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强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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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网路购买演唱会门票不能退 立委也踢铁板
时间Thu Dec 14 21:37:41 2006
网路购买演唱会门票不能退 立委也踢铁板
法源编辑室 / 200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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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今(十四)日召开记者会表示,民众经常使用网路订票,但包括国立中
正文化中心等售票系统却规定不准办理退票,明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对此,行
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网路购票七日内可无条件解约,业者违反规定可由
主管机关处以罚锾、甚至勒令停业。
越来越多人在网路上买电影票或是演唱会入场券,有位民众最近花了新台币三千
元购买流行歌手演唱会门票,却因为临时有事无法前往,没想到主办单位说什麽
都不愿意退钱,连换个场次都不准,找立委出面,也不给面子,票券上头写着「
一人一票售出概不退还」,民众不甘心找上消保官,才知道业者的做法已经违法
。
立委表示,每年有上千万人次网路订票的消费者,其中有百分之二有退换票需求
,若以一千万人次网路订票计算,每张票三百元计算,业者每年至少赚进六千万
元。立委指出,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明订购买商品次日起的七日内可以
无条件解约、退票,但包括国立中正文化中心及民间代售票、订票系统的网页上
,却写明「逾时未取票、视同售出,不再办理相关售票手续」、「恕不接受退票
、换票」等字样,要求消保会应立即要求业者撤除不接受退票、换票等字句,并
要求业者建立退票机制,以明显字体公告民众有退票权利。
消保会指出,企业经营者如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
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所为之买卖,均属邮购
买卖,网路订票系统及文宣上明订「除主办单位因故取消外,一旦线上刷卡结帐
成功,恕不接受退票、换票」、「未取票者视同售出,恕不接受退换票或退票」
及「售出之票券,无法退换票」等语,已明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1项
规定,依同条第2项属「约定无效」,应立即予以撤除,并建立退票机制,同时
将相关资讯充分揭露於该网站及文宣上。
消保会表示,不论是业者自行发售票券,或者受托销售票券,网站的售票系统都
应建立退票机制,不过,也是可以视个案需要,在建立退票机制同时,研拟配套
措施,以免不肖黄牛有机可乘。如果业者不愿意改善,依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
及第58条规定,主管机关可处罚锾,若伤害到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及财产,
依同法第60条规定,最重可以勒令歇业。消保会也请民众注意网路购票次日起
七日内、购买的表演尚未开始前,有无条件退票的权利,业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而网站上不接受退、换票等违反消保法的字句。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45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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