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ange32 (o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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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基会法律委员调查:荷银梵谷白金卡违法违约计算回馈金事件
时间Tue Apr 17 01:54:01 2007
【消基会法律委员调查】荷银梵谷白金卡违法违约计算回馈金事件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刘宏恩老师(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消费者文教
基金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的助理。刘老师目前正在针对「荷兰银行梵谷白
金卡」违法违约计算「60天10%现金回馈」与「90天0%无息回馈」、及其
涉嫌不实广告的事件进行调查,预计在蒐集一定人数消费者之受害资料後
,提报消基会讨论,然後向荷兰银行进行集体求偿,并向行政院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正式提出检举。
麻烦各位网友先耐心看完最底下的事件背景说明。看完之後,如果您发现
自己或身边的亲友有可能遇到类似的情形,请您依序采取底下的进一步行
动:
1. 向荷兰银行查询您的梵谷白金卡的核卡日期,并查询目前的现金回馈
数额;
2. 依据上述核卡日期,比对您的刷卡帐单资料,并依据底下说明的60天
或90天期间的计算方法,确认荷兰银行是否违法违约A走了您应得的
现金回馈(或无息回馈);
3. 如果您计算确认之後,发现荷兰银行确实A走了您应有的现金回馈,
请您回信到我在本站的帐号信箱,并请留下您方便的连络方式。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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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银行梵谷白金卡违法违约计算回馈金」事件:调查背景
一、依据荷兰银行梵谷白金卡之申请书、媒体广告及网页说明,凡是於2007
年2月28日前申办荷兰银行梵谷白金卡,且於2007年3月31日前获核准之该行
信用卡新户,将可享有「核卡日後60天内,於四大通路消费10%现金回馈」及
「核卡日後90天内,刷卡消费0%循环信用优惠利率」之专案优惠。可参见:
http://www.abnamro.com.tw/event/VGH_P_20061025_20070131/gift.asp
二、荷兰银行上述信用卡申请书之内容,已构成其与消费者间契约之明文约
定。又,该行媒体广告及网页说明之相关部份,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之
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
於广告之内容」。
三、荷兰银行上述专案之回馈办法及公告中,关於「60天」期间之计算,已
与消费者明文约定「核卡日『後』60天」之计算方式,其文义上之「後」字
已明文排除将「核卡日当日」算入。而且,依据民法第120条第2项之规定: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无论是基於契约
之约定,还是基於法律之明文要求,「核卡日当日」皆不得算入「60天」之
期间,此点於法律上毫无疑义。(无息回馈之「90天」期间之计算亦同)
四、举例言之,荷兰银行若於2006年11月6日核准消费者甲(该行新持卡人)之
梵谷白金卡,则其「四大通路消费10%现金回馈」之「60天」期间,依据契约
及法律之规定,应自2006年11月7日起算,2006年11月6日当日不得算入。计
算之结果,「60天」之期间应至2007年1月5日晚上12点才届满。凡是於2007
年1月5日晚上12点之前入帐之四大通路消费,荷兰银行皆应依10%比例计算现
金回馈。
五、经过刘老师近一个多月来的调查,并已获得荷兰银行客服中心亲口证实:
荷兰银行於计算上述「60天」及「90天」之期间时,率皆将「核卡日当日」计
算在内,使消费者平白损失上述期间最後一日消费之专案现金回馈或无息回馈
。虽然经过消费者多次向该行反应,目前荷兰银行仍然拒绝修改其电脑系统、
并拒绝将最後一日之现金或无息回馈补发予消费者。
六、上述违法违约计算「期间」始末之情形,多数消费者极易因一时不察、或
不了解法律上「始日不算入」之明文规定,而导致权益受损。类似之受害个案
应该人数极多,而且极可能不只荷兰银行一家业者采取上述违法违约之计算方
式,值得其他银行信用卡之持卡人注意。
七、谨此提醒消费者注意自己权益,并请受害之消费者与刘老师助理连络。
以便集体求偿与共同检举。刘老师将於蒐集一定人数之消费者受害资料後,
一方面提报消基会专案讨论与采取进一步行动,另一方面将向行政院金融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正式发函提出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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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79.208
1F:推 davidvince:刘宏恩老师不是台北大学的法律学院教授吗???? =.=a 04/17 08:16
2F:推 iamhsg:楼上~原po不就是这样说? XD 04/17 15:43
3F:→ davidvince:sorry 早上眼花 我看成台湾大学 orz 04/17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