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sound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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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环评不环保 公投来制衡
时间Sun Oct 5 11:53:22 2003
环评不环保 公投来制衡
环保署最近提出「公投法草案增列环评限制性条款说帖」,希望将公民投票法草案第六条
第三项有关限制性条款修正为:「预算案、租税法案、薪俸法案、人事案及已作成环境影响
评估审查结论之开发案,不得作为公民投票提案。」主要理由是认为现行环评审查「系由三
分之二以上专家学者所组之委员会,经过公平、公正、公开之方式进行,环评审查绝对有独
立、客观与专业性,所作有关得否开发之断,性质上本不宜由民众以公投方式论究定夺。」
然而在我国环评仍有诸多缺失之下,若在公投法中制定环评限制条款,则我国环境恐落入万
劫不复之境。
在现行环评的制度下,民众参与的机制相当欠缺,资讯不透明,并无法达成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而审查委员会如太上皇、政治责任不明等缺失,更是早就存在严重的根本性问题;
因此,民众以「公投」表达不满,绝对具备「天赋人权」的正当性。十多年前通过核四兴建
的冲突历历在目,当时是否经过合理公开的程序而取得兴建的正当性?人民有权利经由「公
投」对制度或政策作出抉择,若於公投法中再增列环评限制条款,则是剥夺人民的权利,图
利业者,且有反对核四公投之嫌。
在许多开发案的环评过程中,受开发行为影响的当地居民的意见,根本没有受到重视与充
分讨论与适当回应。比如焚化炉兴建案,通常都不顾及当地民众健康与环境生态的影响而强
行兴建,其环评只沦落为环保署「既定政策」的橡皮图章,根本谈不上「独立、客观、专业
」。这样的例子俯拾即是,如林内焚化炉位在净水场旁边,竹南焚化炉旁有一块湿地及滨海
森林公园,不远处更有一间国小,而竹北焚化炉与新竹市焚化炉相距仅3公里,其附近更有丰
富的生态环境;焚化炉的污染排放并不下於交通工具所带来的污染,为何不见这些焚化炉
的环评以保护水源与生态环境为理由,而否决其开发?许多座焚化炉场址附近的民众,透过
各种管道表达反对焚化炉兴建的立场,但有哪个焚化炉的环评有慎重考虑民众的意见,因而
积极寻求其他替代方案,如源头减量、资源分类回收、厨余堆肥,既可解决垃圾问题,同时
兼顾生态与环境?
不当的环评却被环保署用美丽的语言神圣化,环评委员所作的决定,如果享有不可推翻的
权利,那环评委员又负有哪些责任与义务?如三年前於第一阶段就通过环评的新店安康一般
事业废弃物掩埋场,场址选在坡度超过60%的陡坡,如果将来发生灰渣土石流,造成民众生命
财产的损失,哪个环评委员要负责?
而在这次引发争议的坪林公投案,其所要表达的民意主要是当地民众对生计受到开发案影
响的忧心,并不全然要否决环评。开发行为的环评,不应只是零和游戏,我们应该於环评过
程中建立机制,让民众的意见可以在环评过程中受到严肃的考量与讨论,找出第三条路以达
到同样的发展目的,寻求环境、经济与社会的三赢。
我们的环评有太多太多的问题,绝对不是环保署所言的可以「达成环境保护之目的」,更
多的时候只是牺牲当地环境生态、居民健康与生计,以达到少数人之利益。因此环保署如今
要将这种恶质环评无限上纲,扼杀民众用以维护权益的管道,若事实成真,已千疮百孔的我
国环境还有一线希望吗?因此呼吁政府应保障民众以公投维护环境生态与环境正义的权益,
并尽速在这个立法会期完成修正环评法,其内容应具广泛共识、合理性及国际接轨,建立机
制让民众能够真正的参与环评过程与决策,让民意能够受到真正的尊重,让公共议题的讨论
可以真正的公正公平公开地就事论事;否则环境问题老被拿来政治化表演会没完没了,将来
倒楣的是一般人民及没有发言权的後代子孙!
以上转自[T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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