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mily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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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建议]遇补习班附带银行消费性借贷契约处理
时间Thu Apr 21 15:09:47 2016
以下为个人处理方式及个人法律理解,仅供参考
1.附带与银行之消费性借贷契约时请注意:7 日内以存证信函通知
补习班及银行。(办理消费贷款,经核准後七日内得随时不附任
何理由以书面通知乙方及贷款机构解除或终止该笔贷款契约。)
2.超过7 天亦需立即存证信函通知银行暂缓拨款若已经拨款亦需相
同通知暂停其余款项之拨款。同时存证信函通知补习班终止契约
(理由:契约重要事项未告知,... 未给予契约审阅期间等...
)
3.消费性借贷契约应属要物契约,款项未拨出前,消费性借贷尚未
生效,若他人告知为『暂缓效力』,请提出『契约债之相对性(
消费性借贷存在银行与消费者间』若拨款显有恶意事由,事後银
行是否得以作为对抗要件显有疑虑之疑问,并记得留存证据(电
话录音、寄给存证信函)。
4.同时立即线上填具向消保会之申诉表单提出申诉,请直接在消保
会一并做签名和解之处理,谨慎随意私下签名或前往对方处所,
所有文件不可任意交由或交还对方,谨慎证据保存。
(以下引用之法规为: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短
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公平交易法)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
十一、收费手续】
(二)缴费方式
□办理银行消费者信用贷款分期支付:总金额___,期数___,月
付金_ ,甲方知悉并同意下列事项:
2.办理消费贷款,经核准後七日内得随时不附任何理由以书
面通知乙方及贷款机构解除或终止该笔贷款契约。
(以下引用之法规为: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
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公平交易法)
【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
企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定型化契约条款之内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困难者,应以显着
之方式,公告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者,该条款即为契约之内容。
企业经营者应给与消费者定型化契约书。但依其契约之性质致给与显有困难者,不在此
限。
定型化契约书经消费者签名或盖章者,企业经营者应给与消费者该定型化
契约书正本。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 十五、资料保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人或作不当利用,其法律
效果,依相关法律办理。
【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 29 条】
补习班收取费用,应掣给正式收据,其中一联交学生收执,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缴回。
前项收据应载明各项费用明细、补习班班名、班址、立案文号、修业期限
、缴费方式及退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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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法第17- 1 条】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主张符合本节规定之事实
者,就其事实负举证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第 11- 1 条】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三十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
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企业经营者以定型化契约条款使消费者抛弃前项权利者,无效。
违反第一项规定者,其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
容。
中央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参酌定型化契约条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项
之多寡及复杂程度等事项,公告定型化契约之审阅期间。
【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 30 条第7款】
学生已缴纳订金者,於开课前离班,补习班不得要求其补足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得扣除学费不足部分。
【消费者保护法第 2 条】
本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七、定型化契约条款:指企业经营者为与多数消费者订立同类契约之用,
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於书面,其以放映
字幕、张贴、牌示、网际网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属之。
【消费者保护法第 11 条 (定型化契约之一般条款)】
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
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消费者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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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 14 条】
补习班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应载明班名、班址、上课地点、核准立案文号、类科与课
程内容、班数、师资、招生人数、开学日期、上课时数及时间、修业期限、入学资格、
缴纳费用,不得夸大不实或引人错误。
补习班广告招牌应表明文理或技艺补习班字样,其字体大小应足以辨识。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 12 条 (难辨识文字之效力)】
定型化契约条款因字体、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难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识者,该条款不构成
契约之内容。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
【消费者保护法第 17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定型化契约之公平化,得选择特
定行业,拟订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报请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项应记载事项,依契约之性质及目的,其内容得包括:
一、契约之重要权利义务事项。
二、违反契约之法律效果。
三、预付型交易之履约担保。
四、契约之解除权、终止权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与契约履行有关之事项。
第一项不得记载事项,依契约之性质及目的,其内容得包括:
一、企业经营者保留契约内容或期限之变更权或解释权。
二、限制或免除企业经营者之义务或责任。
三、限制或剥夺消费者行使权利,加重消费者之义务或责任。
四、其他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事项。
违反第一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
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
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之事项,虽未记载於定型化契约,仍构成契约之内容。
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者,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查核。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十一、收费手续】
(一)缴费项目及金额
1.缴费总金额 元
(1)学费 元
(2)杂费 元
(3)讲义费 元
(4)代办费 元
(5)其他 元(应叙明项目名称,例:报名费、订位金、保
险费…等)
以上均应明列内容、金额及计算方式。
