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gs (请到consumer爬文)
标题[转录]麻烦帮po
时间Wed Jul 18 08:02:48 2007
※ [本文转录自 sggs 信箱]
作者: nancy71115 (希颜)
标题: 麻烦帮po
时间: Fri Jul 13 00:20:13 2007
前阵日子打扰你了,因为我在版上发文的问题有所进展
又不知如何下标题 所以先寄信给你再帮我po 可能对版友有些帮忙吧
我和朋友商量的结果 我朋友建议我的事情如下
1.问题食品己丢弃 依照消保法规定
第 7 条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
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 7- 1 条
企业经营者主张其商品於流通进入市场,或其服务於提供时,符合当时科
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後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不符合前条第一
项之安全性。
第 10 条
企业经营者於有事实足认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之
虞时,应即回收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务。但企业经营者所为必要之处理,
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而未於明显处为
警告标示,并附载危险之紧急处理方法者,准用前项规定。
但当时那间公司的客服人员只叫我帮问题商品丢掉,并没有做其他处理
所以可以用第7-1条来说明 (好在我有拍照...)
2.因为客服人员只叫我丢掉,没有做回收处理,所以依第10条规定
我可以主张"只丢掉一瓶,不足以除去其危害"这个理由来辩解
这是我的处理方法 所以如果对版上有益就转贴 如果没有帮助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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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希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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