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omiao (我是阿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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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重利罪
时间Tue Mar 4 02:42:55 2008
啊,新手首po,请各位先进多多指教。
不会套色,希望不会造成板友阅读障碍 抱歉抱歉。
原po的标题和後来讨论的重点似乎不太一致。
标题所称重利罪应该是称中华民国刑法第334条之罪,
但是後来讨论的焦点则在民法第205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的情形。
为了厘清问题,我们似乎可以分开探讨。
刑法第334条
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
之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这里有个构成要件 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本条就是要防止原po所提出得地下钱庄(或类似情况)的暴利行为,
让急需用钱的人民不致在火烧眉毛狗急跳墙之下让地下钱庄坐收暴利。
然而依照原po描述,令尊使用信用卡已有数年经验,应该已熟悉与银行的交易,
依常理判断,令尊与银行订立信用卡契约时,不会是急迫轻率。
因此,银行方面不能算是 乘他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而贷以他人金钱。
另外,该条所称 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 的判断依据,
包括了巧立名目的各项费用(条文并未限定於"利息"),
就是要对付钻漏洞第一名的高利贷业者。
本条并非只以民法第205条所称百分之二十为准据。
准此而言,本案构成要件不符合(没有乘人之危),银行方应不构成重利罪。
接着是民法第205条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於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本条仅规范 超过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无请求权,
因此债权人(本案为银行)对於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仍有债权,
只是无请求权,不得强制执行。
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坚持不付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银行也没辄。
但是如果都缴清了,也不能要回来,因为银行有债权为法律上理由,可以保有这笔钱。
唯未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银行还是有请求权,还是要乖乖缴清。
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并不认为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利率约定无效,
而是让债权人无请求权,以求对债务人之保护。
然而,本案还要探讨另外一个层面。
揪竟~那300元是不是利息呢?
如果那300元不是利息的话,那上文讨论的205条也无用武之地= =
按照契约约定,300元的名目是 违约金。
令尊订立契约时,理论上应该没有受强暴胁迫或诈欺的情形,
也应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以自由的意思表示订立契约後,
自然应该受到契约拘束。
如果如原po在上面某篇推文所说,令尊签约的年代应该没有违约金约款,
麻烦找出当时所订契约瞧瞧(应该要有保留好喔),看看是不是真的没有。
然後注意一下信用卡使用的这几年间,银行有没有变更或新增约款,
通常这种与大企业约定的定型化契约,企业经营者都会有保留单方契约修改权的条款。
如果契约原本没有违约金条款,之後几年也没有新增,或是新增之後没有尽告知义务,
那麽这违约金的确是没有理由收取的。
假如有违约金条款,现在用 当初没看清楚约定 之类的理由来辩驳,效用应该不大。
除非当初契约书上关於违约金的部分有
字体小到不行、印刷非常模糊、故意让人看不清楚看不到 等等情事,
这个 当初订约时不清楚约款 的理由才有可能成立。
不然,必须遵守契约严守原则,毕竟这是交易活动安全的保障。
原po推文所说 签名不代表同意 ,在下十分不能认同。
如果签名盖章都不能代表同意契约,那麽要怎样才算同意呢?
