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nfred (零)
看板gardener
标题Re: [问题] 教师证期限
时间Thu Apr 26 23:45:52 2012
函转教育部函释有关92年8月1日「师资培育法」修正施行前
已取得幼稚园教师证书者,其证书有效年限之认定
依据教育部101年4月6日台国(三)字第1010054643号函、95年11月22日台中(三)字第095016
7062号函及98年10月23日台国(三)字第0980162186号函办理。
92年8月1日「师资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园教师证书者,且依「高级中等以下
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以下简称原检定及实习办法)第34条及第3
7条第4款规定认定脱离教学工作连续未达10年尚未失效,於92年8月1日「师资培育法」修
正施行後,始有脱离教学工作连续达10年以上之情形者,应不受原检定及实习办法第34条
及第37条之规范,其教师证书应存续有效。
前开人员倘因服务於合法立案之托儿所,致有脱离教学工作(幼稚园)连续达10年以上之情
形者,教育部业於98年10月23日以台国(三)字第0980162186号函释同意从宽采计是类人员
於合法立案托儿所担任教学工作之资格,是以,其教师证书仍存续有效,无须重新申请登
记或检定。至非上开原因致使教师证书失效者,则非教育部放宽认定资格之对象。
资料来源
http://kidedu.ntpc.edu.tw/files/14-1000-2558,r9-1.php
※ 引述《quarry (Man)》之铭言:
: 借讨论串的题续问版上前辈
: 如是在92/8/1以前取的的教师证
: 有否存在十年未任职幼儿园的期限问题呢?
: 谢谢
: ※ 引述《winnfred (零)》之铭言:
: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 : 幼儿教育与照顾法 全文
: : 教师证问题 可详见 第56 & 57 条条文
: : http://www.ece.moe.edu.tw/document/childcarelaw_briefing0701.pdf
: : 教育部 幼儿教育与照顾法 说明会简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2.68.46
1F:推 Gya:感谢您! 05/09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