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rp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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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演讲]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买卖法令
时间Sun Mar 22 21:46:40 2009
古契书与台湾史研究讨论会
【第二次】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买卖法令
主讲人:陈秋坤(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研究员)
时间:2009年3月26日(四)14:00
地点:台湾大学德田馆206会议室
主办单位:台湾大学数位典藏中心
内容简介:
直到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仍然没有民事法,也缺乏契约法可
资保障土地买卖关系的合法性。理论上,土地属於国家所有。为
此,政府有权向所有使用土地的人徵收地税,甚至劳役税。政府
通常不干涉民人进行土地买卖,也不介入交易契约的内容。然而
,民人如果要证明自己的田业产权,必须手持文字契约,向地方
政府登记,交代土地的来历,缴纳地税,并盖上红色官章之後,
方能凭此“红契”,持有合法经营权利。民间将持有土地契约的
人,称为“业主”或“田主”,而不是“所有权人”。盖传统中
国的田地经营者,大多数是以家户为单元,而不是个人;个人多
半以家户或宗族组织的代表身份,经营田地买卖,或是招佃收租
取利。一般业主并没有发展类似西方社会的“产权”观念,享有
独立、排外而完整的“所有权”。事实上,西方的产权观念和政
治权力紧密交关。在中国社会里,占有田产的人,并没有相对的
政治权力可言。
然而,尽管传统中国社会没有“权”的语汇,国家法令也未设立
正式的交易法规,但这些并不妨碍民间进行土地经营权利的交易
,也未能阻止活跃而多元的契约行为。在法庭,虽然没有契约法
的名目,但地方官员却能秉持“业凭契管”的立场,将文字契约
视为地权的最重要证据。至于诉讼者的目的,也是试图透过公正
的第三者,分辨土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相对地,民间社会虽然
没有民事法的保障,却普遍利用文字契约进行田地买卖,分摊地
税和租粟,规范产权的继承和分配,甚至建构日常生活的社会网
络关系。许多研究显示,含糊的、不清楚的地权观念并不妨碍土
地市场的蓬勃发展。这些有关国家和私有地权的复杂关系,都是
长期历史发展下的产物。.......
资料下载:
http://www.digital.ntu.edu.tw/seminar.html
台湾历史数位图书馆:
http://thdl.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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