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stracize (bucolic)
看板historia
标题Re: [请益] 你所不知道的陈之藩
时间Sun Aug 18 12:23: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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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之藩和童元方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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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之藩档案(下)
我傻楞楞的站在门前,不知道出了什麽错。但是,我可以判断,在对讲机里和我对话的那
人,就是陈之藩。否则,他不会如此的暴怒。可是,他说他不认识童元方,那麽,他为什
麽会被人家告呢?
我百思不得其解。
当然,我可以理解,一个文坛着名的散文家,吃上了官司,自然是一件很不愉快的事情,
而且,他吃上的这场官司,还是「妨害家庭」案,这自然更难以接受了。
什麽叫「妨害家庭」案呢?
根据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规定,触犯本章之罪的罪名包括了「重婚罪
」、「诈术结婚罪」、「通奸罪」、「和诱罪」、「略诱未成年人罪」、「移送被诱人出
国罪」、「蔵匿被诱人罪」等等。一般来说,这几条罪名里,最常被引用的,就是通奸罪
。
刑法通奸罪列在第二三九条,条文非常简单,内容是:「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陈之藩是不是被人告上了这条罪,我不知道,但我凭着直觉猜想,我认为可能性应该很大
。因为,在检察官的卷宗上,不是记载了「陈之藩」和「童元方」两个人的名字吗?一男
、一女一块儿被告上妨害家庭,这如果不是通奸罪,我猜想不出来,还会是什麽。
对於刑法上的通奸罪,我是一直抱持着反对的态度的。
这倒不是说,我是个多麽离经叛道之士,而是我从骨子里就认为,刑法把通奸列入刑事处
罚的范畴里,那根本就过了头,而且也严重的违反人性。
我记得,以前,我曾经跟一个好朋友辩论过。他是主张通奸行为应该受刑罚处罚的,和我
的立场刚好相反。
在那一次的辩论里,他问我,如果对於通奸行为,法律还不能予以保障,那麽,要婚姻何
用?要家庭何用?社会难道不会倒退到原始的男女杂交世界吗?
而我的论点也很妙。我说,如果一个人在二十岁开始谈第一次恋爱,三十岁结婚时,他可
能已经有了几段恋爱的经验了。若这个人在二十岁到三十岁这十年内,可以换过好几个异
性朋友,我们姑且不管他换情人的原因是什麽,但是,要怎麽能够让我相信,他在三十岁
结婚了以後,他就终生只爱这一个情人,永远不会再换,而且能够永志不渝?
我认为,人性本来就是多变的,所以,婚姻制度的存在,只是要约束一个人,不能再像单
身时候一样,随心所欲的换情人。至於刑罚的目的,那更只是为了惩戒背叛婚姻誓言的人
。
可是,这种惩戒有它的价值存在吗?婚姻是要靠惩戒来维系的吗?我不相信。我认为,一
个人如果会变,那麽,就算用再重的刑罚,他还是会变,顶多是在变的时候,会更加小心
,想方设法不要被自己的配偶抓到。那麽,这样的婚姻,就算维系下去,还有价值吗?
我的刑法老师黄荣坚教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论通奸罪的除罪化」,就在大力鼓吹通奸
行为不应该由刑罚制裁。
他在文章中介绍德国的例子。
德国很好玩。在一九六二年讨论通奸罪废除与否的问题时,刑法大委员会以十一票对九票
,决定保留通奸罪的规定。可是,七年之後,也就是一九六九年,这个委员会却是以「全
票通过」的方式,通过了通奸除罪化。为什麽呢?
因为,在这几年的辩论中,德国人慢慢体悟到一个事实,通奸罪原本存在的目的,是为了
要保护婚姻。可是,任谁都知道,如果配偶的一方,被另一方抓奸在床,而且告上法院去
,那麽,他们之间的婚姻,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再维持下去了。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很吊诡的情形。通奸罪的立法目的如果是为了要保护婚姻,而它实践
的结果,不但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反而会破坏婚姻,那麽,这是个什麽样的法律?
