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ower9456 (我没有自备黑o牙膏)
看板gay
标题Re: [新闻]遭告白对象强行出柜》日本男学生跳楼自杀
时间Wed Aug 17 23:03:12 2016
※ 引述《antonio888 (安东尼)》之铭言:
: 遭告白对象强行出柜》日本男学生跳楼自杀 家属愤而提告
: http://www.storm.mg/article/154723
: 日本近年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团体,皆提出许多跟LGBT族群相关的政策或法案,社会风气
: 开似走向开放,但去年却传出一名男研究生和同学告白後,遭对方在聊天群组公开性向,
: 导致男研究生身心受创,最後选择自杀。死者家属日前向该名男同学及校方提告,求偿
: 300万日圆(约合新台币95万)。
: 根据日媒报导,这名男研究生於去年4月向另一名男同学告白,表示自己是同性恋,而且
: 对对方抱有爱意。被告白的男同学表示自己无法接受,但愿意与他继续当朋友。不料2个
: 月後,这名男同学竟在几名好友组成的聊天群组,曝光告白者的性向:「我没办法再隐瞒
: 你(指自杀男学生)是GAY了,对不起。」造成男研究生身心强烈受创,而後跳楼自杀。
: 自杀男学生:感觉自己的人生要毁了
: 自杀男学生当时还回应:「那又怎样?(笑)」「宪法又不会因为你这样就给同性恋者人
: 权(笑)」原告方律师南和行指出,男学生虽在回应语尾打上(笑),但当时他脑中应该
: 已是一片空白,不知如何是好,男学生生前也曾以电子邮件和律师进行谘询,当时他说「
: 感觉自己的人生要崩坏了」。
: 《弁护士ドットコムNEWS》称,自杀男学生在被曝光性向後,曾向校内的谘询室及教授等
: 寻求协助,校方也曾建议男学生换班或留级,减少与被告的接触,但仍未能阻止男学生自
: 杀的悲剧。本案原告主张,校方明知男学生身心受到冲击,甚至还曾去看精神科,却未能
: 多加关注。
: ----------
: 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真的是很痛心
: 我非常能理解自杀者的心情,因为我也曾经发生过这样的难堪
: 只是後来因为其他人的劝解,才放弃了自杀的念头..花了很长的时间才走出来
: 但也导致我後来一直不敢跟人告白的障碍><....哀
看到很多傻眼的留言让我实在很想出来说一下
这一篇很明显的就是一个严重问题
网路霸凌
先定义网路霸凌
网路霸凌的发生并非只是是藉由污蔑或威胁等人身攻击的言论、图文等为限,
即使是个人单纯的玩笑性话语,也会构成网路霸凌。
网路霸凌是以受害者的感受来定义,所以伤害程度多寡并不影响其定义。
网路上流通的公开资讯,是否构成网路霸凌,并没有确切而绝对的判别标准,
一切以当事者对於他人言论的认知与接受度。
所以如果这在台湾会发生甚麽法律责任呢?
民法侵权行为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
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
此限。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
大者,准用之。
从报导可以看出,学生的性向是他自己的隐私部分,在未经该学生同意下,
被擅自公布於网路上,不法侵害了他保留这想隐私的权利,所以是可以打民事诉讼!
另外新订的个资法也可以讨论
先定义甚麽是个资
第2条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徵、
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
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八、非公务机关:指前款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从新闻中知道散波者指名道姓,而且公开当事者未公开之资料(性取向)
所以依照
第19条定义非公务机关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有特定目的,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有法律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有契约或采取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是公开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
後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有学术价值?
五、经当事人同意。
有当事人同意?
六、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增进公共利益?
七、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显有更
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公布会使当事人有更重大的利益?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权益无侵害?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
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都没符合所以
第29条(非公务机关违法之损害赔偿)
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个人资料遭不法蒐集、处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当事人权
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请求赔偿者,适用前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
可以明显发现公布後,侵害当事人这项隐私不公开的权利
唯一可能须着墨点在於
第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法规定:
一、自然人为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之目的,而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
二、於公开场所或公开活动中所蒐集、
处理或利用之未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之影音资料。
因为并非制定社交活动为「善意」或是「恶意纠纷」,制定此排除条款是避免影响一般民
众的社交生活!
不过依据
第 1 条为规范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
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如果以是否侵害个人人格权或促进个人资料合理使用,
第51条应该为善意用在社交活动才
可排除!
以上是个人浅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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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人鱼朋友叫湾,每次我都会跟他在海边玩
虽然海水会涨退潮,但是他似乎不受影响
於是有一天退潮,我看到他弯起来,我问他在干麻
他说:对不起,那是我的权益,我必须自湿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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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70.66.17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ay/M.1471446199.A.C3E.html
※ 编辑: Fiower9456 (118.170.66.170), 08/17/2016 23:06:31
1F:推 siuosiuo: 楼下光光08/17 23:05
2F:推 shieyihao: 很沉重的议题,其实也要看对方是否为恶意的08/17 23:23
3F:嘘 ioupoiu: 说是gay就要告人? 啊不就好棒棒08/17 23:25
如果你密友搜集公布你的秘密,你告人是否脸会肿起来?
4F:→ uka123ily: 就可以告阿不然咧08/17 23:25
5F:推 J7565J: 推认真!08/17 23:25
※ 编辑: Fiower9456 (111.82.35.251), 08/17/2016 23:32:01
※ 编辑: Fiower9456 (111.82.35.251), 08/17/2016 23:33:36
6F:推 yspen: 舔女童那个如果名字被放在幼稚园里 不晓得会不会告人? 08/18 00:32
7F:推 chihchuan: 推认真 08/18 00:37
8F:嘘 jameson86520: 他自己告白的好吗 哪来的不法侵害或搜集 08/18 02:21
不法侵害是散波的部分喔!我没有指蒐集部分.....
就像是你部分文章已经透露出你年龄和喜欢类型以及待的地方
如果我直接列出来,你应该就会认为我侵犯你的资料隐私权......
9F:→ nobita42625: 楼上所以你把自己的秘密说给闺蜜听,闺蜜就可以四处 08/18 02:50
10F:→ nobita42625: 放送吗? 08/18 02:50
11F:→ nobita42625: 希望你遇到就能懂他的感受了 08/18 02:50
12F:推 sorawang: 有种既视感...之前战隐私那篇 08/18 02:54
13F:推 bleach5438: 把舔女童的事蹟做成a4纸 贴在各个地方 08/18 09:03
※ 编辑: Fiower9456 (118.170.66.170), 08/18/2016 14:13:12
※ 编辑: Fiower9456 (118.170.66.170), 08/18/2016 14:21:20
14F:推 stellah3aez: 推认真 08/20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