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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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独尊儒术」跟「春秋折狱」
时间Sun Aug 23 22:09:46 2009
: → DAKOU:的说法,书不在手边,无法求证。另,一样的问题,为何不 08/23 18:25
: → DAKOU:出礼入刑,以儒家精神立法,而要用春秋折狱?! 08/23 18:26
: → DAKOU:如"未"记错,不好意思四行违反版规,只求改一下错字 08/23 18:27
这我倒是有点吓呆,如果硬要说为甚麽的话,我有在网路上找到一份广东省佛山寺中
级人民法院的刘子平先生的文章,我节录有关的部份给你,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
董仲舒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书‧卷五十六
董仲舒传》),进而提出当律有疑义时应以经学义理为其基础解释之;在发生疑难案件,
应引援经义作参考裁决。此即着名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董氏在其《春秋繁露‧精华
》中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
其论轻。”可见“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的要旨乃为:法官裁判案件,应根据案情事实,
研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违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责;首恶者应从重惩处,主
观上无恶念、过错者应从轻论处。後董氏病老退隐,朝廷每有政议,遣使者及廷尉张汤亲
至陋巷,问其得失,其对皆有明法;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
董氏倡行的“春秋决狱”,风行于两汉及汉朝以後,历久不衰。笔者认为,“春秋决
狱”裁判方法论,对中国法律发展影响至远:其一,其使引经入律、以律注经,儒法合流
,渐进式地重塑了中国法律之精神。在解决立法之不足的同时,把春秋义理作为司法的衡
平原则,缓解了法律的严酷性,引导中国社会走上儒教文明之路。其二,成功地改造了法
家的裁判方法论,使儒家裁判方法论自此占据了主导地位。』
但是对「春秋决狱」这词汇,吕志兴就在『春秋决狱新探』(
http://0rz.tw/IzAYU)
一文内提到
『“春秋决狱”实质是“引经决疑”或“经义决疑”,其依据是:
(一)在政治、司法中,常被引作断案依据的还有其他儒家经典,《春秋》虽是
决疑的最主要的依据,但引作依据的还有儒家其他四经:《诗经》、《书
经》、《易经》、《仪礼》,故称“引经决疑”或“经义决疑”才全面。
(二)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依据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
并用这两点试图强调是「引经决疑」或是「经义决疑」才对,但是我们由性质来看可以明
白细究下并非如此,诗经是集风、雅、颂三种不同的诗歌风格,由高雅到俚俗,而以赋、
比、兴为其表现手法(挚虞继承了郑众的观点,认为:“赋者,敷陈之称也;比者,喻类之
言也;兴者,有感之辞也。”(《艺文类聚》卷五十六)),所以诗经与判案无关,只是
提供诗歌手法的不同而已。
书经乃是古代的政书、记载王公的祭、政、军等事务或演讲,其中牧誓、泰誓、甘誓
等都是相当重要的文书储藏,虽然对当政者或有引导作用,像是最有名的就是酒诰,
『王曰:「封!我西土棐徂邦君、御事、小子,尚克用文王教,不腆于酒。故我至于
今,克受殷之命。」』
你看我们西方的人民都接受文公的教导,没有过度喝酒,所以才有今天的我们,和今天的
你们,顶替的你们的天命。还有多士,是马英九的周公版本,所以对马英九我并不惊讶。
『王曰:「多士!昔朕来自奄,予大降尔四国民命。我乃明致天罚,移尔遐逖;比事
臣我宗,多逊。」王曰:「告尔殷多士!今予惟不尔杀,予惟时命有申。今朕作大
邑于兹洛,予惟四方罔攸宾。亦惟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尔乃尚有尔土,尔
乃尚宁干止。尔克敬,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
尔躬。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干有年于兹洛,尔小子乃兴,从尔迁。」
王曰,又曰:「时予乃或言,尔攸居。」
你们阿,受到天罚被我迁徙到这里,要好好乖乖的听话,好好祀奉我们宗朝,不要再搞怪
否则我把你们杀光光,推行天罚到你们头上,服从的话还可以有地方住,也能保住你们的
身体。这样的文字跟故事,我想再怎样也帮助不了办案的(马英九也是)。
礼记在我看来是最有可能的一本,但是很可惜它并不提供人事的解决,比较多的是器
物、仪制、动静、丧服等关於事物的层面与规则,这些东西对於判案也无太大的帮助,顶
多丧服小记里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
;三月之丧,一时也。』
这条吧,不过真正服三年之丧的少之又少,也只有这麽长的服丧期才能换得来孝廉,要不
然人人都是孝廉了,对判案,也无大作用。
易经,一本只有卦象、卦词、彖曰、象约、解词的书籍,加上谣传是孔子写的十翼,
多上十篇注释,那晦涩的文字能对判案有帮助?我实在很难去想像有人用「飞龙在天」来
判案...
所以春秋决狱还是有他的正确性的,通过春秋丰富的人事资料,来对现实生活的判例
有所增益;加上春秋的微言大义、义例严谨,足以当作判案的基准,五经中,能担上大任
的也就只有这本了吧。
至於「出礼入刑」,指的好像不是你所说的那个,他的意思应该是出了礼法的规范之
外,就进入刑法的范围内,也就是「对於一切违背礼教的事情,就可以用刑法处理」。是
礼教不是礼法。以儒家精神入法,有另外一个名词,叫做「引礼入律」,发生在两晋南北
朝的时候,那是九品宗人法、举孝、选廉共同谱出的时代背景,不仅对於官员有德行上的
要求,也开始慢慢把礼制的一些部份纳入刑法的基准上,来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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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五十年,化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梦幻のこ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受け灭せぬ
者の有るべきか,是を菩提の种と思ひ定めざらんは悔しかりし次第ぞ,
急ぎ都に上り敦盛の首を狱门かる盗んできて葬っ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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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85.120
1F:推 DAKOU:其实我看不太出来哪里是你的意见 哪里是引用的= = 08/25 17:46
2F:→ DAKOU:至於你写的最後一段,两者的差异是哪?! 我指的是第一种没错 08/25 17:47
3F:→ Foxness:我已经很尽力分层,但是可惜不太会上色.... 08/25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