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lala (熊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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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消费者保护法中,能够符合我的情况ꐠ…
时间Sun Mar 4 23:45:0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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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plala (熊大白) 看板: ask
标题: [问题] 关於消费者保护法中,能够符合我的情况之法条
时间: Sun Mar 4 23:38:19 2007
我在学校参与了一项培训的课程活动。
於活动开始前的公告上说明,学员活动前所缴交的三千五百元,
如果有多余的经费,将会退还给学员,
但是,并不是退还给缴交此费用的所有学员,
而是将钱分给参与此次培训满二十小时以上,但是未通过执照考试的学员。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四条定型化契约条款之第一项,
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为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所以该公告已违反以上的消费者保护法之法条。
因为,这对有拿到执照及培训未满二十小时的学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而且这些费用为个人所缴交的三千五百元活动退费,而不是用来分给特定人士的补偿金。
虽然剩下的经费大家平分会更少,但至少"退费"本来就是要退还给缴钱的每一个人。
虽然平分後的退费很少,但这是缴钱的每个人天经地易的权利。
哪能说,缺课和拿到执照的人,就该自认活该倒楣,不能拿回自己应得的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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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懂法律的板友帮我想想,
还有什麽方法或法条可以支持我拿回每个人应得的退费?
因为我是将是那个拿不回退费的非"特定人士"
在此我先感谢提供我意见的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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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ggs:标题真难想...zzz 03/05 08:22
2F:→ sggs:是否有违法我看需要法官认定。个人认为参加培训前有言明的话 03/05 08:23
3F:→ sggs: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会有这条是希望不要缺课吧? 03/05 08:24
4F:推 sggs:咦?为什麽是退给未拿到执照的,补贴下次考照费? 囧rz 03/05 08:28
5F:推 hiturtle:个人感觉啦.这事和消保法没太大的关系.=-=你要烂.那是你 03/05 10:58
6F:→ hiturtle:个人的问题.你考不过.那也是你个人的问题.在说这是事先公 03/05 11:00
7F:→ hiturtle:告申明的事=-=你不同意.应该就不要参加.这才是上上之选 03/05 11:00
8F:→ hiturtle:还有不公平=-=我个人也感觉不出那不公平.要说真不公平的 03/05 11:03
9F:→ hiturtle:地方.应该是你们多余的经费直接不该退.主办单位拿走就好 03/05 11:03
10F:→ hiturtle:这样才服合你所谓的公平原则.对吧XD 03/05 11:04
11F:→ eslls:培训是谁办的?学校吗?学校的话不归消保法管吧. 03/05 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