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uuck (欧麦古德尼士)
站内consumer
标题电话访问买卖,买方取消交易行为被要运费
时间Fri Dec 14 18:39:11 2007
一位朋友日前接到林X手X馆的手机推销(一开始sales说通通免费,可以先取货再决
定,後来才改口说要双证件影本),他呆呆的把个资报给对方後约定在今天取货...
(他以为是sogi手X王...囧)
後来跟我讨论之後觉得不对劲,今天在货送到之前就跟宅急便说不收,但手X馆的
人说要买方自付运费300元,我查了一下发现於法不符,我朋友更和对方在电话上
就吵了一架....由於对方一开始并未讲明退货的话要买方付运费,而且还一直强调
这点是不用事先声明的(还说阴森购物也是这样),後来我朋友说大不了上法院讲
清楚,对方态度似乎就软了,讲了一些官腔後就挂了(什麽很可惜啊之类的)
不过在刚刚,我朋友手机接到了一通号码保密的未接电话...(有点毛,因为地址
和住家电话都曝光了,日後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事)
下面是引用的法条,加上手X馆来电做访问推销时,并没有讲明公司负责人姓名
(只有讲专员的姓名)和公司的地址,运费付担责任也没讲(还强调不用讲),这样子
应该就违反了第18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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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http://0rz.tw/9b2Jx (来源为行政院消保会)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为邮购买卖或访问买卖时,应将其买卖之条件、出卖人之姓名、名称、
负责人、事务所或住居所告知买受之消费者。
第 十九 条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内
,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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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uuck:转录至看板 PttLifeLaw 12/14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