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su (立志当个奥客)
站内e-shopping
标题[闲聊] 网路购物消费者的权利
时间Tue Nov 18 13:08:52 2008
虽然这里是买家版
可是一些买家权利好像老是被忽视
以下资料均来自於
http://www.cpc.gov.tw/
很长很长XDDD
红字为重点 :)
1.何谓邮购买卖?
所谓邮购买卖,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是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
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
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
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
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交易型态。其意义说明如下:
(一)邮购买卖为新型传销术,由於邮购买卖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费者无法详细判断或思考
的情形下,而使消费者购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为衡平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获得足够
的资料或时间加以选择,消费者保护法特别规定为特种买卖的一种型态,予以特别的保障
。
(二)邮购买卖之交易型态,是指企业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
、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缔结之
买卖契约。
(三)
邮购买卖主要是指消费者在缔约前没有检视商品的机会,就与企业经营者缔结买卖
契约的情形。而与消费者缔约前已检视商品,缔约後同意企业经营者邮寄商品予消费者之
一般买卖邮寄不同。
2.邮购买卖与一般邮寄买卖有何不同?
所谓邮购买卖,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是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
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
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
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而所谓一般邮寄买卖是指消费者在缔约前已检视商品,缔
约後同意企业经营邮寄商品予消费者的一种交易型态。谨就两者异同之处分别说明如下:
(一)邮购买卖与一般邮寄买卖之相同处,在於两者都是买卖的一种的交易型态,本质上
皆为买卖契约。并且都是以邮寄或其他递送方式为交付商品之途径。
(二)邮购买卖与一般邮寄买卖之不同处:
1、缔约前检视商品机会的有无:
⑴为
邮购买卖的消费者在缔约前,是没有检视商品的机会,消费者仅依据企业经营者的广
告或散发、寄送的型录,即决定购买该商品;或是虽有机会可以检视商品,但检视商品需
耗费不相当的时间、金钱、劳力或成本,以致无法检视商品。
⑵为一般邮寄买卖的消费者在缔约前,是有机会可以检视商品的,并且在检视商品之後,
才与企业经营者缔结买卖契约,进而同意企业经营者以邮寄或其他类似的方式将商品送达
於消费者。
2、效力的不同:
⑴
邮购买卖应优先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有关的规定,只有在消费者保护法没有规定的时候,
才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⑵一般邮寄买卖只能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并没有适用消费者保护法有关邮购买卖
规定的余地。
3.企业经营者为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时应负如何之告知义务?
为使必要时,消费者事後能主动与企业经营者取得联络,并明了交易条件,落实消费者保
护法有关解除权的规定,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八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
经营者应该在与消费者订立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契约时,或是在消费者收受商品时,尽到
下列的告知义务,并应取得消费者声明已受告知的证明文件:
(一)应将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八条所定的事项,也就是
买卖的条件、出卖人的姓名、名称
、负责人、事务所或住居所告知买受的消费者。
(二)应告知买受的消费者得行使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解除权。换句话说,
企
业经营者应告知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对所收受的商品不愿买受时,可以在收受商品
之後七日以内,以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的方式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
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4.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否解除买卖契约?
其条件为何?
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邮购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对於所收受的商品不愿
买受时,可以在收受商品之後七日内,以退回商品的方式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的方式
,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其意义说明如下:
(一)有关解除权规定的立法意旨有三:
1、由於邮购买卖与访问买卖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费者无法详细判断或 思考之情形下,而
使消费者购买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为衡平消费者在购买前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料或时间
加以选择,故采将判断时间延後之犹豫期间制,俾供消费者详细考虑,并予解约的机会。
2、为表示慎重及存证之必要,及衡平双方权利义务,而采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为解除权
行使的方法。
3、为避免犹豫期间制度之失效,而
禁止以特约排除犹豫期间。
(二)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1、
消费者行使解除权,必须以直接退回商品给企业经营者的方式或者以书面通知企业经
营者的方式来解除买卖契约;不可仅以口头通知企业经营者的方式来解除买卖契约。
2、
消费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且无庸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三)行使解除权的期间:
1、消费者得於七日内解除契约。
2、
该七日之期限是自消费者收受商品时起算。
(四)解除权规定的强制性:消费者的契约解除权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强制规定,
如果企业
经营者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约定,例如限缩解除买卖契约的期间不到七日,或者是限制解除
买卖契约只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是只可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五)解除权的消灭:
1、消费者解除契约的权利,在企业经营者已为合法告知的情形下, 因为七日犹豫期间
的经过而消灭。
2、消费者如果不是因为检查商品的必要,或者是因为可归责於消费者自己的事由,而导
致自己所收受的商品有毁损、灭失或者变更的话,消费者就不可以主张无条件的解除买卖
契约。
(这点很长,总之就是买方自己弄坏东西,即使七天内也是不能退的)
5.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
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该七日之期间如何起算?
