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emocogs (teemo)
看板gay
标题[平权] 法庭之友意见书-性别正义
时间Sun Mar 26 20:52:42 2017
法庭之友意见书-同性婚姻作为性别正义,是人权必经之路
※本意见书已於106年3月22日寄送至大法官书记处,
今日补充解说处做上色块处理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ay/M.1490532765.A.921.html
陈述人:PTT同志板板主群 teemocogs 代表
看板《gay》板主:pbwang1203/teemocogs
看板《lesbian》板主:teemocogs/esasin
板友 uka123ily、bobo556610
联络人:teemocogs
[email protected]
uka123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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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意见书为 PTT台大批踢踢实业坊同志板针对同性婚姻释宪案,提出法庭之友意
见书,请钧院参酌采纳。我们主张目前政府禁止同性伴侣登记婚姻,为违背台湾
作为民主国家的基本人权保障的宪法价值。
一、性别与性倾向歧视作为一种「政治」分析
在我们的社会中,异性恋情侣往往能够公开且受祝福地展现他们的爱情;然而同
性恋情侣却因为社会的目光不敢公然现身或是期待受到祝福,这种公开展示爱情
时社会反应的不同便表现出权力上的不相等。同时,国家也掌握了权力,可以决
定哪些谁能结婚、谁的婚姻会受到祝福,间接地赋予及强化了异性恋群体这项权
力,因此同性婚姻可以说是一个高度「政治」的议题。
它牵涉到台湾人如何看待非异性恋者与他人的关系,也有关大家如何理解这个社
会的多元价值与差异。综观全球,我们可以合理地这样说:「无论在台湾或其他
国家,同性恋者与其他性少数的群体,长久以来几乎都是受压迫的」。仅仅因为
这些族群与多数人有不同的性倾向或性实践,他们就被政府及民众视为「不同的
一群人」,并因此受到「不一样的对待」。
(冯一凡,烙哲学,2015)
诚如台湾大学法律系陈昭如教授在模拟宪法法庭的协同意见书(模宪字第2号判
决)表明,性倾向的差异是被人为界定并挑选出来的。只要是不同的个人、人群
及民族,彼此之间多多少少都有差异,但我们并没有把「所有」我们举得出来的
「差异」都视为需要差别待遇的理由,我们是先「人为」地挑选差异,再依照部
分被挑出来的差异为准,进行「合法」的差别待遇。
(陈昭如,模拟宪法法庭公
报,2014;冯一凡,烙哲学,2015)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们正是用陈昭如教授所提到的方法,将差别待遇合理化;他们
在面对一群异性恋夫妻时,通常不会想到这些夫妻之间存在多少差异。有的夫妻
生理上无法生育、有的夫妻不想生小孩、而有的夫妻则在意外中生下小孩,却没
有能力抚养。这些差异在反对同性婚姻的人眼中并不会被一一摊开检视,也不会
成为这些夫妻能否结婚的理由,这种以双重标准检视结婚要件的态度不仅欠缺理
性讨论,也是在分裂社会、扩大社会的对立。
(冯一凡,烙哲学,2015)
板主群认为,基於转型正义,政府有义务面对其长久排除性少数社群权利,
让性少数受到压迫与伤害,应该要给予回复。这些差别待遇都是基於特意挑
选的「差异」。
二、平等原则为民主重要基础,歧视非差异对待的理由
当时代进步,我国现行民法所谓之「结婚」要件是否与时俱进的逐步配合改革?
抑或是持续的以国家的手伸入个人的裤裆中据此做出隔离对待?在十八世纪欧洲
人发现澳洲之前,由於他们所见过的天鹅都是白色的,所以在当时欧洲人眼中,
天鹅只有白色的品种。直到欧洲人发现了澳洲,看到当地的黑天鹅後,人们认识
天鹅的视野才打开。当同性恋社群被看见、跨性别社群被看见,正如当年认识了
黑天鹅。所以回头来看我国现行民法所谓之「结婚」要件,在此刻是否仍必为一
男一女结合关系?从吴氏婚姻,我们学到了什麽?
(吴芷仪,社团法人台湾性别
不明关怀协会,2013)
或许有人说专法也可以具有跟民法一样的法律效力,我们仍可发现即便「同性伴
侣法」或者「同性婚姻法」在法律上能让同性伴侣获得与民法一样的保障,但只
要考虑到另立专法是一种凸显差异的立法技术,并藏有帮助弱势的施舍心态;我
们应该思考,这样的法律是站在「谁的立场」设立、以什麽「动机」去设立,而
设立之後,强调出来的又是哪些「差异」?
