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nroya (海馥羽)
看板eWriter
标题Re: [讨论] 签约
时间Sat Apr 9 14:29:56 2011
刚才回去把当初的合约和律师的建议信找出来……
以下依序是合约内容、律师建议信、洽谈信件来往过程
请用Page Down跳至需要看的部分,因为第一项满长的……
=======Part 1 合约部分=======
第一条、版权授受
一、乙方允将本书交与甲方独家发行(含实体书与电子书),出版权授让期
限自发行日起算五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
不再续约者,则本约自动再延长三年,甲方得视市场状况将本书置入甲
方出版集团旗下任一事业部门或关系企业,或交由第三者合作单位出版
发行。自签约日起一年内甲方尚未出版发行本着作物,则此合约视同
无效
二、 甲方负责以上各书之排版、印刷、纸张、制本等事宜及所需费用;乙方
负责以上各书之编写(并协助提供书内图片与表格)、校对及修订。
第二条、着作权归属
本着作之着作权(即着作权财产权与着作人格权)为乙方所有,甲方就本着作
享有依本契约规定出版及发行本契约书籍之权利。
第三条、 授权报酬
一、【实体出版部分】
甲方应依双方协议,由甲方支付版税(稿酬)予乙方,本着作物於签约
期限内出版权归甲方所有。版税计算方式为:3000本以内,以着作物定
价之百分之六为版税;3001~5000本,定价之百分之八;5000本以上,
定价之百分之十计算。乙方同意为推广及促销本着作物而有特殊推广特
价时,甲方得依该推广特价为基准计算版税。甲方於出版日三个月後结
算首刷之六成版税(若再版时,则结算支付首刷剩余之本数及再版之部
分版税,以此类推),出版日三个月後之十五日内,以三十天到期支票
给付。书籍销量与再版与否,以出版发行单位所提供之报表为准。
二、【电子书与行动通讯部分】
电子书与单篇行动通讯订阅版税计算方式为:单本(篇)价格由甲方视
市场情况决定,定价的百分之三十为版税;下载次数依据甲方所提供之
报表结算(甲方所提供之下载次数报表为各销售通路或订阅平台所提供
之报表总合)。乙方同意为推广及促销本着作物而有特殊推广特价时,
甲方得依该推广特价为基准计算版税。交付版税时并入实体出版版税,
与实体出版版税共同以三十天到期支票给付。
三、【其他延伸权利】
其他延伸权利计算方式为:以甲方净收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计算版税,交
付版税时并入实体出版版税,与实体出版版税共同以三十天到期支票给
付。关於延伸权利定义等部分将在以下第十条详述。
四、【常设机制】
甲方除自有网站(这段是名称和网址)外,另与电子通讯厂商合作之电
子通讯收费服务,属长期固定合作形式,甲方有权使用本着作物全文上
载该服务平台作为充实内容或定期维护之用。除上述【电子书与行动通
讯部分】针对单篇订阅收费的机制外,不再支付版税予乙方。
第四条、保证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保证本着作权确实为其所有,并且享有本着作之着作财产
权(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发行权)及着作人格权等权利,并且本着作没有
侵害他人着作权或其他权利及违背各项法令之行为。
二、本着作之一部或全部系利用他人着作之一部份或全部而完成者,乙方向
甲方保证其已取得该部分权利人对本契约内容之同意,并且乙方应在甲
方要求下,提示授权证明文件予甲方。
三、如乙方因违反本契约约定致甲方有任何损失发生,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因
此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四、如乙方因违反本契约致有任何第三者向甲方求偿者或主张权利者,一概
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责赔偿之,甲方并得以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契约。
第五条、相互义务条款
一、乙方自签订本契约後,不得利用本着作之全部或一部为任何不利於甲方
之行为。
二、甲方对於本着作物之出版与推广,应善尽管理之责。甲方对本着作物之
内容,有修改、增补、结构重组等权利,但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并
同意甲方得自行决定本着作物之封面设计、印刷形式、版本开式及装
帧方式
第六条、促销用途
一、为推广及促销本着作物之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摘取本着作物之部分内
容,放置於甲方自有网站免费小说区内;其余放置於付费小说区内,乙
方应遵守刊载於网站上之付费会员条款,并享有文章放置於付费区之权
利义务。
二、为推广及促销本着作物之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无偿摘取本着作物之部
分内容,并使用乙方之笔名、自介、所提供之照片、图片,刊载於报章
杂志、各种平面广告宣传品(如书讯、DM、海报、传单等)及广播影视
媒体和电子阅读媒介(如CD ROM、INTERNET网站、行动通讯平台)上。
第七条、协助诉讼条款
如甲方依本契约规定对本着作享有之权利有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时,乙方同意
