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ffeetalk (两光的好人宅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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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往生者卡债
时间Fri May 4 15:48:25 2012
首先...先谢谢各位的建议
今天有跟银行的人做协商了...
正确金额是11万= =那个法院的单子上面写的是本金....
银行协商的部分只有一次付清才有优惠变八万= =
请问一下喔!!我可以"客诉"她吗??因为他的态度实在是有够差的...
让我觉得不是协商是强迫我= =
有钱我都不想还了......那我找你协商干吗?
法院的部分,今天去换另一个女生回答我
他说...以民国88年的法则旧法为主,而我就不能适用现在已编修过的法律了
但是我如果清掉了,我还能去办抛弃继承的动作吗??
国税局那里查是没有任何财产= =
公司的部份我即将会离职...
法扶那里要等到下星期一才能预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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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9.181.223
1F:→ CFP168:一样都法院,你下次打去搞不好又有不同说法...||| 05/04 15:52
2F:→ windsson:两次法院都跟他说要还阿~哪边不同? 05/04 16:19
3F:→ CFP168:毕竟谘询只是给建议,之前我也跑过几次,说法不一,讲白一 05/04 16:35
4F:→ CFP168:点他又不是法官。 05/04 16:35
5F:→ CFP168:并且民法继承编施行法1-3条也有讲到 05/04 16:37
6F:→ CFP168: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05/04 16:37
7F:→ CFP168:开始,继承人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於继 05/04 16:38
8F:→ CFP168: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务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 05/04 16:38
9F:→ CFP168: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且由其继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 05/04 16:39
10F:→ CFP168: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05/04 16:39
11F:→ CFP168:按照原PO处境,他或许有一些希望。 05/04 16:41
12F:推 windsson:既然认定可以有机会改为限定继承~何必多此一举再去问法院 05/04 16:41
13F:→ windsson:直接找律师去协助处理就好了阿~就算下一位跟你说可以不还 05/04 16:42
14F:→ CFP168:而且现在也没有限定继承这东西了,我当初去办就是这样, 05/04 16:42
15F:→ windsson:还不是要找律师处理~ 05/04 16:42
16F:→ CFP168:因为都修法变成概括有限定的继承。 05/04 16:43
17F:→ windsson:结论就是~不想还就是找律师~因为法院已经判执行命令了 05/04 16:44
18F:→ CFP168:没错,不过利弊已经有人讨论过了,为了这小钱请律师乾脆 05/04 16:54
19F:→ CFP168:还一还,但是怕还了这一笔又跳出更大笔。 05/04 16:55
20F:推 windsson:其实八万多我觉得可以请拉~找法扶那些收费应该低很多 05/04 16:57
21F:→ windsson:毕竟就如你说的~谁知道有没有其他的债务 05/04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