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Z (台大历史系教授......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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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问题] 中国第一个规定男女平等的法律?
时间Sat Apr 25 06:14:53 2009
※ 引述《oldfatcat (老肥猫)》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HistoryStudy 看板]
: 作者: zungmid (Comedian) 看板: HistoryStudy
: 请问中国第一份将男女平等纳入的法律是
: A北伐时期<训政时期约法>
: B十年建设时期<民法>
: 我查到两个地方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 请问正确的究竟是哪个呢?
: 谢谢回答
如果要依法学角度来看的话,这两者都只能算是开始,在法律规定上要达到完全的
两性平等,现行法律要努力的地方还不少哩.
以下转贴一篇法律学者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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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妇女国是会议论文集
四~一 解读亲属篇的伦常观
亲属法的沿革及展望
-以男女平等为中心-
黄宗乐
台湾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一、 民国民法革命性的立法
中国旧制,男尊女卑,重男轻女,采取一夫多妻妾制,妇女既嫁从夫,受夫权之支配
,离婚为夫之专权,妻不得离夫。民国民法制定於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之後革命高潮未退
之际,对於推翻旧制之改革,用力颇重。其表现於实现男女平等原则者,例如,夫妻互为
配偶,人格各别独立,不复有夫权存在;采行一夫一妻制(民985、992),并废除妾制;
夫妻互负同居义务(民1001),互有日常家务代理权(民1003);夫妻离婚原因不设差别
,尤其同以与人通奸为离婚原因(民1052);男女均得收养子女(民1072),其无配偶者
,得单独为之,有配偶者,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之(民1074);父母共同行使对於未成子女
之权利及负担义务(民1089);家长不论性别,男女均有为家长之资格(民1124);男女
同得为监护人(民1094);又在继承法上,配偶互有继承权,男女之继承权全无区别(民
1138、1140、1141、1144)。
二、民国民法并未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不过,由於受到中国固有传统观念及现实社会环境的影响,民法亲属编中依旧存有许
多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其荦荦大者,例如,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民1002前段);
女子有待婚期间之限制(民987),反之男子则无;联合财产中,夫之原有财产及不属於
妻之原有财产之部分,为夫所有;由妻之原有财产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权归属於夫(民
1017Ⅰ、Ⅱ);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其管理费用由夫负担(民1018);夫对於妻之原有财
产,有使用、收益之权(民1019);离婚後,关於子女之监护,以由夫任之为原则(民
1051、1055);子女从父姓(民1059Ⅰ);夫有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之权(民1063Ⅱ)
,反之妻则否;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民1089部分
);伯父或叔父为第四顺序未成年人监护之法定监护人(民1094(4)),反之姑母、舅父
、姨母则否。
三、民法亲属编之修正
1.民国七十四年之修正
中华民国宪法於民国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其第七条规
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顺法律上一律平等。政府当局原应依此宪法意旨,就民法
亲属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作适当修正。但未几,国共内战爆发,接着,大陆沦
陷,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退据台湾,其後长期实施戒严、动员戡乱体制,以致怠忽修法工作
。迨六十九年冬,始着手进行民法亲属编之研修工作 。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民法亲属编,其修正重点之一即在於贯彻男女平等原则
,及修正夫妻财产制,使其更为合理。其具体的修正,例如,禁止四亲等之表兄弟姊妹结
婚(民983 I (3));夫妻得约定住所(民1002);删除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为其特有财
产之规定;使夫妻原有财产之范围完全相同,并删除原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民1017)
;联合财产,得约定由妻管理(民1018);夫对於妻之原有财产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