尽力配合甲方共同保护前述权利;其因排除前述侵害所生之费用,概由甲方
负担。
第八条、赠书及购书优惠
一、本着作物出版时,甲方需赠样书十本给乙方做为参考。
二、乙方购书以定价之六折计算,但售出价格不得低於八折,以保障甲方经
销书局之权益。
第九条、转授权(让)条款
一、以上各书在甲方发行期间,乙方不得有:
1、用自己或他人名义编印类似本书之着作(含实体书与电子书);
2、将本书全部或部分内容修改或更换姓名由自己或交由他人印刷、
出版、经销、发行之行为。倘有违反,甲方即可追回原付稿酬及
因乙方上述行为所造成之所有损失。
二、乙方保证不利用以上各书传播非法言论,并担保以上各书并无侵害他
人着作权及违反有关着作出版等现行法规,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延伸权利
乙方同意将本着作物之延伸权利,需在甲方同意之下,委托甲方代为谈判、
经营并管理(包含与第三人就延伸权利所订之契约),所收权益依上述第三
条第三点中「其他延伸权利」协议内,由甲方支付版税予乙方。因管理本着
作物延伸权利所发生之费用,概由甲方负担。本条所述之延伸权利包括:
1、本着作物内容在国内外其他报刊发表、转载,或收入其他书籍选载之权利
2、本着作物改编剧本、漫画、电影、电视、录影带、录音带、广播、多媒
体产品(含光碟)、电脑软体等权益。
3、本着作物翻译为其他国文字(含华文简体字)之权益。
4、着作物转授他人出版不同版本、不同形式之权益。
5、其他形式之延伸权利。
第十一条、期间及终止
一、契约自签署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除本契约另有约定或甲乙双方另有协议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本契
约有效期间终止本契约。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约所生之争议,双方同意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商业惯例,本诚信原则
协议解决之;如无法协议解决、有诉讼之必要时,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
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并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第十三条、合约份数
本合约壹式贰份,自签约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Part 2 律师建议部分=======
第1款 「期前届满前一个月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再续约者,则
本约自动延长三年」:自动延长「三年」期限似乎过长,建议缩短为一年。
另末段约定「自签约日起一年内甲方尚未出版发行本着作物..」,「一年」期
间过长,建议缩短为「六个月」。
第2款 乙方对稿件的编写、校对及修订,无次数限制,是以甲方得於契约期间
内随时无偿要求乙方编写、校对及修订。如次数过多,对乙方似乎不公。
※ 授权标的、范围过大
依契约第一条第一款「独家发行(含实体书与电子书)」、加上第十条延伸权
利,配合第九条转授权条款第一款「乙方不得用自己或他人名义编印类似本书
之着作」、「乙方不得将本书全部或部分内容修改或更换姓名,由自己或交由
他人印刷、出版、经销、发行之行为」:
乙方系将着作之出版权全部、专属让与予甲方(甲方可任意受让与第三人),
乙方就该着作除本约享有的版税利润外,无从再为其他出版、授权。
◎建议第十条的延伸权利规定:改为「乙方得将本着作物之延伸权利,於甲乙
双方同意下,委托甲方……,相关权益双方另行订约约定之。」,盖延伸权利
的内容涵盖面很广,包含改编剧本、电影、翻译他国文字…..其他形式之延伸
权利,是否全部授权甲方,且悉以授权金额盖以甲方净收入百分之三十计算,
应慎重考虑。
◎可将本合约授权范围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为「
乙方允将本书之中文平面出
版物之权利,交与甲方独家发行(含实体书与电子书)」,如此授权范围仅在
本着作之中文平面出版。
※ 授权报酬
◎第三条系以本数,及着作物定价之百分比计算,书籍销量以出版发行单位提
供之报表为准。
针对书籍销量,建议改为「印制量」较为明确,盖书籍销量多
寡不易查证,且「出版发行单位提供之报表」似乎全然由甲方控制,对乙方
不利。
是以第三条报酬计算方式,建议改为:
於3000本以内,以着作物定价 x _% x 印制量 =版税
3001至5000本,以着作物定价 x _% x 印制量 =版税
(如此类推)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授权报酬之计算,涉及甲方提供之出版数量(或印制
量)、及网路下载之次数,是否正确。
建议於第三条授权报酬条款中加上第五点「甲方保证所提供计算第三条授权报
酬之基础资料,如出版单位之报表(出版物印制量)、下载次数表、甲方净收
入金额为真,绝无增、删、匿、减,否则乙方得立即终止契约,并请求甲方损
害赔偿,及新台币_万元之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条保证条款
第三点、第四点均单方面要求乙方,宜改为:
第三点「如一方因违反本契约约定致他方有任何损失发生,须赔偿他方所受损
害及所失利益」。
