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dsdfd (青色的枫叶)
看板historia
标题Re: [疑问] 关於腐败
时间Thu Aug 2 15:17:26 2012
: 综合以上的状况
: 小弟有个想法不知道可不可行请大家评论
: 1. 以国家考试为基础选出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但没有官位,仅有类似证照确认身分)
: 给予老师身分在地方专门学校教书(但教出来的学生进入中央政府任职)
: 2. 也让有家中经济情况不错的人(或以地方选举选出的代表)具有一定的监察资格
: 3. 国家由中央指派官员或监督员来监察行政官员并定期(大约为两年)
: 调整任职位置
: 4. 提高地方官员与监察人员的薪资达到约前百分之五的水准,并保障其退休生活
: 但贪污事实确认後,不但被拔除官位。并处以重刑--流放,充军,终生不再次录用
: ...但不予死刑(让他有伸冤或平反的机会--不过还是不能再次录用)
: 5. 以1 2 3 选出来的人监督地方官员的操守,若有疑虑立即上报中央监察总部
: 并备份档案於皇帝秘书室
: 以互相监督的方式来避免互相勾结的情况。
: 倘若真要贿络贪污,也无法一次收买这们多的监察员
: 细节上可以再讨论,但这个核心的概念为
: 给予官员们的生活保障与复数的监察员来考核官员的资格。
: 赏罚并重的制度来让官员们没有贪污的动机(贪污的代价或风险太大)。
: 这样设计的制度是否有机会减少或阻止腐败的蔓延或扩大?
主题
壹、监督
一般而言,在制度上杜绝贪腐的方式是设立监察官,如欧盟,就采用审计权
独立制度以监督行政。但是监督本身也需要成本。
制度上的分权再细。无论如何,都需要面对一个问题:谁来监督守门人。亦
即,监督人的人本身也会偷懒,腐化……因此,民主政治其中一个优点就是,变
成受害者
(民众)自身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负最後的监督责任。
即使如此,
(如泰国等)国家还是需要面对受益者
(乡村民众)与受害者
(都
市民众)的利益冲突。因此大多数两党制民主国家,都会出现明显的都市政党以
及乡村型政党,且两者大致相当。
贰、比较
如果要分析近代
(明清)中国的话,较好的对照组是中央集权的法国。法国
大革命的年代,相当於雍正、乾隆时期。 分析其结果,结论是显明的。
亦即,中等规模以上的中央集权国家基础。多半是来自於官僚系统形成的规
模经济
(後勤、运输等),
(征伐)扩张到一定限度,自然就会停止,形成半稳
定的疆界。此时,帝国政府关心的是上缴王室的税收、维持内部的稳定。
通常会处理贪腐问题,是因为贪腐引发的潜在民变,或是因为金权结合,危
害到王室。以此开刀罢了。当时通行的税收制度非常类似於「包税」,税收不足
包税人
(地方官僚、仕绅)就要「催科」,税收超过,王室原则上不管
(睁只眼
,闭只眼),放任地方,以维护帝国稳定。
参、
简言之,贪腐与替代性政策的简图大致如下:
Hi~ Cano \(〞︶〝*) 戳戳
图 3.1
贪腐的路径
(金流)
金
民众 → 官僚
(贪官)
↑ ↓
←
施政利益
图3.2
替代路径
(养廉银)
税、规费 政府 俸录
(薪资及退休俸)
↗ ↘
民众 官僚
↑ ↓
←
施政利益
路径愈长,问题越大,监督成本越高。也就需要更强大的组织能力才能执行。
在前近代国家之中,几乎不可能做到。即使在现代国家之中,也仅有城市国家
(如
:香港、新加坡),能够真正做到杜绝贪腐,其他国家如:英、美,实际上也做不
到。原因无他,规模越大、层级越多,需要监督的部分就成等比级数增加。使得监
督的成本最後终超过完全免除贪腐的社会利益。……
因此,现代组织内部控制观念上,不讲求完美,而是主张控制贪腐规模在可接
受的程度。一定程度的给予容忍。通常其原则是「公开」,与「无特定对价」
如:现代法治社会,能够接受「政治献金」与「选民服务」。但是如果是「非
公开」的密室协商,又对特定案件有密切关系,则不被法律所容许。
肆、贪腐是否具有效率,甚至於促进经济产出?
这是个有名的研究议题,称之为贪污的东亚吊诡。简单的介绍请参考:
刘孟奇,〈贪污的东亚吊诡〉
http://blog.roodo.com/lakatos/archives/83325.html
说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贪污相当於购买特定公共服务的价格,与
税收无异,此时,走 图3.1
(民众直接付款)的路径,未必会比 走 图 3.2
的路径
(加税、以以税收支付官员俸录)的经济体经济发展差。
伍、代结论
贪腐与否,取决於客观环境限制,以及社会主观条件
(如:教育使得民众
唾弃贪污、贿选),在没有达成客观环境条件时,就算建立严刑重罚的制度,
也会因为诱因不相容而快速失效
(如:明朝);
而在另一方面,太多的监察员本身就是最大的合法贪污
(尸位素餐),形
同冗官,不断地消耗国家资源,但是并没有建设能力。而且亦需要面对「谁来
监督守门人」的问题──上下监督,就是「上下交相贼」,互相监督,就是互
相掩护。此问题至今无解。只能依赖民众智慧。但是民众也会被官僚的政策所
腐化收买。……
对於中等规模以上国家,其政府而言,通常组织的控制程序仅是以必要为
限。控制在一定程度内,使其合法、公开的发生。而不是一味强求「零贪污」
。
因为做到完全免除贪污有实际困难
(如:彻查下去动摇国本),或者是即
使做到,社会负担的成本,远比贪污所造成的社会损失更大。
(实用性尚不足)
以中世纪的科技程度是否有办法可以遏止贪污腐败的横行,笔者的观点是悲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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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9.26.128
※ 编辑: sdsdfd 来自: 36.229.26.128 (08/02 15:24)
※ 编辑: sdsdfd 来自: 36.229.26.128 (08/0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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