当然,也有人会说,出轨的一方等於背叛了他的配偶,当然应该接受处罚。可是,在法律
上,一个人感受痛苦,并不就是代表另一个人就非得接受刑罚不可。背叛婚姻,可以用其
他的方式来填补损失,例如金钱上的赔偿等等,而不是一定得动用国家的刑罚机器去制裁
对方。
至於说,有人认为,通奸罪的规定,在现实下可以提供给「受害人」在离婚谈判时一个有
利的筹码,这样的说法更是错上加错。因为,如果通奸罪存在的目的就是这样,那麽,通
奸罪无异等於让司法机关成为协助所谓的「受害人」的讨债工具,这样的想法,难道不是
一种「卑劣的动机」吗?而且,通奸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的利益吗?显然更不是的
。
所以,我认为,如果维护婚姻是须要保护的利益,那麽,通奸罪的存在,并不能使这项目
的实现,废除了通奸罪,反而更有实现的可能性。
跟我辩论的那个朋友,他当时非常难以接受我的观点。不过,几年之後,我听说他自己也
交了女朋友,而且正努力的和老婆打离婚官司。我在想,此时此刻的他,或许明白我当年
所主张的理由了。
记不记得徐志摩的故事?
他为了抗拒旧时代奉父母之命结婚的习俗,竟然公开登报和元配张幼仪离婚。後来,他苦
恋林徽因不成,最後又迷恋上了陆小曼。而当他爱上陆小曼时,他才发现,陆小曼是他好
友的妻子。
徐志摩怎麽做呢?他把人家的老婆陆小曼给抢了过来。
书上记载,当徐志摩历经千辛万难,和陆小曼终於要成婚时,担任证婚人的,是徐志摩的
老师梁启超。那段证婚的讲词,传颂至今:「徐志摩,你这个人性情浮躁,所以在学问方
面没有成就,你在个人用情不专,以至於离婚再娶…以後务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徐志
摩,陆小曼,你们听着,你们都是离过婚,又重新结婚的,这全是由於用情不专,以後要
痛自悔悟…我做为你徐志摩的先生─假如你还认我为你的先生的话─又做为今天这场婚礼
的证婚人,我送你们一句话:祝你们这是此生最後一次结婚!」
看!这麽羞辱的结婚证词,但是徐志摩都挺下来了。他也知道,他抢人家老婆这件事,对
於他自己的历史定位,只会有负面评价,不可能有好话。但是,他为什麽毅然决然还是非
要把陆小曼争取到手不可?因为,他知道他只有一生可活,今生错过了,那就永远的错过
了。与其为了博取世俗的好名,而压抑自己情感,徐志摩宁可选择被世人唾弃,也要追求
自己的幸福。这种人,才是真正勇敢的人呀!
话说回来,如果陈之藩真的和童元方之间有任何「妨害家庭」的行为,说实话,我并不会
感到惊讶的。因为,我很了解,以他如此一位颇负盛名的散文家,他受人仰慕是正常的,
如果他和他的仰慕者之间感生了恋情,那也是很自然的事。而且,我也绝对相信,能写出
感动人心文章的人,本身一定就是情感澎湃之人。一个人的感情如果这麽丰沛,当然就更
有可能会爱上别人。
这道理,就和国内某些音乐创作者经常会和女歌手发生恋情是一样的道理。因为,如果自
己写的情歌都还不能感动自己,那又怎麽可能感动别人呢?一个音乐创作者把自己满腔的
情感化为歌曲,之後又全力雕塑一位女歌手去演唱、诠释他的歌曲,这两人之间不发生爱
恋关系,那才奇怪呢!
可是,陈之藩为什麽不承认呢?难道,他真的不认识童元方?他是被人诬陷、乱告的吗?
还是他明明干下了什麽好事,却不敢承认呢?
这疑问,在几天之後我就找到了答案。
几天之後,我到书店乱逛,结果,在尔雅的柜子中,竟然意外的让我看到一本译者是童元
方的书。这本书,就是前面说的那本「爱因斯坦的梦」。
我毫不考虑,马上掏钱买下来,像是如获至宝似的,带回家细看。
不看还好,一看之下,差点把我的肺都气炸了。
书的封面上,「爱因斯坦的梦」这六个字,是毛笔写的。我翻开书扉,上面写得清清楚楚
:「封面题字/陈之藩」。再翻下去,是一篇序,写序的,也是陈之藩。
我忍不住叫着:「好家伙,你这叫不认识童元方?不认识会帮她的书题字、会帮她写序呀
?」
我再继续研究。陈之藩这序,写得还真不短,一共占了六页的篇幅,这显然不是为了应付
人情,胡乱写写交差了事的序文了。
序的最後一页,写的几乎都是对译者的推崇。
陈之藩是这样写的:「有关中文译事,作者莱特曼自己推荐了元方给出版社。原着与译作
皆诗心与诗笔,可以说美俱而难并。」
「元方是哈佛大学研究古诗的学者。她一直在念诗、作诗、研究诗,转去艺术史,又转回
中国古诗来。她推开案头的博士论文,而把莱特曼这本小书译成中文。真如作者莱特曼写
给林海音的话:『我很幸运,能有这样懂诗的译者来译我的书。』」
「元方译笔的洒脱,造句的清丽,节奏的明快,对仗的自然,使人一旦开卷,就无法释手
。可是她对原文之忠实,已不止於语气,句型,明义,暗喻等之若合符节;甚至於一逗点
、一句点、一叹号、一问号,与原文相比,更是到了如响斯应的程度。」
「我还记得在去年所感的惊奇,当我看到莱特曼的『千仞洒来寒碎玉』的创作;在今年更
觉高兴,当我这样快的读到元方的『秋水文章不染尘』的译文。」
哇!这个译者童元方是什麽来头呀?怎麽担得起一位大师用这麽溢美的文字评价她的作品
?
