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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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950911修正-台北市)
时间Tue Sep 12 19:37:28 2006
原址: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
P05H1005-20060911&RealID=05-08-1005
缩址:
http://0rz.tw/be1Qj
法规类号: 北市0五-0八-一00五
名 称: 台北市短期补习班管理规则
修正时间: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兹就主要修正的收费及退费规定引入)
第二十五条 补习班应依学科性质及教材内容订定每期修业期限及每周授课时数
,并留班备查。
前项修业期限每期
超过六个月者,应分为上、下二学期招生、收费
及授课;授课时数每班级每周不得逾四十四节;授课时间每节以五
十分钟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补习班学生缴纳费用後离班者,补习班应依下列规定办理退费:
一 学生於
开课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
约定缴纳费用
总额百分之九十五,惟补习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
过新台币一千元者之部分,仍应退还。
二 学生於实际
开课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
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
总额百分之九十。
三 学生於实际
开课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费申请者,补习班应退还当
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
总额百分之八十。
四 学生於实际
开课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课前(不含当次)提出退费申请
者,补习班应退还当期开班约定缴纳费用
总额百分之七十。
五 学生於实际
开课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课後且未逾全期(或总课程时数)
三分之一期间内提出退费申请,补习班应退还约定缴纳费用
百分之五十。
六 学生於实际开课期间已逾全期(或总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补习班所
收取之当期费用得全数不予退还。
补习班招收学生违反第 二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收费超过一学期者,该学期部分
适用前项规定退费,其余所收费用应全额退费。
第一项约定缴纳费用总额,不得扣除补习班订定之报名费、订位金或其他收费项目。
补习班所收取之代办费应全额退还。但已购置成品者,发给成品。
第三十四条 补习班因故未能开班上课时,除应於原定开课日前尽速通知学生,
并於班址显明之处公告外,并应於原定开课日起七日内全额退还学
生已缴纳之费用。
第三十五条 前二条之退费,其对象为未成年学生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受领之。
第三十六条 补习班开设各类班次,
应与学生签订补习服务契约书,其契约书应
符合消费者保护法规、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补习班补习
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参加补习课程之学生如系未成年者,所订契约并应取得其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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