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麽鸟鸟跟鸟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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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明知WII公司货无上市确切日期却还一直ꔠ…
时间Wed Aug 22 17:34:31 2007
先看是否消保法的保障范围
按该法第二条名词定义,所谓消费关系或是消费争议
均是指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上的关系或争议为主
牵涉到 所谓「商品」范围 是不是可以包括「买商品有抽奖活动」
一般认为抽奖活动本身并没有包括产品的本身,亦即抽奖活动本身
不是从义务,也不是附随义务,个人觉得这样的活动本身不在商品涵盖的范围
所以我觉得抽奖活动本身不适用消保法。因此不能使用消保法11、13条,将无
过失责任原则强压在厂商身上。所以还是应该回归一般民法上的规定
观抽奖活动本质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为悬赏广告」
故依民法164规定,应认是「悬赏广告」。但其中的「一定行为」的内涵
必须「消费者有抽到奖」,有抽到奖才能成为「有权要求的人」(对方有给付报酬义务)
所以对方有没有负给付报酬义务呢?
思考一下原po所说「如果是抽到wii但对奖时间已到wii还没上市,就以「等值」商品代替
所以此项限制是属於民法上之99条的「停止条件」,条件不成立,条款就不会生效
但是
即使条件成立与否,均不妨碍消费者受领给付,亦即不管成立与否厂商都还是会
给付报酬,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了,报酬就会变成wii而已。再者若以厂商所立之条件
并非不可预见(wii是一定会在台湾上市),也非以不可能之事来成立条件
故就悬赏广告、停止条件两个在民法上的相关规定,厂商的规定并没有违法之处
而就其和消费者之要约,也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这类型的抽奖活动是可以的!!
想想能办这样抽奖活动的企业,一定会有所谓的「法律顾问」所以应该也是不会犯这样
简单错误的。
※ 引述《PHBOYHO (缘起缘灭一念之间)》之铭言:
: 其实Wii公司货已经由台湾总代理博优发表声明说公司货无确切的上市日期
: 但是目前市面上(大约这半年多来)
: 很多企业仍以购买产品抽奖送Wii公司货的噱头
: 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 而且常常在注意事项上注明
: 若到抽奖截止日前Wii公司货仍未上市
: 将以等值或更高价值的赠品替代
: 这样的条约算不算无效
: 对於已中奖的消费者是否可以提出拒绝此条约的要求
: 因为抽奖期间都是很短的时间
: 大约一至两个月而已
: 但是Wii公司货根本不可能在这短短的一两月期间上市
: 就拿九月底前这时间点来说好了
: 连总代理博优都无法确定发布日期(要是博优有宣布公司货今年底前都不会上市)
: 那些以Wii公司货作为抽奖赠品的企业
: 是否涉及广告不实
: 反正我就拿Wii公司货作为噱头
: 消费者我才不管你能不能抽到Wii
: 我先把钱赚到手再说
: 简单来说 就是大家都知道Wii公司货在今年很有可能不会出现在市面上
: 但许多企业却仍以此项商品作为赠品作为广告宣传
: 这样的行为该怎样处理
: 消费者该如何跟企业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
: 一个消费者的心声
: 喔 这产品有抽Wii耶
: 买回去去抽奖试试手气
: 到了抽奖日
: 这位先生恭喜您抽中Wii公司货一台
: 但是很抱歉目前公司货仍未上市
: 我们将以等值赠品代替
: 消费者只能无言以对接受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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