2.缴费项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因缴费上课而获得之赠品(价值不得逾缴费总金额 20
%) , 於契约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返还
该赠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张应自返还之费用金额当中,扣除
该赠品之价额。
乙方以赠送修业期限为内容而签订契约者,应将各该期限合
并纳入契约范围。
【消费者保护法第 12 条 (定型化契约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显失公平:
一、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
二、条款与其所排除不予适用之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显相矛盾者。
三、契约之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者
。
→依【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 14 条 (互惠原则之违反)】
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一、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
二、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
三、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之赔偿责任者。
四、其他显有不利於消费者之情形者。
【消费者保护法第 22 条】
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於广告
之内容。
企业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於契约成立後,应确实履行。
【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4条】
补习班分技艺及文理二类,必要时得合并申请;其授课得采按日制、间日制或周末制。
补习班每周授课时数及时间,得依补习学科性质及实际情形定之。但每班每周不得逾四
十四节,授课时间每节以五十分钟为限,且修业期限每期超过一年者,应分期招生、收
费及授课。
补习班授课时间,不得影响国民中小学学生上课之学习。
【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 30 条第10款】
补习班招收学生违反第四条第二项但书规定收费超过一期者,其超过部分所收费用应全
额退还。
【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第 28 条】
补习班之收费及退费规定,应公告於补习班明显处,并於学生报名表中载明,交其详阅
後签章。
【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 30 条第4款】
补习班所赠送之免费课程及赠品,应於补习服务契约书中详列其价值。
【台南市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条例 第 32 条】
学生要求与补习班签订补习服务契约书,补习班不得拒绝。
补习服务契约书应符合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与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
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补习班应主动与保证班学生签订补习服务契约书。该补习服务契约书应明定保证内容、
期间及退费等事项,充分揭露相关资讯。
补习服务契约书之契约审阅期,不得少於五日。审阅期满後补习班应请学生於补习服务
契约书中签名,并加注审阅完毕日期。
补习服务契约书之契约审阅期、办理消费性借贷缴费之申请程序及退费等注意事项,应
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以显着方式,明列於补习班服务契约书中,并於签约时告知。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十一、收费手续】
(二)缴费方式
□办理银行消费者信用贷款分期支付:总金额___,期数___,月
付金_ ,甲方知悉并同意下列事项:
2.办理消费贷款,经核准後七日内得随时不附任何理由以书
面通知乙方及贷款机构解除或终止该笔贷款契约。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四、】
修业期间及开课日记载补习班修业期间及开课日。
前项期间或开课日之认定,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未约定者,依实际开课情形认定。
学生签章: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十、】
因可归责於补习班之事由(如教学人员请假、排课错误等),使某课程一节或数节之既
定上课时间暂时有所调动,致学生时间无法配合而缺课者,乙方应予以补课或提供该节
课之录音带、录影带供学生补课用,或经比例计算後返还该节课程费用等。
【消费者保护法第 15 条 (定型化契约中一般条款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抵触个别磋商条款之约定者,其抵触部分无效。
【消费者保护法第 16 条 (契约部份无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约中之定型化契约条款,全部或一部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之一
部者,除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该契约之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
对当事人之一方显失公平者,该契约全部无效。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十六、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甲方之解释
。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应记载事项十八、未尽事宜之处
理】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
二、不得为其他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之约定。
三、乙方之广告说明,不得使用「终身」、「永久」等用语或类此字样。
四、乙方不得将本契约之债权让与第三人。
学生签章: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 13 条 (无效认定之考量事项)
定型化契约条款是否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应斟酌契约之性
质、缔约目的、全部条款内容、交易习惯及其他情事判断之。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 14 条 (互惠原则之违反)
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一、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
二、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
三、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之赔偿责任者。
四、其他显有不利於消费者之情形者。
【公平交易法第 21 条】
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於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
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徵。
前项所定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包括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
、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
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徕效果之相关事项。
事业对於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
出或输入。
前三项规定,於事业之服务准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 23 条】
事业不得以不当提供赠品、赠奖之方法,争取交易之机会。
前项赠品、赠奖之范围、不当提供之额度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 25 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事业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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