第四点「如一方因违反本契约致有任何第三者向他方求偿或主张权利者,违约
之一方须负责处理及赔偿之」。原本後段甲方得终止契约之约定,删除,改至
第十一条增列之。
※ 期间及终止
建议第十一条期间及终止约定,增加第三点「一方如有违反第四条约定之事
项,他方得终止本契约」。
※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管辖法院可重新约定,例如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附带一提,出版社在台北而我在高雄,律师会这麽建议,应该是考量到事主诉讼的
便利程度,在法律上这似乎也是权益之一)
※ 附件一授权同意书
第壹条「甲方同意无条件配合前述相关之计画或活动」:建议删除,或改为
「甲方同意於合理范围内配合前述相关之计画或活动」
第柒条「乙方享有甲方後续着作物之优先审稿权,若未经乙方审稿程序,自行
委托第三者出版着作物,导致相关损失则由甲方负担」:建议删除。
建议增列:「本附件之授权约定於本约(即本人与(出版社)签订之出
版授权契约书)终止时,自动终止。」
=======Part 3 信件部分=======
感谢各位耐心看到这里。这是最後一部分了。
与出版社沟通上是没什麽问题,律师建议信也寄给对方看了
出版社的回应是「
此合约为本社与所有首次合作之作者的制式内容,亦是比照
一般出版社的模式,短期内实难做变动」
同时也主动跟我说掰掰再联络……
真的非常感谢imsorry78的心得分享,
只是此时此刻的我,也许是走到了一个极端困顿的局面(精神和实质生活上都是)
才会一直冒出这种「当初怎麽不签」、「贱卖文章也无妨」的念头吧orz
虽然用「出版社过稿/有出书=文章写得好」来当标准是不对的
但社会现实就是这样……有赚到稿费、钞票拿在手里的人才有资格讲话
因此没出成书的我,连在板上发自介都不敢= =
(这是个人价值观&自我要求的问题,请各位新朋友不要受我影响……)
而且不只是写作方面,几乎可以说社会上的各个层面,都是赚到钱的人才能说话吧
但是再讲下去就扯远且变成抱怨文了,因此在这边打住。
再次感谢<(_ _)>
--
海馥羽(Cynroya) 的文字创作 ◣ ◢
◥◣◢◤
《 无 尽 夜 曲 》
http://cynroya.ti-da.net
◢◤◥◣
◤ ◥ ◆◇Endless Nocturne◇◆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5.13.83
1F:推 imsorry78:不会签的合约 04/09 14:46
2F:→ imsorry78:不过大约看了一下你回覆给出版社的信,觉得你回错了 04/09 14:47
3F:→ imsorry78:这样回覆,出版社只会觉得你是难缠的作家 04/09 14:47
4F:→ imsorry78:律师建议信要自己消化後再以诚恳态度寄出较妥当 04/09 14:49
6F:推 imsorry78:楼上XD 04/09 15:02
7F:→ cynroya:4楼这句话非常重要,我会谨记在心的…… 04/09 15:13
8F:→ cynroya:然後5楼,因为我保存BBS文章都用DISP,已经不知道跟QB签约 04/09 15:13
10F:→ blueend:律师的说法只是建议,你其实可以就你关心的点来做取舍 04/10 10:06
11F:→ blueend:出版一本书,不管是编辑或是你本人,都会希望它尽量完美 04/10 10:06
12F:→ blueend:在这个想法之下,第二款对於稿件编写修订那段我不会有疑义 04/10 10:07
13F:→ blueend:当然每个人对同一份合约会各有不同想法…… 04/10 10:08
14F:→ cynroya:现在回头来看,我也觉得真要无限修订就无限修订吧,没差 04/10 15:06
15F:→ cynroya:只能说当时真的不懂法律也不懂合约,满容易被危言耸听吓住 04/10 15:07
16F:→ cynroya:亦如4楼所言,被吓住→不会处理→被出版社认为很难缠 冏 04/10 15:08
17F:→ cynroya:有时甚至会害怕自己会不会因为那件事,变成业界黑名单咧… 04/10 15:09
18F:推 monomorium:个人意见,这样的合约大体上还ok,有几点应要求修改 04/10 22:55
19F:→ monomorium:保证条款方面,应是双方互相的,非作者单方面作保证 04/10 22:56
20F:→ monomorium:延伸权利方面,应要求全部删除,如有衍生作品,另订约 04/10 22:57
21F:→ monomorium:独家方面,应斟酌,要有保障作者权利的条款 04/10 22:59
22F:→ monomorium:建议原po,东家不打就打西家呗,业界竞争多合作少 04/10 23:03
23F:→ monomorium:只要原po对自己的东西有自信能卖钱就是了 :) 04/10 23:04
24F:推 lye:我是现任执业律师...其实说真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跟手术切结书 04/14 16:20
25F:→ lye:或药品警告说明一样,都是划一个底线说最坏的状况,这样律师以 04/14 16:20
26F:→ lye:後才不会有自己的责任。所以如果真想请律师审合约的话,大概可 04/14 16:21
27F:→ lye:以把他们的建议标准再往下降个五十啪,否则出版社绝对会觉得你 04/14 16:21
28F:→ lye:你很难搞XD 04/14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