(一)有关期间的起算,依照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以日定期间者,
其始日不算
入。因此,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的消费者的买卖契约解除权,其七日期间的起算应自买卖
契约成立,
消费者收受商品後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二)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以书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方式
解除契约的话,其书面通知的发出或是商品的交运,只要在前项所定的七日期间内为之,
即可算是遵守犹豫期间的规定。
6.企业经营者为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时,约定不得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解除买卖契约
或应扣手续费始得解除契约,其约定之效力如何?
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经营者为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时,如果约定
不得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解除买卖契约或应扣手续费始得解除契约的话,
这样的约定是
无效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行使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契约解除权。
7.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在收受商品前不愿买受时,得否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
条规定解除买卖契约?
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於收受商品前,也可以依照消费者保
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其意义说明如下:
(一)
消费者於收受商品前,如果已经决定不愿买受的话,没有必要再坐等企业经营者寄
送该商品,而可以直接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契约,以避免双方在邮费、时间上之无
益支出,并且可确保消费者不致因逾越自收受商品後起算之七日期间而丧失解除权。
(二)消费者既已决定不愿买受,那麽他的解除契约不论在收受商品前或收受商品後,企
业经营者均丧失请求给付价金的权利,所使消费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前就可以解除契约,并
不会影响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更可避免其为寄送商品所为之支出,且得及早确定双方的法
律关系。
8.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已於七日内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
买卖契约者,该商品应如何处理?
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的话,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
到消费者的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
=========================重点整理~你按End了吗~===========================
1.Y拍跟大卖家买东西,99%符合邮购买卖!
1)大卖家属於企业经营者
2)买家在购买前是摸不到、碰不到商品的
3)透过网路作为媒介,进行商品宣传
2.卖家需提供 详细资料给买家
3.从收到商品隔天算起的七天内,
买家可无条件以书面提出退货或是退回商品,
无须负担手续费、邮资,退货需由卖家自行收回
若买方缘故毁损商品,卖方可拒绝
4.在收到货品前,买方均可无条件提出终止契约
卖方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款项
5.若卖家规定与以上四点抵触,卖家规定是无效的
============================================================================
另外,很多版友都说
羊毛出在羊身上,提供监赏期会让卖方成本增加,让售价变高
不过说老实话....没提供监赏旗真的有比较便宜吗U_U
公认价格偏低的白妈与Choya可是有提供监赏期的唷!
最後补上我的例子
之前购买某家会开发票的Y拍大卖家商品
因为真的跟图片有很大落差
在七天内与卖家沟通N次也无法解决
我直接去消保会进行线上申诉
就在今天,卖家还是把折让表寄给我
让我进行退货罗!
所以真的对卖家有所不满,去找政府机关吧!
以上,为没按End的各位 拍拍手~~^^
--
有时候连我自己也不知。权势虚名,我早就已经享受过,但是仍然感到空虚。
现在的我,只想为自己而生存,因为有一日,我要让世人明白,
其实他们与我又有何不同!
同样是为了生存,我只是失去了朋友,失去了兄弟,但是那又如何?
一个人最能相信的,只有自己;一个人最能依靠的,也只有自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2.133.252.2
1F:推 Moontale:超实用!!!!大推~~~ 203.77.65.35 11/18 13:15
2F:推 eshinjye:推~218.173.128.208 11/18 13:17
3F:推 joie65:推~自己有的权益自己要维护...123.192.173.170 11/18 13:29
4F:推 JLN:推~~这篇应该要M起来 61.229.84.147 11/18 14:37
5F:推 smallvicky:推推~~我没有按end XD 140.122.79.78 11/18 16:38
6F:推 g6526g:原PO超用心~~~~感激^^ 218.164.14.120 11/18 17:19
7F:推 yes010916:大推!但我还是很好奇里面说买方无须 218.170.31.82 11/18 17:45
8F:→ yes010916:负担费用包括邮资!这点现在有监赏期的 218.170.31.82 11/18 17:46
9F:→ yes010916:卖家也没做到吧@@'' 218.170.31.82 11/18 17:46
楼上这种情形已经是买家让步了 真的要申诉 一定可以退
只是现在不给退的Y拍卖家占太多数了 造成有监赏期好像是卖家施舍
大家也懒得去追邮资 如果大家真的一家买到不满意 心情不愉快 建议使用线上申诉
找Y拍绝对没用!卖家怕的是政府机关找麻烦 他们每年给Y拍这麽多钱
Y拍也不会对他们怎麽样!
消费者的权益要自己去争取 靠卖家良心发现是天方夜谭!
※ 编辑: linsu 来自: 202.133.252.2 (11/18 17:58)
10F:→ yes010916:推监赏期像是卖方施舍的!感谢原PO的解释 218.170.31.82 11/18 18:24
11F:推 NIENthecute:推原po热心~~~140.119.139.117 11/19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