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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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不当更动帐号数值管理办法 2009/11/26
时间Thu Nov 26 08:46:12 2009
Ptt BBS 站不当更动帐号数值管理办法
一、为防制 Ptt BBS 站不当更改帐号数值之犯罪行为,特制定本法。
二、本法所称不当更改帐号数值,系指下列行为:
1. 掩饰或隐匿因自己不当更改帐号数值所得利益者。
2. 掩饰、收受、寄藏、故买或牙保他人因不当更改帐号数值行为
所得利益者。
3. 利用系统瑕疵进行非正常程序之财产转移、让与者。
4. 利用非系统许可之程式进行帐号数值之变动者。
5. 蓄意影响系统判定帐号数值以获取利益者。
6. 蓄意利用他人着作以更动帐号数值获取利益者。
7. 教唆或提供他人不当更动帐号数值方式或工具者。
因前段所列者变得之物或财产上利益第三人善意取得者,不在此限。
三、检举案需由当任站长提出,但金融类别之帐号数值异动之检举不在
此限。
四、本法所称机构,包括下列机构:
1. Ptt 银行。
2. Ptt 量贩店。
3. Ptt 养鸡场。
4. Ptt 游乐场。
5. 本站各看板及看板赌盘。
6. 其他经 Ptt帐号数值管理处指定之机构。
五、Ptt 帐号数值管理处对於达一定数量以上之帐号数值异动,有权确
认使用者帐号及留存相关系统纪录凭证,并交付 Ptt帐号数值管理
处备查。
六、各机构对疑似不当更动金融类别之帐号数值之行为,应确认使用者
身分及留存纪录凭证,并向 Ptt帐号数值管理处申报。
违反前项规定者,对机构管理者处罚单一张处分。但该机构如能证
明其所属无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六、罚则:
犯第二条第一款之罪者,处以相关帐号数值归零、分身帐号砍除、
及两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及两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犯第二条第二款之罪者,处以相关帐号数值归零、分身帐号砍除、
及两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犯第二条第三款之罪者,处以相关帐号数值归零、分身帐号砍除、
及两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犯第二条第四款之罪者,处以相关帐号数值归零、分身帐号砍除、
及两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犯第二条第五款之罪者,处以相关帐号数值归零、分身帐号砍除、
及两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犯第二条第六款之罪者,处以相关帐号数值归零、分身帐号砍除、
及两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犯第二条第七款之罪者,处以相关帐号数值归零、分身帐号砍除、
及四周以上、八周以下停权时间。
停权时间以周为单位,自处分执行日期起算;可累计之罚则,累计
之。
初次判刑确定後,两年内再次犯本法规定之刑者,依原刑加重罚单
十张处分。
二次判刑确定後,两年内再次犯本法规定之刑者,砍除所有帐号并
封锁注册信箱。
裁判确定後,发觉为累犯者,依前条之规定更定其刑,但刑之执行
完毕或赦免後发觉者,不在此限。
七、犯罪者於停权期间不得登记参选或接任本站任何公职,违者迳行撤
除其竞选资格及职务,并处以罚单五张。
犯罪者於判决前即参选或申请接任本站公职者,不罚,但其参选及
接任申请无效。
八、犯罪者於停权期间不得注册新帐号使用,违者处以分身帐号砍除、
罚单五张,并追加两周以上、四周以下之停权时间。
九、担任并利用本站公职犯第二条之罪者,依原刑加重罚单五张处分并
解除其所有职务,且两年内不得再担任本站任何公职。
十、注册三名(次)以上帐号洗钱者,依原刑加重罚单五张处分。
十一、犯本法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
或第三人者外,不问属於犯人与否,没收之。
为保全前项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追徵或财产之抵偿,必要时,得酌量
扣押其财产。
十二、违法看板处理细则
1. 凡看板遭人利用从事不当更动帐号数值之违规行为,并符合下
列任一条件时,除惩处违规使用者外,另将看板设为违法看板。
(1) 该看板任一板主有违反不当更动帐号数值管理办法第二条
任一款者。
(2) 该看板任一板主有违反不当更动帐号数值管理办法第五条
者。
(3) 看板於违规行为发生时已三个月以上无该看板成员文章发
表。
(4) 看板於违规行为发生时无板主。
符合第二项者,若该看板所有板主能证明非其管理过失,不罚。
2. 认领并解除判决确定之违法看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设定违法看板达三个月以上。
(2) 该看板有五名以上之固定成员使用。
(3) 认领时及日後接任时,担任该看板板主者不得有违反不当
更动帐号数值管理办法之纪录。
3. 认领案须由当任板主提出。当任板主至帐号数值管理处提出认
领申请并经本处同意後,自行至各看板所属组务申请解除违法
看板设定。
4. 违法看板经认领後,复有违反不当更动帐号数值管理办法情事,
且违规情形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者,该看板永久
设为违法看板。
经认领之违法看板,若发现未满足本办法第二条任一条件,板
主予以撤职,该看板设为违法看板,且自判决确定起未满六个
月不得申请解除违法看板设定。
未依本办法第三条程序认领之违法看板,板主予以撤职,该看
板设为违法看板,且自判决确定起未满六个月不得申请解除违
法看板设定。
十二、本法自公布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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