两者都是不可任意夺
: : 取的,但是食邑权则跟现在的财产权比较类似而已。
: : 至於士大夫的财产是否受到法理的保障,我觉得这尚且在官僚与皇帝的关系之外。窃以为
: : 如现在的雇主不会出面保障员工的土地权,皇帝也不会只因官僚为他服务而保障他们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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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那不是现代雇主的意义,现代员工雇主被侵占或侵吞,应依法向国家的法院
: 提出诉讼。
未明所指。
: : 地。或许可以说,有爵位(列土封疆)者的土地是跟皇帝有合约的前提下所取得的财产,
: ^^^^^^^^^^^^^^^^
: : 所以皇帝需要予以尊重,但其他人所持有的土地,就没有这个前提,所以不受到类似的保
: : 障。但不代表没有任何保障。
: 因为皇帝和官僚或者勳贵「签有契约」,所以皇帝要动这些下属就需要「找藉口」。
: 但是皇帝没有和官员签契约保障他们的土地或者动产,因而皇帝可以不保障或者进一步
: 随便没收官员等的动产不动产?
我没有这麽说过。我说「尚且在官僚与皇帝的关系以外」,也就是说皇帝对於动产不动产
应承认者,并非建立在官僚服务之上。
: 别闹了! 真以为古中国没有法律保障人民的动产和不动产? 听过地契和房契没有? 听过
: 买卖契约没有? 古中国民间都没有这些经济活动? 县衙门都只有处理杀人放火偷盗的
: 刑事案件,而没有处理民事财产纠纷?
: 这些庶民难道都和皇帝签了契约,所以皇帝派的县太爷有义务帮他们处理这些民事
: 纠纷,「保障」这些庶民的财产权。反而官吏因为没和皇帝签这些保障契约,所以
: 皇帝没义务保障官吏的财产权?
: 照这样说,皇帝看到哪个官员家有好东西,就可以合法随便拿,不需要藉口? 看到
: 臣下有漂亮妻妾,就可以随便狎玩或占有? 别闹了。
: 先查一下古时候的法律再说,真以为刘邦治理汉朝,只靠「约法三章」,而没有
: 其他更具体的法令?
: 至於拿现代公司老板与员工的状况去比拟古时候皇帝与官员的关系,那是严重失真
: 。因为在现代法律规定下,老板本来就没有义务保障员工的动产不动产,那是国家的
: 权限。员工的土地、房屋、汽机车、冰箱、电视、现金或存款等等,遭受他人不法强
: 夺、强占、偷窃或者诈骗等,应向警察局报案或者声请检察官调查等。因为这些刑事
: 案件「调查侦办的权限,被收归国有」。
这里理解对於我发文的意思,偏差也异常的严重。我发文时就说过,士大夫有多重身分,
对於皇帝的关系也是多重的,既是自然人,也是享受社会尊崇的个体,在某些情形下也是
皇帝的官僚。我所以使用「官僚」两个字,就是要缩限要指称的关系。士大夫可以有官僚
的身分,也可以没有官僚的身分,这都无碍於士大夫所应享的其他权利。
: 至於员工受到人身侵害如杀伤或强暴等,「侦办权限也全在国家」。然後统一由法
: 院判决,因为「案件裁判的权限依法也在国家的法院」。
: 倒是回到皇帝与官僚之间,「皇帝有义务去立法和执行司法调查与审判」,这就和
: 现代法治社会的私人雇主天差地远。
: : 所以要看古代人有没有守护自身权益的举动,或需要从他们自己意识中的权益作为出发点
: : 。毕竟如果自己都不认为有某种权益,自然是不会守护的。当然,守护权益的行为跟对等
: : 的争取新权益、卑微的请求恩赐、跋扈的夺取财物,在呈现上有时也是类似的,史料不会
: : 用我们的视角记载。
: : 陋见聊备一二。
: 最好古代官吏没有保障自己私人财产的观念,最好他们没有提出请求。真是这样,
: 古时候「民间」各种财产官司,你以为都是怎麽发生的。庶民的私产,皇帝派出的
: 官吏都要「依律令」保护了,比庶民更高级的官员居然没有保护?
哪里有说过「不受保护」?梁武帝与王氏子孙争地,还要取市值补偿呢!但这并不建构於
「官僚」的身分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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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ltlake: 建立在合约的保障下? 请问合约是受到甚麽力量保障? 10/03 15:38
2F:→ saltlake: 中国皇帝是制度上立法源头与司法最终裁量所在 10/03 15:39
3F:→ saltlake: 皇帝要毁约,制度上几乎可以说是无「法」可管,而是到 10/03 15:40
4F:→ saltlake: 政治力博弈的层面。约定之保持,源头在背後的强制力 10/03 15:41
5F:→ saltlake: 也就是这个强制力的源头差别,不合适把皇帝与官僚 10/03 15:42
6F:→ saltlake: 间的关系类比到老板和员工的关系,因为老板对员工欠缺 10/03 15:42
7F:→ saltlake: 一大堆强制力。所谓雇佣关系只是契约关系的一种 10/03 15:42
8F:→ saltlake: 到如前面一直在强调的,皇帝对官僚有很强大的强制力 10/03 15:43
9F:→ saltlake: 远非老板对员工所能及 10/03 15:43
10F:→ gary76: 皇帝和官僚的关系,是皇帝愿意委任官僚为代理人,皇帝是可 10/03 16:24
11F:→ gary76: 以无条件一纸调令让高级官僚变成基层 10/03 16:24
12F:推 gary76: 从这点来说,皇帝的自身实质就是所谓的契约,官僚士大夫被 10/03 16:34
13F:→ gary76: 要求服从皇帝的权力跟服从契约所定是没关系的,皇帝要更 10/03 16:34
14F:→ gary76: 改契约内容也不到官僚士大夫置喙,因为这是契约自己改自己 10/03 16:34
15F:→ gary76: 所以中国自古自来用来削皇权的方法就是让官僚系统瘫痪, 10/03 16:35
16F:→ gary76: 迫使皇帝发现自己的行为得不到支持,继而与官僚妥协 10/03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