(冯一凡,烙哲学,2015)
同性恋与性少数社群并没有意图去行使并维护自己「特殊」文化的需求,社群内
部也不认为其有特殊之处,反而是希冀作为一个公民能受到政府及社会平等的对
待与包容(tolerance and inclusion)。
如果政府选择制定「同性伴侣」专法而非修改民法的原因是「同性婚姻的社会观
感不佳或社会尚未取得共识」。那麽,我们就更可以说,政府描绘的是一幅异性
恋者应该独享婚姻的社会架构,它排除了其他非异性恋者可以获得与一般异性恋
者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的可能。这样的架构和法律,无异於是在强化、并凸显
性别与性倾向差异的刻板印象。
(冯一凡,烙哲学,2015)
板主群认为,性少数权利的剥夺直到晚近才被认真看待,是因人类智慧与眼
界的局限。并非法务部部长邱太三的所言,不明白同性伴侣的需求有没有产
生。而采立专法与修民法的差异是在於一个人是否被平等的看见,甚至在法
律面前获得平等的对待。
台湾作为一个承认国际人权规范的人权国家,应该拥抱的是平等与共容的未
来蓝图。如果政府决定立专法,将会让性少数沦为被决定的角色跟法律地位
,这并非平等。而这样的专法,更是强化社会对性少数群体不配享有相同权
利的印象与认知,具体来说会有以下三个问题。
在这种分裂的社会氛围中,法务部及部分立委便能以社会观感不佳,社会尚未达
成共识为由,考虑另立「同性伴侣法」,不仅强调了不同性倾向之间的差异并给
予差别待遇,更认同这样的差别待遇是可被合理接受的。2016年,尤美女立委等
人推动的民法修正案,是以法律权利的平等为诉求,希望政府不以差别待遇的方
式保障同性伴侣的关系,为一群曾经因为性倾向的不同而被压迫的人站出来,期
望生命不再逝去,让不同的生命来得及彰显自我的价值;让国家有机会主动承认
长久以来的错误,将差异抛诸脑後,建立一个和谐平等的社会。
(冯一凡,烙哲
学,2015)
在平等原则上,我们认为同性伴侣权益保障若以专法为之,立法者将会违背民主
政治的平等原则,并且辜负以人权为政策核心的政治责任。美国已於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1954)以及 Loving v. Virginia(1967)等案
分别奠定「隔离即非平等」的宪法解释基础,恕不赘述。
而我们认为同性伴侣权益,若以专法保障,恐产生下述问题:
(PTT同志板主群,
风传媒,2017)
1.不当的立法精神
同性伴侣的专法保障制度具有隔离效果,若专法通过,代表立法者具有刻意隔离
之意图,主张同志社群为次等公民,不受政府重视,并以施舍的角度提出原属宪
法赋予所有人民的权利保障,亦即代表政府无法体认自己有积极保障人权之义务
的自觉,也违背民主社会的平等精神,进而将不利国家内部各价值之共存。
2.不当的资源分配
以专法与民法的制度分立,我们可以预期到政府将会给予同性伴侣,由立法者挑
选、删减後的权利保障。这意味着相较一般异性伴侣,政府在社会福利服务上,
将给予同性伴侣较差的对待,而此将不利同性伴侣之生存、健康、医疗、经济以
及家庭权的实践。我国公部门与民间组织所建置的福利制度与其中提供的服务,
往往是以家庭(配偶及其子女)为基础单位。当政府带头将家庭的位阶一分为二
,企业与民间非营利社福团体提供的服务,亦有极大机率依据异性配偶与同性伴
侣关系的不同,而给予二者差别对待。因此,当同性伴侣缺乏民法认可的配偶身
份关系,生存环境与福祉势必将会受到制度(专法)与非制度(反同势力)的双
重歧视与压迫。这些福利服务的差别分配与输送,在天灾、战争或经济萧条等极
端状态下,将更加凸显同性伴侣生存条件的保障有多麽地低落与不足。
3.不当评估的修法成本
部分坚持修专法立场的人们认为,同婚的民法修订版本修法工程浩大,将牵涉
500条以上法律条文及100部以上的法律需并同修法。我们认为目前宣称修专法较
为简便的评估方式,将落入如同德国专法实施後的困境,因此建议坚持修专法立
场的立法委员,基於人权保障之法律修订案,不应粗糙地以法条修改数量作为修
法方式的唯一依据。台湾法律因应两公约(ICCPR & ICESCR)、儿童权利公约
(CRC)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之内国法化陆续完成,政府皆
表示愿意全面审视所有法律及行政命令是否符合以上核心人权公约之精神与规范。
单论两公约,截至105年止即被检视出约有150部法律、行政命令及政策等已因应
两公约修订或尚待修订。然而,我国政府并没有因这150部法案或政策修订工程
浩大而延迟两公约的推动。同性婚姻民法修订案配套之法律修订,其规模实际上
并没有高於前述两公约,甚至相关法律条文亦可依据法学上的「漏洞填补」途径
