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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筑梦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时间Mon Oct 18 12:26:58 2004
※ [本文转录自 Hakka-Dream 看板]
作者: LUKAKA (全民同心台湾夺金) 看板: Hakka-Dream
标题: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筑梦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时间: Mon Oct 18 10:27:29 2004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筑梦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客会综字第0九三000六五0七号函订定
一、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客家青年出国研习、进修、观摩、访问﹐吸收
新知﹐精进专业知能,拓展国际视野﹐以带动客家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类别﹕
(一).
多元文化类﹕有关至学术机构、学校或社团研习观 摩多元文化之计画。
(二).
艺术类﹕至艺术机构、学校研习进修或展演团体学习观摩有关文学、音乐、戏剧、舞蹈、
美术或其他艺术之计画。
(三).
社区营造类﹕有关社区总体营造、创意文化加值产业等之计画。
(四).
其他﹕其他有助於精进专业知能,拓展客家文化国际视野之计画。
三、补助对象:年满十八至三十五岁,认同客家且具客语沟通能力之中华民国籍青年。
四、补助名额:每年补助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五、补助期间:
以三个月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形,得经专案申请核准延长之,延长期间最多为一个月,且
以一次为限;惟延长期间所产生之费用本会不予补助。本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计画书内之
预定出国期间,得考量实际计画内容酌予调整。
六、申请程序:
(一). 申请人应检具下列文件各一份。
1. 申请表(如附表一)。
2. 计画书(如附表二)。
3. 同意书(如附表三)。
4. 身分证影本。
(二).
申请文件请邮寄或亲送至本会综合处(地址:台北市 110 信义区松仁路三号八楼),邮寄
者以收件截止当日邮戳为凭。
(三).
送件时请备齐申请案相关文件﹐文件不齐者,限三日内一次补正,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查程序:审查分初审及复审。
(一).初审:由本会书面审查。
(二).复审:
由本会组成评审委员会﹐就研习计画内容之可行 性与需要性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出席并以
客语说明 。审查结果﹐於收件截止日起二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申请者。
八、申请及审查期程:
项目 期程
收件期间 八月十六日至十月十五日
(九十三年度延至十一月三十日)
审查作业(含初、复审) 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十九日
(九十三年度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二十日)
公布补助人员名单 十二月一日前
(九十三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受补助人员出国计画完成时间 於补助名单公布後,翌年元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
九、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 补助项目﹕
包括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保险费及手续费等项目﹐每案补助总金额最高以新台币三
十万元为限。
(二). 补助标准:
项目 金额 备注
学杂费 检据核实报支,最多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含相关研习、进修、参访之报名费、
门票、课程材料、资料影印、邮电、
制作成果报告等费用。
交通费 检据核实报支 往返机票【桃园中正机场 -前往国
家(地区)目的地】以最直接航线
经济舱为限。
生活费 前往国家日支生活费标准(新台币:元) 1.含膳、宿及零用费(零用费包含
市区火车、市区公车、市区捷运、
洗衣费、小费及其他与生活有关之
┌─────────┐ 各项费用)。
│美国、加拿大 1200│
├─────────┤ 2.一日内跨越两国以上者,其日支
│ 日本 1400 │ 生活费以当日留宿之国家为准,不
├─────────┤ 得重复。
│ 欧洲国家 1300 │
├─────────┤ 3.住宿免费宿舍、过境旅馆、或在
│ 其他国家 1000 │ 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国当日,生活费
└─────────┘ 按左列日支数额标准之四折支给。
4.出国期间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
、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别按原支
数额之三折、五折、八折支给。
保险费 检据核实报支 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关规定,
提供出国期间新台币四百万元保险
。
手续费 检据核实报支 含护照、签证、黄皮书、预防针、
结汇手续、机场服务、兵险附加险
等费用。
十、拨款及核销:
(一). 受补助人员於出国前,得 检具第一期领据请款 ,本会拨付补助经费二分之一。
(二).
受补助人员应於返国後一个月内, 检具 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 第二期领据及 成果报
告书(格式如附表四),经本会核可後,拨付补助经费二分之一。
(三).
受补助人员於出国前未办理结汇者,其出国费用应以出国前一日(如遇假日往前顺推)台
湾银行卖出即期外币参考汇价为依据办理报支。
(四).
原始凭证应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规定办理,并依补助项目分类依序黏贴於 A4 空白纸
上(黏贴缝处加盖私章) , 附上补助项目别支出明细表後送本会核销。
(五). 逾期请款且事前未报经本会核备者,不予受理。
十一、注意事项:
(一).
受补助人员应於第八点规定之期限内办妥相关出国手续,并启程出国,逾期视为放弃,并
取消其补助资格,经取消补助资格者,三年内不得申请。
(二).
受补助人员如有必要提前终止计画,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按原计画执行时,应取得相关证明
,转请本会核定後,方得变更计画,本会并将依比例核减原定之补助款项。
(三).
受补助人员在国外不得有损害国家声誉、违背国家政策之言行,亦不得从事与核定计画内
容不符之行为。
(四).
受补助人员应於完成计画返国後一个月内,缴交成果报告书纸本及光碟片各一份予本会。
(五).
受补助人员应配合出席本会举办之行前训练活动、记者会、研习成果发表会或其他相关会
议。
(六).
受补助人员应就补助案之相关文件及成果报告等资料,无偿授权本会为业务推动之任何利
用。
(七).
受补助人员 未遵守第二至六项规定者,本会得视情节轻重通知其偿还所领之全部或部分补
助经费;该员於接获通知後逾一个月仍不偿还者,本会将依法追回。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本会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三、本要点经主任委员核定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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