我熬夜把「爱因斯坦的梦」这本书看完,心中有点折服。凭良心说,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系
的副教授,译出来的文章果然和一般人不同,是很美,很好看。但这不是重点。我知道,
光凭我手上这本书,就可以证明陈之藩所说,他不认识童元方的辩词,根本是骗人的。
第二天,我很兴奋的拿着这本书到台北地检署,我把书递给检察官,而且把「封面题字/
陈之藩」、「序/陈之藩」这几个重点指给她看。她看到书,也愣住了。
我知道,她面临了天人交战的痛苦。现在,她必须作个决定,要不要传讯陈之藩到案说明
。如果不传,这案子怎麽结得掉?如果传,而且万一又被大批的记者知道,一位大师能够
容忍被众媒体包围的尴尬场面吗?这会不会太过於唐突大师了呢?
她叹了一口气,跟我说:「让我再想想。」
之後一段时间,每次我看到她,问她传陈之藩没有,她都摇摇头。问她结案了没有,她还
是摇头。
我觉得这是一则好新闻,所以,我趁着某一天手边没什麽大新闻的时候,偷偷的发了这则
独家新闻,内容大意就是提到陈之藩和童元方被控妨害家庭的事情。
这则稿子发回报社後,果然引起一阵骚动。长官马上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搞错?我稿子里
面提到的陈之藩,真的就是「那个陈之藩」吗?
我当然很肯定,而且满口说:「保证错不了!」
可是,这一则我预期会被报社大做的稿子,最後却丢到了字纸篓里。
那天下午我打开晚报,没看到我写的新闻见报。顿时,有一种很失望的心情浮上了心头。
我打电话回报社,问长官:「为什麽这则稿子没用?」
长官说:「我们不是怀疑你写的东西啦!但是,陈之藩这个人,和『妨害家庭』这件事,
怎麽看,都不觉得会扯在一块。登这则新闻,感觉有点怪。」
长官的说法,其实很难让我接受。我们学新闻的人都知道,所谓的新闻,指的是「人咬狗
」,而不是「狗咬人」。愈反常的事,愈是新闻。
所以,就因为陈之藩在文坛上享有盛名,所以他被控妨害家庭的官司,才会是件大新闻呀
!如果,这还不算是件新闻,那什麽题材的东西才叫做新闻呢?
不过,我也能体会长官们心中的挣扎。终究,大家都是看着陈之藩的文章长大的,在很多
人的心中,陈之藩的地位已经被神格化了。把他和妨害家庭的新闻绑在一起,不但毁了陈
之藩,也毁掉了很多人心里的那一尊神像。
所以,这则事件,竟然成为一则永远见不了报的新闻。
八十七年二月中旬,我再去台北地检署,找承办陈之藩案的女检察官,同样的,我也再次
问她:「案子结掉了没?」
这一次,她不说话,只从抽屉里拿出一分不起诉处分书给我。我吓了一跳,问她:「哇!
