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我准备将我的原文再post一次
时间Sun Jul 9 04:54:08 2006
※ 引述《balence (挑战高手中)》之铭言:
: 版主的裁量权我尊重
: 所以现在就是本版不可出现任何员工的真实姓名
只要我还在这里处理板务,是的.
: ※ 引述《ivysky (曼)》之铭言:
: : 前言:
: : 原作B板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之热忱,个人由衷感佩;
: : 并肯定其论述能力,能为消费者喉舌,自是大众之福.
: : 但本人对其文中指出员工姓名,感到不妥适,
: : 因此要求其修文隐去部分姓名.
: : 删文解释:
: : 该文删文主因在於个人认为公布公布员工的作法不妥,
: : 是以基於板主裁量权衡,期其能修改内文,隐去该名员工部分姓名,
: : 经本人推文与水球示沟通後,
: : 原作回应~虽明白板主考量,但不意修改内文有关姓名的部分.
: : 适有板友引述站规,因个人误解站规并引以做为删文理由,此为个人失误,实属不当,
: : 但仍基於原考量,将该文移往之板主工作区内,本区非板主无法进入阅读,
: 我好奇的是,随着删文而来的劣文是怎麽回事?
: 虽然劣文对我没有什麽影响,
: 但你做的事和你说的话似乎不太一致。
: 我一开始就回应你,如果你删文可以更保护消费者,你可以删文。
: 但我不愿修改我的文章。
: 你为什麽那时不删等到站规出现了才删?
: 因此如果你要说,删我文是因为一开始我们的对话,似乎有些牵强。
板主不止只一人服务,也非24小时驻守板上.延迟删文若也有错,我还是可以道歉.
: 现在我没有违反站规,设我劣文,
: 是因为你理解站规错误呢? 还是我挑战你的权威?
: 如果是前者,我也不用你取消劣文,只是需要你明白
: 对於法律和站规的解释,你很有心,但要更谨慎。
: 如果是後者,也很正常。没有人会喜欢被挑战。
: 你还是个很好的版主。
都不是.是个人处置.您有向站方申诉的权利.
: : 兹未依板规将该文移往灰名单观察区,仍因考量其内文有姓名.
: : 并依板规5.2 未个别通知删文.
: : 此致使原作未能理解其被删文之因,针对此部分,个人在此致歉.
: : 依板规5.4 对板主对文章内容之判定或裁决不服,原作可mail给板主.
: 还有一点很抱歉的是,
: 我找不到版规。
: 因为一般的版规会置底或被m,但我搜寻不到,
: 是我的疏失,向此版致歉。
文摘里确定有.请按tab键,即可进入.
(ptt曾经当机致部分文章流失,或许板规因而遗失? 我再会查明,感谢指正)
: : 原作亦可向站方对本人之处置,提出申诉(若需原文,也可向本人或其他板主申请).
: : 本人愿依板规,群组及站方规定,遵照裁决申诉之结果,修正不当处置.
: : 原作或有其考量,未mail板主,迳於讨论板要求本人提出解释,而此已引起板众关注,
: : 是以应原作所求,於板上回覆所问及解释前因,并接受板众公评.
: : (原文旨在争取消费者与对身障者权益之关注的焦点却反而被模糊了,此,本人并不乐见)
: : 回覆提问:
: : 1.消费者保护板未禁止出现任何员工的真实姓名.
: : 但仍考量此手段不妥,原板规未虽明定,未来亦不排除增加此一规定,
: : 此待板主群讨论後,将以公告说明.新增板规未定前,个人仍保持原有观点.
: : 并建议消费权益受损时,先向企业反应及求偿,不宜直接公布员工姓名.
: ^^^^^^^^^^^^^^^^^^
: 版主你应该是少了一句话吧?
并没有.我坚持原观点.
此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板主群,有歧见时,我们会开板主会议.
: 「先向企业反应及求偿,若有改善,不宜直接公布员工姓名」
: 那以我的例子,如果我去追踪客服
: 相信得到的反应一定是「你的意见我很重视,已经反应在内部训练...」
: 所以呢? 我就应该要相信他的话吗?
: 我没有办法证实,京华城到底有没有改。
我与京华城向来无涉(甚至不曾去过),无法代答.
建议您对其求证及进行监督,如果您常去看电影或经过的话.
事实上,我更希望您将原文修去员工姓名後,再次发文上来,
让更多人知道,共同为消费者权益把关.
: 我并不是要说,版主你的决定是错的。
: 而是,你的但书可行性有问题。
: 或许你是觉得,某些case可以公布姓名,某些case不行,
: 所以不想把话说死。
: 而目前为止你又没有办法说清楚,那些可以那些不行
: 这很正常,法条有限而行为无穷,法律要订的明确本就不容易。
个人观感的问题,实在很难再回答.敬请见谅.
法律诸事,您比较精通,期望您将专长拿来帮助更多人..ex:进军立法院..参与站务.
: : 2.消费者保护板未曾排除身障者是消费者.过去不曾,未来应也不会如此.
: : 个人观点亦如是;且不曾对身障者是消费者有过任何质疑.
: : 个人声明:
: : 本人针对不当引述站规为删文理由,在此向站方致歉;若有惩处,本人也会虚心接受.
: : 并感谢站务及板友指正.
: : 另,foone板友之回应,属依法论法的部分并无不当,请板友们尊重其发言.
: : 但若讨论焦点集中於姓名权之论法或站规疑问,则请移往相关板讨论之,谢谢配合.
: : 个人法学能力浅微,勉力学习及协助消费者权益之争取,
: : 於本板板务管理上虽无建树,但求尽力而为.
: : 自知本人仅有热血,但能力不足,倘若有能力且热心服务者,
: : 愿取而代之,为大家服务,此亦是美事.
: : 消费者保护板板主之一 ivysky
以上,对本人意见仍有质疑时,请写信到个人信箱讨论,或请向站方申诉.
不希望再占用板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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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会-全民消费保护网:
http://1950.cpc.gov.tw/
消保会线上申诉:
http://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刑事局的反诈骗人民e起来报案网页:
http://163.29.58.71/index165.jsp
合法旅馆及民宿之查询(交通部观光局)
http://0rz.net/f01A8
营业登记资料公示查询
http://0rz.net/541zs
使用统一发票行号查询
http://0rz.net/100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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