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请益]补习班的上课证遗失 视同放弃课程....
时间Thu Feb 28 05:01:10 2008
※ 引述《beruyen (路)》之铭言:
: 我前年报名了有氧舞蹈补习班
: 报了一年的课程
: 补习班也发给我一张上课证
: 但是它有办理请假保留三次的机会
: 过年前我才去办了第二次保留课程
: 我大概还剩下七个月的课程
: 重点是 我的上课证遗失了
: 我记得该补习班的上课证背後的学员须知有一条为
: 「保留期间请将上课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视同放弃」
: 我不晓得该班是否有将学员资料电脑建档
: 但是以我过年前去办保留所看到的是
: 柜台小姐是翻阅着一本破旧的笔记本找寻我的请假纪录
: 所以我想要请问
: 难道我就要依他的规定放弃课程了吗?
: 可是遗失也不是我愿意的呀
: 并且想请问他的规定是合理的吗?
当然不合理。
你与补习班所订的是委任契约,
而该条款是写在上课证後,
缔约时可能根本看不到,
那根本就没订入契约里。
即使订约时对方有告知而订入了定型化契约,
以上课证遗失与否作为解除契约(或放弃如此大部分课程)
的条件,
使补习班资料建档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
同时证件遗失造成的补习班不利益,与消费者被迫放弃课
程的不利益相较,并不相当。
故衡诸双方利益与社会常情,
可认该条款对消费者显有不利,违反平等互惠,
违背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依消保法12条及细则14条的规定,
此条款无效。
因此对方若不让你继续上课,
是债务不履行。
先试着向对方争取看看,
若未果可向消费者保护机关、团体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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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6.196
※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196 (02/28 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