大家签名盖章之後再说 噢我没看清楚耶 这不代表我同意喔 这样交易安全要如何保障呢
签契约之前一定要好好睁大眼睛看清楚好好考虑,保障自己也尊重对方。
原po推文所说,契约内容不可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这个是正确的,
但是以现在的社会通念,我想违约金约款不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吧:)
民法违约金相关规定可参照民法第250至253条。
民法第252条 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者,法院得减至相当之数额。
给法院一些干预契约的裁量空间,
不过以本案来看,300元依照社会通念应该不算过高吧(除非我太不了解人情世故= =)
当然如果法院想课予银行设定累进违约金制度(欠越多罚越多之类的)的义务
的话那就另当别论XD 不过我觉得好像不太可能= = 看看实务判决
C大提供连结中所举的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已经要负担高额循环利息,
再负担违约金就负担过重,因此酌减。
从这判决中可归纳出两点
1.法院认为违约金非利息。违约金要酌减必须是违约金才可酌减,利息是没有酌减
这回事的。如果是利息,根本用不了民法252。
2.该案件是原告已经负担大笔循环利息(应该就是最夯最M型的记者们所称的卡奴吧)
以本件原po所提数额,法院不至於会认为令尊负担太重而酌减。
噢这个议题还有个研究方向,就是消保法关於定型化契约的相关规定,
不过在下对於消保法没有很多认识,就不敢大放厥词了,
还请板上高手多多指教。
ps.板友推文的建议十分实在,上法院打官司所花费的成本,
绝对远超过新台币300元的Orz
至於金管会和水果日报,敝人浅见是能免则免。有些事情搞上了媒体,
被扭曲的程度绝对会远超过当事人想像。金管会的最重要职责是在营造一个
健全金融环境让大众都受益,这样的风波也许会模糊了大众焦点和金管会业务焦点吧:)
以上内容如有谬误,还请多多指正,谢谢。
※ 引述《chiccohuang (*** Chicco ***)》之铭言:
: 推 vz:台湾收违约金有固定制...级距制...绑循环息制...等。 03/04 00:14
: → hippopus:我想原作者想知道的是 违约金 是否构成巧立名目吧? 03/04 00:15
: → hippopus:是什麽因素让银行可以定下违约金这项目? 03/04 00:17
: → hippopus:有人可否回答呢? ? 谢谢 03/04 00:17
OK...
给原PO跟hippopus来点正面性的支持意见吧
免得原PO老觉得被人围剿
请读读下面这篇吧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v109.shtml
读完後原PO应该会更坚定自己的立场
认为银行不得收取300元违约金吧? :)
反正法官百百种,就像有的法官认为摸奶三秒不足引起性慾
所以300块之於3500块,跟300块之於350000块两者之相同性是否能成立
恐怕法官们也有可能众说纷纭
所以原PO如果对「重利罪」那麽有把握,那就告官吧!
反正金管会最怕吵,会吵的小孩有糖吃,至於是非对错,大概没人关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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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130.83
1F:推 ccacia:不知道该怎麽讲 之最後一句最中肯 03/04 01:04
2F:推 icemilker:欢迎来到台湾. 我先去睡了,谢谢楼主的建议. 03/04 01:05
3F:→ kikiapple:推最後一句 03/04 01:25
4F:推 assdddffff:诉讼费不只那300元喔~ 当然如果原PO要扞卫正义的话^^ 03/04 01:28
5F:→ assdddffff:告到最後,原PO只拿回那300...>"< 03/04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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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164.78
※ 编辑: xiaomiao 来自: 210.192.164.78 (03/04 03:10)
6F:推 fruitnba:如果算利息,虽无请求权,但..上联徵也一样 = =" 03/04 03:09
7F:推 WaterDragonI:高手的认真文,先来推一下~ 03/04 06:30
8F:推 clark1021:支持认真的好文 推 03/04 08:48
9F:推 tcytc:认真好文,推... 03/04 09:04
10F:推 tcytc:按照原文作者,所得税滞纳金二天1%,请连财政部一起告吧 03/04 09:09
11F:推 Ptwo:推推推 MMM 03/04 09:34
12F:推 iamhsg:认真好文,推... 03/04 11:40
13F:推 Saramende:认真好文,推... 03/04 12:16
14F:推 filen:认真好文,推... 03/04 12:51
15F:推 ytrebil:好认真的文 看了长知识 推一下 03/04 13:51
16F:推 Ecofair:原po只是在硬凹而已 你却这麽认真....浪费 03/04 14:05
17F:推 gucci2:推你一下 03/04 14:15
18F:推 darkxyz:认真好文,推... 03/04 15:53
19F:推 AVK:没推到这篇 补一下 03/04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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