加以解释,毋须直接修改各部法律内条文。
三、同性婚姻是人权国家的重要指标
民主政治需要转型,社会的性别现状也需要改变,20世纪的英国原本是一个会用
鸡奸法处罚人民的国家,事隔不到百年,它不仅在2004年通过《民事伴侣关系法》
、2009年针对英国政府因鸡奸法将计算机之父艾伦·图灵逮捕一事,向艾伦·图
灵道歉、2013年通过同性婚姻、2017年通过艾伦·图灵法案赦免所有曾因同性性
行为而被定罪的五万名英国人。英国人记取沉重的历史教训,完成全面的性别平
权的转型,使因过去政府积极行为而受迫害的同性恋不再背负罪名、更使因过去
政府消极作为造成的无法结婚的权利缺口重新填补。
反观台湾,我们很庆幸台湾并没有出现迫害同性恋的积极惩罚作为,然而消极之
不作为所造成的权利缺口依然存在。此时,若采取专法去修复,不仅是舍弃英国
成功转型的案例绕远路,更是无视台湾同志社群长久以来遭受的歧视、压迫及伤
痛。
转型正义是台湾民主政治转型一个重要课题,法律制定方式及其背後对人权保障
的深远的象徵意涵,更是实践转型正义的重要场域。同性婚姻的法制化在於让国
家承认:「抱歉,我们错了,我们必须要回复你们的身份与权利。」经由这样的
过程,宣示台湾转型成为性别正义的国家。我们由衷希望同性婚姻於民法的法制
化可以成为台湾转型正义的前锋,并期待台湾重拾对「正义」这个严肃课题的关
怀。
板主群认为,性少数权利受到剥夺,国家更需要更积极的担负保障的义务,
去填补这样的权利缺口,这是台湾实践「正义」的重要课题。
四、结论:应让同性伴侣进入婚姻制度性保障
同性伴侣的生活一直以来都存在在我们的社会当中,任何的忽视都是残忍的,我
们都是社会及国家的一份子,国家的法律对人民权益之保障不应因性别认同及性
倾向而有所区别,对於所有在这块土地、在这个国家以及在这个社会共同生活的
人们都应一视同仁。
(PTT同志板主群,台湾教会公报新闻网,2017)
1.正视「同性伴侣既存社会」之事实,实践宽容共存的民主精神。
现实中已有同性伴侣有着共同的生活,甚至当中有许多人已生育子女并组成家庭
,不应该无视这些同性家庭及其子女所面临法律上的困境。
2.每个人在死病老生的过程中都需要尊严。
生命的旅程都有一个最终的时刻,厌恶同性恋的人并不会照顾同性恋终老,会照
顾同性恋终老的是她的伴侣。生病的同性恋,他的床边一口一口喂他吃稀饭的人
,那是他这辈子唯一可以扶持相依走下去的人。当你逐条的审视法律,也许你会
发现,一个人需要的法律保障,也包含着他身为一个人的尊严。
板主群认为让同性伴侣进入婚姻的制度性保障是必须的。台湾社会已经有许
多存在的同性伴侣,他们不仅有共同生活,甚至还生育子女的事实。因此,
同性婚姻已经是性少数群体相当急迫的权利需求,应该要提供有尊严的解决
方案,而那就是同性伴侣进入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1.社团法人台湾性别不明关怀协会:
从吴氏婚姻,我们学到了什麽?(2013年8月16)
http://www.istscare.org/2013/08/16/58/
2.模拟宪法法庭公报:模宪字第2号判决(2014年8月1日)
https://goo.gl/OU7Eqt
3.UDN X 烙哲学:冯一凡/
「同性伴侣」和「同性婚姻」:差一点,差很多(2015年8)
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1106679
4.台湾教会公报新闻网:诚实面对专法的困境(2017年1月18日)
http://www.tcnn.org.tw/news-detail.php?nid=13641
5.风传媒:观点投书:当平等成为隔离,专法必不可行(2017年2月16日)
http://www.storm.mg/article/22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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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3.194.128.20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ay/M.1490532765.A.921.html
※ 编辑: teemocogs (123.194.128.204), 03/26/2017 20: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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