生活费用及联合财产管理费用後,如有剩余,其所有权仍归属於妻(民1019 I但);增设
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民1030之1);使妻亦得提起婚生子女否认
之诉(民1063II);增列在嫁娶婚,母无兄弟,得约子女从母姓(民1059但)等是。
2.民国八十五年之修正
民法亲属编修正後,仍有不少规定与男女平等之原则不符,而有待修正。尤其,八十
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增订公布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
,保护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政府当局更有责任
主动修改民法亲属编,以落实宪法妇女条款之理念,但政府当局的态度却相当消极。另一
方面,妇女新知、晚晴协会等妇运团体为推动民法亲属编的修正工作,特组成「民间团体
民法亲属编修正委员会」,历时三载,於民国八十三年三月初公布所谓新晴版「民法亲属
编修正草案」,促请政府当局采纳,但政府当局仍无动於衷。
直到八十三年九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三六五号解释谓:「民法第一○八九条,
关於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规定部分,与宪法第七条
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第五项消除性别歧视之意旨不符
,应予检讨修正,并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於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之後,法
务部始提出三阶段修法计画,第一阶针对前揭解释宣告为违宪之第一○八九条「父权优先
」条款,以及父母离婚後有关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等相关规定;第二阶段则主
要以男女平权相关规定为重心,分别研拟修正。
关於第一阶段修法,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民法亲属编,其重大修正如次
:删除第一○五一条;修正第一○五五条,本於夫妻平等原则,就离婚(不论两愿离婚或
判决离婚)後,亲权人决定及亲权行使设详细规定,并导入会面交往制度;增列法院为第
一○五五裁判时应行注意事项(民1055之1),及父母均不适合行使权利时法院应行注意
事项(民1055之2);非婚生子女经认领者,关於亲权人决定及亲权行使,准用离婚有关
之规定(民1069之1);删除第一○八九条有关父权优先条款之部分,规定「父母对於未
成年子女重大事项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得请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民
1089II)等。此外,於民法亲属编施行法增订第六条之一,规定适用七十四年修正後第一
○一七条之情形。关於第二阶段修法,其修正草案已於八十四年九月函送立法院审议。
四、民法亲属编之修正展望
民法亲属编废除封建的家族制度,建立民主的家族制度,比较当时世界各国立法,可
谓是相当进步的立法,其後经过二度修正,当然更加现代化,而於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尤
可圈可点。不过,如以「现代的」标准加以检验时,则不难发现与充分实现男女平等理念
,犹有一段距离。职是,法务部於八十四年七月重组「民法亲属编研究修正委员会」,积
极进行第三阶段修法工作,并於翌年十一月完成「夫妻财产制修正草案」,可惜後来不知
何故竟暂停其研修工作。另一方面,前揭第二阶段修正草案并新晴版「民法亲属编修正草
案」及其他各相关委员提案,则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继续审议。
管见以为,民法亲属编允宜全面的再予检讨修正,其修正方向,整体而言,大致如次
:废除赘婚制度;采用登记婚主义;缩小禁婚亲之范围;废除相奸者结婚之限制;废除女
子待婚期间之限制;夫妻各保有其本姓,冠姓与否任由夫妻约定;夫妻之住所由双方协议
定之,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修正夫妻财产制,改以所得分配制为法定财产制;
增设两愿离婚准用结婚相关之规定;导入积极的破绽主义离婚立法例,并以一定期间之别
居为婚姻破绽之徵表;承认两愿离婚亦得为损害赔偿或赡养费之请求;放宽赡养费请求权
要件;子女之姓由父母协议定之,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指定一方定之;延长婚生否认
之除斥期间;废除请求认领之限制;删除不贞抗辩之规定;缩小近亲收养之限制范围;增
设试养期间之规定;放宽死後终止收养之限制;修正判决终止收养之原因;修正亲权滥用
禁止之规定;第二次监护人由法院选任之等等。此外,家制是否应予废除?亲属会议制度
是否应予废除而改由法院取代其职务?是否采用别居制度?是否导入特别收养制度?等等
,均应彻底加以检讨。
最後,徒法不能以自行,在「法入家门」、「清官能断家务事」之今日,殊有必要早
日设立家事法院,以统筹处理家事事件及少年事件,至盼妇运团除推动民法亲属编之全面
修正外,并积极为家事法院及家事事件处理法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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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筹组乡民党...
我还没说完呐~~ 够多了够多了,到
http://gps.wolflord.com/再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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