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ow (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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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街访邀店买卖 七天内仍可退货
时间Tue Feb 13 16:02:42 2007
※ [本文转录自 Anti-ramp 看板]
作者: myow (没方向) 看板: Anti-ramp
标题: [新闻]街访邀店买卖 七天内仍可退货
时间: Tue Feb 13 15:45:39 2007
街访邀店买卖 七天内仍可退货
法官破解业者陷阱
〔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街头访问买卖交易後七日可退货,不少业
者想出破解之道,就是在街头找人访问,再邀对方至店内游说推销商品,以避开访问买卖
规定,但这招被法官破解,台北地院认为,这属「诱导邀约」,也是访问买卖,买後七日
内也可无条件退货。
判决书指出,「访问买卖」是指非实体店铺销售,如街头拦人推销或业务员至客户家中推
销,消费者购物後七日内可退货,但现行实务上,常见商家「诱导邀约」,藉由展览、赠
送或其他活动方式,取得与消费者接触机会,使消费者「被动」同意前往商家,再以各式
说法诱使消费者购物。
诱导邀约适用访问买卖
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看起来好像是顾客主动上门,但也是在「诱导邀约」情况下的交
易行为,仍适用消保法「访问买卖」七日可退换货的规定。
赖姓男子九十五年间在世贸书展向戴维思公司买两本记忆训练书籍,戴维思即赠送他两张
上课券,并邀他去附近的办公室进一步说明,当赖某进到办公室,商家即游说他购买「戴
维思效能学习系统」以增强记忆力。
赖某原本无意购买,但因业务员一再游说,赖某最後刷卡八万六千余元买课程,但赖某回
家後反悔,认为自己是在业务员的游说下才刷卡买课程,事实上并不需要,遂在七日内,
要求戴维思退款。
但戴维思认为,赖某是至其办公室刷卡买课程,并非在街上被推销购买,非访问买卖,拒
不退货,但法院认为,本案仍属「访问买卖」,戴维思应返还八万六千元货款,全案确定
,不得再上诉。
邮购、街访都属特种买卖
邮购及访问买卖均属消费者保护法中「特种买卖」,依消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买卖的
消费者,对所收受的商品或服务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
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不必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
另也有业者以强迫中奖方式,未经同意即先寄物品给消费者,事後再要求付款,依消保法
第廿条规定,此时消费者不负保管之责,若货品经消费者要求商家限期取回,商家置之不
理,即视为商家抛弃商品。
(记者刘志原)
自由时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13/today-life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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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111.85
1F:→ misadventure:消费者保护版会比较适合这篇文章~ 02/1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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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0.111.85
2F:推 tvbic:怪了....现在的人都没办法对自己的决定负责? 02/13 18:15
3F:推 Uname:主要是因为访问买卖认为消费者是在短时间内的决定~ 02/13 18:29
4F:→ Uname:无经过深思熟虑後决定要买 而且一堆人在煽动消费者 02/13 18:29
5F:→ Uname:所以才认为此种买卖需要被保护吧~ 02/13 18:30
6F:推 poqwer:总之,法律也会保障稍稍比较笨一点的人.......... 02/13 22:22
7F:推 sggs:通常这种业务都是多人围攻,或是一直说话让你无法思考 02/14 08:20
8F:推 ivysky:这样的法官正是意志不坚的消费者的福星(救星). 02/28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