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1 (老天爷你去死吧)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分期的期数可以改吗?
时间Sat Mar 22 15:49:29 2008
没有啦,是我自己耍笨
因为第一次办分期,并不是很清楚
我以为只要提早缴清,之後的期数就不用利息
比如我分36期,前3期都按时缴,第4期要缴清只要缴剩下的款项就好
事实上我想太美了,即使提前缴清也要付往後期数的利息
(应该是这样吧…当初他们还说可以随时缴清,但我以为是我本来
以为的那个意思…不然谁闲闲没事要提前缴清啊)
所以是我误会了分期的意思,我只是想问看看有没有更改契约的可能性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 引述《z1 (老天爷你去死吧)》之铭言:
: : 之前用分期的方式买东西,是店家委外的财务单位在做的
: : 当初签约是36期
: : 今天收到帐单,但我想改成12期
: : 第一期还没开始付
: : 不知道这样可以改吗?
: → z1:唉,第一次办分期,搞错分期的意思了…12期跟36期的利息差很多 03/22 10:14
: → z1:我本来以为只要提前缴清就可以不用缴之後的利息…想太美了 03/22 10:16
: → z1:这样除非有什麽变故,不然谁要提前缴清啊…利息还是要照缴 03/22 10:19
: 是原PO自己看错合约里有关分期价款之记载?
: 或者合约未注明12期跟36期之分期价款? 收到帐单才知晓?
: 合约未载明利率?
: 以下条文请参考,原PO可查对该企业是否有不符规定的作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第 21 条 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分期付款买卖契约应以书面为之。
: 前项契约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 一、头期款。
: 二、各期价款与其他附加费用合计之总价款与现金交易价格之差额。
: 三、利率。
: 企业经营者未依前项规定记载利率者,其利率按现金交易价格周年利率百
: 分之五计算之。
: 企业经营者违反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者,消费者不负现金交易价
: 格以外价款之给付义务。
: 另..店家是委外处理分期? 什麽样的财务单位?
: 是否为消费性贷款? 而不是分期付款?
: 按消保法~分期付款指买卖契约约定消费者支付头期款,余款分期支付,
: 而企业经营者於收受头期款时,交付标的物与消费者之交易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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