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kulza (飞螳螂/小松饼)
看板gay
标题[趣闻]男同性恋啥时分成一号﹑二号?
时间Mon Nov 11 10:36:07 2002
许宗力老师在「宪法」课程中
让大一同学分组做报告
其中一题与同性恋婚姻权有关系
(此题为许老师从前的期末考题,有兴趣的朋友可参考法律系考古题)
许老师发了几份参考资料给同学
其中正反意见都有
而反方的论点终於能就法论法
以「同居关系」替代婚姻的建设性意见
不流於一般论述中的一味反对
因为好多几个学弟妹跑来问我这个题目怎麽写
(好可怕,为啥他们会跑来问我?)
我读了其中两份反对说的意见
觉得内容相当"好玩"
想阅读全文的朋友不妨找大一学弟妹借阅
在这边我只先摘录叶律师大作的末段
及杨律师大作的前言
(这两篇文章应作於九零年代後期,文中引用的资料略显旧时,若有更新的反对
论述问世,欢迎大家补充,唯宗教性质的观点则暂且免了)
PS:叶律师文中称(男)同性恋者有一号二号之别,我想叶律师的资讯来源实在
蛮错误的,不晓得叶律师现在知道了没?抑或本版主孤陋寡闻,真有一号
二号的分法,还请各方先进赐教!
(一)同性恋者是否可以结婚
叶天来律师 (第三卷第十一期22)
结婚,也就是婚姻关系成立後,男女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皆须受前述种种法律
的约束,也就是要受到婚姻制度的规范。同性恋者,当然彼此志趣相投,虽然
可以成为精神生活的共同体,也可以成为经济生活的共同体,但就是不能成为
正常性爱生活的共同体,更不能生育子女。同性恋者,不是婚姻制度规范之对
象,症结在此。同性恋者,因其生理上的关系而有同性恋事实的存在,虽然不
应受歧视,其彼此既然情投意合,愿意厮守终身,则在事实上成立同居关系既
可,无使之成立婚姻关系,亦即无使之结婚的必要。因婚姻关系一成立,即应
受婚姻制度的规范,
同性恋者固有一号与二号之别,如许同性恋者结婚,有朝
一日,
不问是一号或二号,竟与异性有性交行为,正是该同性恋者生理趋於正
常的现象,从而成为异性恋者,就人类延续生命的观点言,这是可喜的现象,
但竟因婚姻关系的存在,需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加以处罚,岂不是违
反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违反人性。
(二)从一场同性恋婚礼谈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
杨芳婉律师 (1997‧法律与你系列39)
【前言】
虽然在国际上,
同性恋已不再是禁忌话题,
甚至美国夏威夷州也允许同性结婚,
但在我国结婚主角仍限制一男一女下,
同志婚礼正符合某些人对婚姻的看法──
一纸结婚证书,
不过是个形式罢了!
之间的关系发展唯「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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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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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