你结案了喔?为什麽是不起诉?」
她好像有点心虚似的,不敢抬头。她低声的说:「你自己看理由嘛!」
我一字一字的看下去。处分书上的第一段是这麽写的:「本件告诉意旨略以:被告陈之藩
及童元方均明知彼此为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国七十六年间起,连续在美国麻州旅馆及波士
顿之Back Bay Hilton等地发生奸淫行为多次,嗣於八十四年十月间,被告陈之藩并利用
伊时在香港中文大学任教授之机会,引诱被告童元方脱离家庭,远离美国至该大学任教,
迄今未回;迨八十六年八月间某日,告诉人於美国家中发现被告二人往来书信内容後,始
获悉上情,因认被告陈之藩涉有刑法第二三九条之通奸及第二四0条第二项之和诱脱离家
庭罪嫌,被告童元方则涉有第二三九条之通奸罪嫌云云。」
检察官是用了什麽方式,把陈之藩和童元方都不起诉的呢?不起诉处分书中说:「我国刑
法於中华民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罪者,应以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始有适
用,…经查,被告陈之藩与童元方涉犯通奸罪及和诱脱离家庭罪嫌之犯罪处所分别在美国
及香港,而刑法之通奸罪及和诱脱离家庭罪分别为最重法定刑一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均非最轻法定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首揭规定,…均无法国刑法规定之适用。
」
我心里很了然,检察官这是故意在放陈之藩一马了。因为,就算我国国民在国外通奸不犯
罪,可是,难道他们在台湾没有做过吗?检察官为什麽完全没对这部分行为作调查呢?不
过,对於这样的结果,我也不反对。因为,说真的,我真不想看到一位文坛大师最後会被
控以通奸罪,还要在法庭上虚弱的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但我不了解的是,如果陈之藩和童元方真心相爱,但他们又是罗敷有夫,使君有妇之人,
为什麽他们不能先把自己的问题处理好,再大大方方的相聚?是他们的原配都不愿意放手
吗?还是因为他们两人为了自己的声誉及颜面,不想和自己的配偶走上离婚之途呢?
在陈之藩的新书中,他写道:「爱因斯坦与第二个太太艾尔撒的定情,就是在柏林郊区的
森林的散步上。再往前一看,爱因斯坦与第一位太太米列娃的感情破裂,可能始於不散步
上。」他笔下写的,是爱因斯坦,但何尝又不是他自己?他会选择童元方,不也是因为从
二十年前在查理河畔散步开始的吗?他会决定抛弃结发妻子,不正也是由於不散步吗?
看着这分不起诉处分书,上头写着,提出告诉的,是童元方的丈夫,他的年纪只比童元方
大三岁,可是,童元方显然决定弃他而去,愿意跟着一位比自己大二十五岁的老人。那是
什麽样的力量,让童元方作出这种义无反顾的举动呢?
可是,这几年来,我时常会想,对於爱情,陈之藩真的很勇敢吗?当他对着我否认他
认识童元方之时,童元方如果知道了,她心中会作何感想?
在童元方的书中,陈之藩曾经跟她介绍过一位量子力学大师薛丁格的生平。陈之藩说:「
他说自己交女性朋友,好像交得很多,其实人人如此,只是无人承认罢了。爱人就是尽量
寻找,一生中也不见得能遇到一个,何况不找呢?」这段话,好似在鼓励童元方追寻真爱
。但讽刺的是,陈之藩也嘲笑说,「交女朋友,人人如此,只是无人承认罢了!」他自己
也无法跳脱出来,他也是那个「无人承认」的人之一呀!
反而是童元方,她对於爱情的追寻,却似乎比陈之藩更加的强烈与勇敢。在另一篇文章中
,童元方说:「爱情的路上最难就是相遇,遇不上还有什麽可说的呢?可是一旦遇上,就
应该勇敢地追求,这又干国家民族什麽事呢?还有,她不也是有眼、有耳、有心、有肺的
一个人吗?你怎麽能替她决定幸福不幸福呢?」
她还写着:「如果还没有经历过爱情,就死了,怎麽能算在世上曾经活过呢!」
想着想着,我突然又忆起了徐志摩。在以前,我一直以为陈之藩和徐志摩是同一辈的人,
虽然,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但在我心里,我始终是把他们两个人的文学地位是摆在一块
的。可是,相较起来,徐志摩显然比陈之藩勇敢多了。他们两个人最後虽然都追寻到了自
己的所爱,但差别是,徐志摩敢逆天而行,大声的对於世人说出,他爱的人是陆小曼,而
陈之藩呢?他所作的,却不过是遮遮掩掩,熬了二十年,直到结了婚之後,两个人才敢在
大家面前站在一块儿。
或许,在文坛上,徐志摩和陈之藩都是巨人,但在面对情感时,陈之藩却在一刹时间,变
成了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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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觉得很惊讶,这两位学者竟然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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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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